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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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版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规范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根据市场竞争需要,由企业自行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创新组织系统。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实施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高层次、高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掌握核心关键技术,选择技术发展方向,前瞻布局战略技术研发,开展相关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和企业技术标准;
(三)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全方位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科技进步对企业发展的驱动作用;
(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相关创新平台、企业、科研机构、大学联合共建的协同创新网络,加快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五)凝聚培养创新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造就高水平的创新领军人才。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布申报通知,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10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创新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拥有行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
(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成长良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应超过3%,或超过1000万元。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要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70%以上,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50人。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六)企业技术中心有显著的技术创新成果,有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的课题,有中长期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和研发课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高,新产品利润高;技术创新对企业提高效益作用大。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完成申报,申请材料包括: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
第八条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之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创新情况快报填报。
第十条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属主管部门,并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工作。
评价材料包括: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和指标证明材料等。
(二)评价材料上报。
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数据计算与分析。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15天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以通知形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上报评价材料被确认为虚假材料的企业;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调整与撤销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以通知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申请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申请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更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变更文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五章政策
第二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项目研发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对符合条件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一条滨海新区、各区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本辖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0年发布的《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津经信科[2010]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近三年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主管集团(控股)公司、区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附件2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上级主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年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千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千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千元
4
报告年度上一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千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
千元
7
其中:
政府资金
千元
8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千元
9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千元
10
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项目经费支出额
千元
11
科技活动外部支出额
千元
12
报告年度上一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千元
13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14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项
15
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项目数
项
16
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7
新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18
新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19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千元
20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千美元
21
企业职工总数
人
22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千元
23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24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25
其中:
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
人
2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7
其中:
高级专家人数
人
28
博士人数(含在站博士后)
人
29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千元
30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千元
3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
人月
3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3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34
其中:
与大学科研院所合办的开发机构数
个
35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36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37
其中:
国际先进水平以上项目数
项
38
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项目数
项
39
企业拥有的有效专利数
项
40
其中:
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41
企业拥有的国际发明专利数
项
42
当年申报受理专利数
项
43
其中:
发明专利数
项
44
当年授权专利数
项
45
其中:
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项
46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47
其中:
主持制定的标准数
项
48
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数
个
49
企业是否为有效运行品牌培育体系的试点企业
是/否
50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51
获天津市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奖项目数
项
52
去年享受科技投入加计抵扣所得税额
千元
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工业企业一般等于其主营业务收入。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注意:
仅限技措技改中用于科技活动部分的支出,不能够包括全部技措技改资金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由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组成。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此数据应等于统计局B-107表中相对应数据)。
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
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报告年度末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此数据应等于统计局B-107表中相对应数据)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OEM的不统计在内。
15.企业职工总数:
指报告年度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报告年度企业全部职工(企业全部从业人员)一年从本企业获得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岗位补贴、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
指报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世纪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及以上的人员。
在企业科技活动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专职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企业版科技机构中专职从事科技活动以及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以外其他专职从事科技项目活动的人员。
(此数据应等于统计局B-107表中相对应数据)
20.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1.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2.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3.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24.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此数据应等于统计局B-107表中相对应数据)
拥有高级专家、博士双重身份的人士,优先统计在博士,不能够重复统计。
25.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6.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7.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8.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包括: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国际认可论坛(英文缩写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英文缩写仍为ILAC)、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英文缩写P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英文缩写为APLAC)等机构。
29.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30.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1.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3.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4.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5.企业是否为有效运行品牌培育体系的试点企业:
指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要求,编制完成体系文件,形成自评报告,并有效运行品牌培育体系的企业。
36.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指企业近三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37.获天津市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奖项目数:
指报告年度企业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奖的项目。
38.去年享受科技投入加计抵扣所得税额:
指报告期内企业按有关政策和税法规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所得税。
附件3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指标
权重
(分)
单位
基本
要求
创
新
机
制
创新投
入机制
1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15
3
%
百分点
≥3
>0
人才激
励机制
5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3
2
%
≥1.2
≥2
创新合
作机制
6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3
3
人月
%
≥20
≥10
技
术
与
人
才
创新队
伍建设
13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8
5
%
人
≥2
≥5
创新条
件建设
7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5
2
万元
个
≥400
≥1
技术积
累储备
10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或有效运行品牌培育体系
4
4
2
%
项
个
≥10
≥2
≥1
产
出
与
效
益
技术创
新产出
15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
4
4
4
项
项
项
项
≥15
≥5
≥2
≥1
技术创新效益
26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12
12
2
%
%
万美元
≥20
≥15
>0
加分与扣分
加分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3
≥1
扣分
企业经营亏损
-3
二、行业系数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
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行业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
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
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农业
1.5
1.5
1.5
航空
0.8
0.8
1.0
电子
0.8
0.8
0.8
轻工
1.0
1.0
1.0
船舶
0.8
0.8
1.0
化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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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企业 技术 中心 认定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