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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
一、门阀世族的形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阶级结构有了变化,门阀世族取代了秦汉时期世家地主的地位。
门阀世族是世家地主的继承,也是世家地主的发展,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地主阶级内部属于占统治的等级。
在地主阶级内部,还有其他的等级,习惯上往往是混称作“庶族”。
其实,“庶族”也包含不同的等级。
世家地主主要指有封国封邑的王侯。
门阀世族有世袭的社会身份和经济、政治上的特权,这是与世家地主相同的。
门阀世族与后者不同的地方:
首先,他们有世代传袭的私有土地,而不是国家的封国、封邑。
其次,他们掌握的劳动人手大量是荫附于他们的农民,不向国家纳税服役,不是国家户籍上的民户。
再次,他们的剥削所得,不是与国税统一起来的地租,而是与国税分离的地租,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在宦途上取得了支配的地位。
在近人撰述中,对门阀世族使用多种不同的名称,有世家大族、高门大姓、士族、豪族、豪强、权势等称呼。
“高门大姓”、“势族”、“权势”,都是一般性的名称,并无特定的意义。
“豪族”、“豪强”,在字面上的含义,与“世族”有别;在具体的使用习惯上,基本上是指地方上有权势而与世族有别的人家,但有时也与“世族”一词混用。
相对地说,“门阀世族”这个词,更能表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地主等级的特点,既能表示其与秦汉时期世家地主的连续性,又能表示前后的差异性。
世族和士族是同义语或基本上是同义语,但门阀世族一词用以概括北朝的这一阶层的地主,则比“士族”更为合适。
门阀世族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的门阀世族,是在地主阶级中享有高贵身分的等级。
所谓“士庶之际,实自天隔”,最足以反映这时期门阀地主和一般地主在身分上的划分。
“士”是指门阀世族“庶”是非门阀地主。
门阀世族的形成,可以上溯到东汉时期。
章帝时有一诏书称:
“前世举人贡士,或起刚亩,不系阀阅。
”(《后汉书·章帝纪》)李贤的注称:
“言前代举人,务取贤才,不拘门地”。
这说明东汉章帝时阀阅之家在选举上已占有一定的特权地位,这是与汉初以来的世家地主不同的。
东汉后期,出现了一些高门世家。
他们之中有的是靠世代居高官,有的是世代儒门,又有具备两种资格的,既是高官,又是名儒。
弘农杨家和汝南袁家,四世居三公位,而袁氏门生故吏,遍于天下,这是近代史家所常举的事例。
但这种事例,在东汉后期毕竟还不多见。
三国两晋时期,世家大族和地方豪族的势力大为膨胀。
曹操采取一些措施打击豪门大族的发展,但仍不能不依靠世家大族中的名士来作他的助手。
曹操最得力的辅佐是荀彧,荀彧就是颖川的世家名门。
荀彧向曹操引进的人,有荀攸、钟繇、陈群、司马懿、郗虑、杜袭、辛毗等十多人,多半是世家大族的名士。
①曹操又用“唯才是举”的办法,任用一批有才能而不为乡里清议所取的人,但他仍不能不用那些来自世家名门的才能之士。
曹丕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制定九品官人之法。
由各郡现任朝官的高门大姓品第本地人物。
这就使高门大姓特别是现任朝官更易于垄断官位。
西晋时就出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晋书·刘毅传》)和“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即当途之昆弟”的局面。
门阀世族逐渐形成。
九品官人之法或九品中正制度,保证了门阀世族的政治特权,有助于门阀世族的形成。
但这实际上也是势不得已,当时门阀世族已在逐步形成,九品中正、九品官人之法则是使其在事实上的特权合法化、制度化。
东晋南朝前期,是门阀世族鼎盛的时期。
北魏孝文帝采取汉化政策,也引进了南朝的门阀世族制度,在北方豪门大族的基础上,建立了北魏的门阀世族制。
门阀世族的特权身分东晋南北朝的门阀世族,凭借门资通过九品官人之法,占据了朝廷中的高级官位。
《南齐书·褚渊、王俭传》论:
“贵仕素资,皆由门庆;平流进取,坐至公卿。
”门阀世族的子弟一出仕就作秘书郎、著作郎。
《初学记》卷十二,《秘书郎》条载,“此职与著作郎,自置以来,多起家之选。
在中朝或以才授,而江左多仕贵游,而梁世尤甚。
当时谚曰:
上车不落为著作,体中如何则秘书。
”
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和庶族在法律上还没有不平等的条文规定,但事实上已是不平等的。
南朝宋文帝元嘉年间,宰臣王弘和大臣讨论士庶在法律上的地位时,对在座的八座丞郎说:
“同伍犯法,无士人不罪之科。
然每有诘谪,辄有请诉。
若垂恩宥,则法度不可行;依事纠责,则物以为苦怨。
宜更为其制,使得忧苦之衷也。
”(《宋书·王弘传》)王弘在总结讨论时又说:
“寻律令既不分别士庶,又士人坐同伍罹滴者无处无之。
多为时恩所有,故不尽亲谪耳。
”王弘的话,说明当时法律上是不分士庶的,但事实上世族的特权是存在的。
在这次讨论中,就反映出在一些大臣的心目中世族同庶族在法律上是不能平等的;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在执行法律时,也是不平等的。
左丞江奥说,“士人犯盗赃不及弃世者,刑竞,自在赃汗淫盗之目,清议终身,经赦不原,当之者足以塞愆,闻之者足以鉴诫。
若复雷同群小,谪以兵役,愚谓为苦。
符伍虽比屋邻居,至于士庶之际,实自天隔。
舍藏之罪,无以相关。
奴客与符伍交接,有所藏蔽,可以得知,是以罪及奴客。
自是客身犯愆,非代郎主受罪也。
如其无奴,则不应坐。
”尚书王淮之说:
“昔为山阴令,士人在伍,谓之押符。
同伍有愆,得不及坐;士人有罪,符伍纠之。
此非士庶殊制,寔使即刑当罪耳。
..于时行此,非唯一处。
”(《宋书·王弘传》)。
在法律上,同伍犯法无士人不罪之科;但事实上,士庶虽然同伍,士人在伍却谓之押符,同伍庶人有罪,士不及坐:
士人有罪,符伍却要连坐。
这不是山阴一处如此,其他地方也多如此。
南齐竟陵王萧子良说:
“若罚典惟加贱下,辟书必蠲世族,惧非先王立理之本。
”(《南齐书·竟陵王于良传》)。
他反对罚典惟加贱下辟书必蠲①参唐长孺《东汉末年的大姓名士》,见《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
世族,他认为这不是先王立理之本。
他的反对说明,这些情况事实上是存在的。
士庶之际的界限,像隔着一层天,是非常森严的。
两者之间的婚配是不允许的。
南齐时,世族王源嫁女于富阳满氏。
满氏虽自托高平旧族、曹魏大官满宠之后,然不为世族所承认。
沈约就为此上奏,弹劾王源称:
“王满连姻,寔骇物听,宜寘以明科,黜之流伍,使己污之族,永愧于昔辰。
..请以见事,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
”(沈休文(约)《奏弹王源》,见《文选》卷四○)。
门阀世族的婚姻,完全依据门第的高低。
王谢等世族高门的婚姻,多在他们这几家高门间婚配。
(参看王伊同《五朝门第》下编第七章三节,“婚姻”)
士庶两个等级不但不通婚,而且不相交接。
《宋书·张劭传附子敷传》载:
“中书舍人秋当、周赳,并管要务,以敷同省名家,欲诣之。
赳曰:
“彼恐不相容接,不如勿往。
当曰:
吾等并已员外郎矣,何优不得共坐。
敷宅设二坐,去壁三、四尺。
二客就席,敷呼左右曰:
移吾远客。
赳等失色而去。
”《宋书·蔡廓传附子兴宗传》载:
“中书舍人王弘为太祖所爱遇,上谓曰:
卿欲作士人,得就王球坐,乃当判耳。
殷、刘并杂,无所知也。
若往诣球,可称旨就席。
球举扇曰:
若不得尔。
弘还,依事启闻。
帝曰:
我便无如此何。
”《南史·王球传》:
“时中书舍人徐爰有宠于上,尝令球及殷景仁与之相知。
球辞曰:
士庶之别,国之章也。
臣不敢奉诏。
上改容谢焉。
”王弘是刘宋开国元勋,未曾任中书舍人,他与王球是同宗弟兄。
从《南史·王球传》看,王弘可能是徐爰之误。
从这几个故事看,门阀世族同庶族不相交接是很清楚的。
门阀世族、豪门大姓的人口荫附和土地兼并
尽管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世族有这样那样的特殊地位和身分,他们的经济基础还是很重要的,这就是他们的人口荫附和土地兼并。
在这一点上,豪门大姓也有共同之处,但他们不具有世族的那些特权,他们同世族的身分就不同了。
门阀世族占有大量人口,也占有广大土地。
西晋的王戎,“性好兴利,广收入八方田园水碓,周遍天下”(《晋书·王戎传》)。
谢家,“谢混,仍世宰相,一门两封,田业十余处,僮仆千人”(《宋书·谢弘徽传》)。
宋时的沈庆之,“有园舍在娄湖。
沈庆之一夜携子孙徒居之。
以宅还官,悉移亲戚中表于娄湖,列门同闬焉。
广开田园之业,每指地示人曰:
钱尽在此中。
身享大国,家素富厚,产业累万金,奴僮千人”(《宋书·沈庆之传》)。
常为史家所举的孔灵符,“产业甚广。
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宋书·孔灵符传》)。
田园之外,他们也与东晋的大土地所有者一样,封占山泽。
如《宋书·羊玄保传》载:
“山湖之禁,虽有旧科,民俗相因,替而不奉。
熂山封水,保为家利。
自顷以来,颓弛日甚。
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
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
”《宋书·蔡兴宗传》:
“会稽多诸豪右,不遵王宪。
..封略山湖,妨民害治。
”这些世族和豪门族的大土地所有,常是几代不衰的。
东晋时一门两封,田业十余处的谢混家,刘宋时仍然“田畴垦辟,有加于旧”。
到谢混之妻晋陵公主死时,仍是“资财巨万,园宅十余所。
又会稽、吴兴、琅邪诸处,太傅司空琰时事业,奴僮犹有数百人”(《宋书·谢弘徽传》)。
北朝高门大姓也都占有大量土地。
如赵郡李显甫“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北史·李灵甫传》)。
一般说来,北方未垦殖的荒地比较多,劳动人手比土地更重要。
有了人,土地容易解决。
所以争夺人口,在北方比在南方更突出。
当然,这是就南北双方的情况对比而言的,专就北方说,也不是没有土地争夺。
北魏孝文帝均田制度实行以前,土地兼并的情况已出现了。
《魏书·李安世传》就说在均田制实行前“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
李安世的上疏说的更详细。
他说:
“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易生假冒。
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
..争讼迁延,连纪不判。
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
..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岂可得乎?
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令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
则无私之泽。
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
”北齐时,土地兼并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关东风俗传》载:
“其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
“富饶之处,悉是豪家”,“编户之民,不得一垄”(《通典》卷二引)。
官府的户口争夺
门阀世族和豪门的依附民是不交纳租税不服徭役的,其结果是多一户依附民,国家就少一户编户民。
当然其时还有既不归国家编户,也不在世族或豪门家籍的流民,有时流民数量还很多,但这并不妨碍世家、豪门与官府间对劳动人手的争夺。
从官府的立场上说,把依附民夺回来变为编户,这是对世族和豪门的尖锐斗争。
东晋南渡,流民过江者“多庇大姓以为客”。
由于“编户虚耗”的问题异常突出,当时南方地方官的治绩之一就是查出豪族大姓私藏人口。
如《晋书·颜含传》载:
“(含)除吴郡太守。
王导问含曰:
卿今蒞名郡,政将何先?
答曰:
王师岁动,编户虚耗,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执事之忧。
且当征之势门,使反田桑,数年之中,欲令户给人足。
”又如山遐为余姚令,当时豪族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山遐绳之以法,到县八旬,出口万余。
王彪之为会稽内史,在郡八年,豪右敛迹,亡口归者三万余口。
这些地方官吏都代表了朝廷的利益,与世族和豪门争夺人口。
东晋南朝,实行过几次土断,其中最重要的一次是桓温主政下的晋哀帝兴宁二年三月的庚戌土断。
所谓土断,就是把世族和豪门荫庇和挟藏下的依附民户夺回来编入郡县户籍。
土断的实质,就是国家向世族和豪门争夺户口。
南朝对户口荫附打击得最严厉的是刘裕。
《宋书·武帝纪中》:
“晋自中兴以来,治纲大弛,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
桓玄颇欲厘改,竞不能行。
公既作辅,大示轨则,豪强肃然,远近知禁。
至是,会稽余姚虞亮复藏匿亡命千余人。
公诛亮,免会稽年史司马休之。
”晋、宋之际是南朝门阀世族势力升降的一个转折时期。
东晋时期,门阀世族政治上有实权,而且还掌握兵权。
王、谢、庾、桓四大家族都掌握政权和兵权。
王敦以后,王氏已无人掌兵。
庾氏在庾翼以后,后继无人。
桓氏在荆楚势力最大,桓玄被刘裕消灭后,在荆州还挣扎过一段时间。
谢氏顽强地抓住兵权不放,最后也被刘宋打垮。
刘宋及以后,南朝的门阀世族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都还有地位,但已没有兵权,而且政治上虽有地位,也少实权了。
永嘉乱后,北方陷于混乱,大小坞堡主都拥兵自守。
他们对于少数民族的统治,或依附或对抗,只要他们对少数民族统治者承认其领导,少数民族统治者对他们的存在是承认的。
因而世族和豪门荫附人口的情况是一直存在而且发展着的。
与此同时,官方对世族和豪门的户口争夺,一直是在发展着的。
石勒时期,中原地区到处是坞堡组织。
石勒在幽冀地区稍能立足之后,就“以幽冀渐平,始下州郡,阅实人户”(《晋书·石勒载记上》)。
前燕慕容时,也有一次对荫附户口进行的争夺。
《晋书·慕容载记》:
“仆射悦绾言于曰:
太宰(指慕容评)政尚宽和,百姓多有隐附。
..今诸军营户三分共贯,风教陵弊,威纲不举。
宜悉罢军封,以实天府之饶;肃明法令,以清四海。
纳之。
绾既定制,朝野震,出户二十余万。
”这次斗争是激烈的。
慕容评对悦绾怀恨在心,不久就把他暗杀掉。
南燕慕容德时,尚韦韩上疏说:
“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
..今宜隐实黎萌,正其编贯,庶上可增皇朝理物之明,下益军国兵资之用。
”慕容德采纳了韩的建议,检查出来荫附户五万八千。
当时南燕只有青齐之地,五万八千户这个数字也不算小了。
北魏三长制的建立,也是由“民多荫附”引起的。
荫附者皆无官役,却要受地主的征敛。
三长制正是官方争夺户口的手段。
北周武帝对荫附户口的禁令,很严厉。
他制定的法律规定:
“正长隐五户及丁以上及地顷以上,皆死。
”(《隋书·刑法志》)
北周武帝是南北朝晚期强调君权集中的皇帝。
他改府兵的军士为侍官,旨在加强军队和皇帝的关系。
他对他弟弟齐王宪的侍读裴文举说:
“近代以来,又有一弊,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
此乃乱世之权宜,非经国之治术。
《诗》云:
“‘夙夜匪懈,以事一人。
’一人者,只据天子尔!
虽陪侍齐公,不得即同君臣。
”《北周书·齐王宪传》)周武帝所说的近代以来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的一弊,实即魏晋以来发展起来的依附关系和由此而产生的封建依附意识。
周武帝解释《诗经》“夙夜匪懈,以事一人”为“一人者止据天子”,正是封建君主对门阀世族分割权力的斗争。
这是封建国家统一因素的孕育。
从东汉开始形成的封建依附关系及有关的封建特权,经过三百多年的发展,至此开始走上了下坡路。
建立在这基础之上的门阀世族也就随着走上了下坡路。
二、寺院经济的兴盛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兴盛起来,寺院经济也跟着兴盛起来。
由于佛教受到统治者的扶持,寺院经济拥有很大的特权。
名寺大刹实际上也是门阀世族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过他们不是世俗门阀,而是僧侣门阀。
佛教的传入
佛教大约在西汉后期传入中国。
汉武帝通西域,张骞曾在大夏看到蜀布、邛仗,说是来自身毒(印度)。
这时,佛教是否也由印度传入西域,再由西域东传,史籍无考。
汉哀帝时,博士弟子景卢受大月氏王使伊存授浮屠经。
此事是可信的。
东汉末年,牟子《理惑论》有汉明帝永平中遣使往西域求法的记载。
明帝时楚王英已经信佛,供养僧众。
明帝的诏书中已说到“楚王诵黄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祠”,说到退还楚王英的缣帛“以助伊蒲塞、桑门之盛撰”(《后汉书·楚王英传》),对佛教已不陌生。
东汉末年,笮融在徐州一带修建佛寺。
《三国志·吴志·刘繇传》载:
“笮融者,丹阳人也。
初聚众数百,往依徐州牧陶谦。
谦使督广陵丹阳运漕。
遂放纵擅杀,坐断三郡委输以自入。
乃大起浮图祠,以铜为人,黄金涂身,衣以锦采。
垂铜槃九重,下为重楼,阁道可容三千余人。
悉读佛经,令界内及旁郡人有好佛者听受道,复以他役,以招致之。
由此远近前后至者,五千余人户。
每浴佛,多设酒饭,布席于路,经数十里。
民人来观及就食且万人,费以巨亿计。
”这是有关造像、立寺、受道,见于典籍的最早的记载。
远近前后至者五千余人户,其中,可能是有出家为僧的。
“复以他役”,这是中国僧众免除役调最早的记录。
楚王英初在彭城,后徒丹阳;笮融兴立佛寺招人信道,也在彭城下邳广陵。
徐州一带是佛教最早传布的地区。
佛教寺院之盛及其政治原因
三国两晋以后,佛教寺院和寺院经济发展起来。
这时期的统治阶级,大多是信奉佛教,推动佛教寺院的建立和发展的。
统治阶级信奉佛教提倡佛教的主要原因是:
佛教和僧众可以帮助他们麻痹人民,使其驯服地服从统治。
《魏书·释老志》记载:
“太宗践位,遵太祖之业,亦好黄老,又崇佛法。
京邑四方,建立图像,仍令沙门敷导居俗。
”何尚之对宋文帝说:
“慧远云,释氏之教,无所不可;适道固是教源,济俗亦为要务。
窃味此言,有契至理。
何则?
百家之乡,十家持五戒,则十人淳谨。
千室之邑,百人修十善,则百人和睦。
传此风教以周寰区,编户千亿则仁人百万。
能行一善则去一恶,去一恶则息一刑。
一刑息于家,万刑息于国。
刑息于国,此明昭所谓坐致太平者是也。
”
北方的统治者,以佛是戎神,对佛教有特殊感情。
后赵石虎的一个诏书称:
“朕出自边戍,忝君诸复。
至于飨祀,应从本俗。
佛是戎神,所应兼奉。
其夷赵百姓有乐事佛者,特听之。
”(《晋书·佛图澄传》)
石勒、石虎,对于来中国的西域僧人佛图澄都很崇敬。
石勒称之为大和尚,石虎下书国中称:
“和尚,国之大宝。
..朝会之日,常侍以下悉助举舆,太子诸公挟翼而上,主者唱大和尚,众皆起坐,以彰其尊。
”(《高僧传·佛图澄传》)于是“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营造寺院,相竞出家”(《晋书·佛图澄传》)。
当时“澄受业追随者常有数百,前后门徒几且一万,所历州郡兴立佛寺八百九十三所。
弘法之盛,莫与先矣”(《高僧传·佛图澄传》)。
后秦主姚兴,崇信佛教,尊敬西域名僧鸠摩罗什;亲率群臣听罗什讲道。
佛教在关中大盛。
《晋书·姚兴载记》载:
“兴既托意于佛道,公卿以下莫不钦附。
沙门自远而至者五千余人。
..州郡化之,事佛者十室而九矣。
”统治者的提倡,对佛教的兴盛当然是有关系的。
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的兴盛,却不能单从统治者的提倡来解释。
这时,人民愿意投身佛教寺院去作僧众或寺院依附民,甚至愿作寺院奴隶,主要是因为寺院有免役调租税的特权。
人民受不了国家租税役调的压榨,宁愿抛妻别子远离父母到寺院里去作僧众、依附民和寺奴。
徐陵《谏仁山深法师罢道书》列举了十条作僧众的好处,其中弟四、五条是:
“假使棘生王路,桥化长沟,巷吏门儿,何因仰唤?
寸绢不输官库,升米不进公仓。
库部仓司,岂须求及?
其利四也。
门前扰扰,我且安眠;巷里云云,余无惊色。
家休大小之调,门停强弱之丁。
入出随心,往还自在。
其利五也。
”(《广弘明集》卷二四)
寸绢不输官库,升米不进公仓,家休大小之调,门停强弱之丁,这就是在棘生王路桥化长沟时,作僧众的好处,也是人民投靠寺院的主要原因。
寺院经济发展的初期,就是与人民逃避租税役调分不开的。
如上所述,后赵时百姓“相竞出家”,而石虎的一个诏书就指出:
“今沙门众甚,或有奸宄避役,多非其人。
”(《高僧传·佛图澄传》)北魏末年,僧尼二百多万都是为避役调逃到寺院里来的。
《魏书·李孝伯传·附孙李瑒传》称:
“延昌末,..于时民多绝户而为沙门。
场上言:
今南服未静,众役仍烦,百姓之情,方多逃役,若复听之,恐捐弃慈孝,比屋而是沙门。
”《魏书·释老志》也记载:
“正光以后,天下多虞,王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户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
”可见慕道是假,避役是真。
梁武帝时,是南朝佛教寺院最盛的时期。
建康城有佛寺五百多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宫饶。
僧尼和白徒、养女之多,使天下户口几亡其半(参看《南史·郭祖深传》)。
魏末和北齐时期,是北朝佛教寺院最盛的时期。
洛阳一地,有佛寺一千多处(《洛阳伽蓝记序》)。
“寺夺民居,三分且一”(《魏书·释老志》)。
国家大寺四十六所,三公等寺八百四十所,百姓所造寺三万余所(《释氏通鉴》卷五)。
僧尼大众有二百万人(《魏书·释老志》)。
僧抵户(寺院依附民)和佛图户(寺院奴隶),遍于州郡。
北齐有佛寺四万余处,僧尼大众三百多万(《广弘明集》卷十)。
寺院大小不等。
小寺一般能容僧众五十人。
北魏世宗时,沙门统惠深奏请“其有造寺者,限五十人以上启闻听造”(《魏书·释老志》)。
限五十人听造,可能当时小寺僧众有不满五十人的。
大寺院有数百数千僧众和依附民户的,不在少数。
最大的佛寺,可容僧众万人。
例如东晋桓冲在荆州所造的佛寺:
“太元二十年;荆州牧桓冲命昙翼法师渡江造两二寺,自晋、宋、齐、梁、陈氏常及万僧。
”(《佛祖统记》卷三七)
王公贵族和豪富人家,修建佛寺,竞尚高大华丽。
以北魏的造寺为例,《洛阳伽蓝记序》称:
“皇魏受图,光宅嵩洛,笃信弥繁,法教愈盛。
王侯贵臣,弃象马如脱展;庶士豪家,舍资财若遗迹。
于是招提栉比,宝塔骈罗。
争写天上之姿,竞摹山中之影;金刹与灵台比高,讲殿共阿房等壮。
岂直木衣绨绣,土被朱紫而已哉!
”魏孝文帝延兴二年诏书指出:
“内外之人,兴建福业,造立图寺,高敞显博,亦足以辉隆至教矣。
然无知之徒,各相高尚,贫富相竟,费竭财产,务存高广。
”(《魏书·释老志》)。
北魏末年灵太后胡氏所兴建的永宁寺,中有九级浮图一所,架木为之,高九十丈,上有金刹复高十丈,合去地一千尺,去京师百里已遥见之。
..刹上有金宝瓶,容二十五石。
宝瓶下有承露金盘一十一重,周匝皆垂金铎。
复有铁四道,引刹向浮图四角,上亦有金铎。
铎大小如一石瓮子。
角角皆悬金铎,合上下有一百二十铎。
浮图有四面,面有三户六窗,户皆朱漆。
..殚土木之功,穷造形之巧。
..浮图北有佛殿一所,形如太极殿。
僧房楼观,一千余间。
..时有西域沙门菩提达摩者,波斯国胡人也。
..自云:
年一百五十岁,历涉诸国,靡不周遍,而此寺精丽,阎浮所无也。
(《洛阳伽蓝记·永宁寺》)。
北朝的统治阶级,还曾使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今山西省大同的云岗、洛阳伊阙的龙门山等地,开凿石窟,造了大量佛像。
寺院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压迫
寺院都占有大量的土地。
无论国家兴造寺院,王公贵族兴造寺院,一般都随之施舍一些土地以供养僧众。
魏孝文帝“兴造大中兴寺,置中兴寺庄,稻田百顷并以给之”(《释氏通鉴》卷五)。
梁武帝于钟山造大爱敬寺,以寺侧良田八十顷施寺(《梁书·皇后传·太宗简皇后王氏传》)。
隋文帝曾诏于诸州名山之下各置僧寺一所,并赐庄田(《释氏通鉴》卷六)。
立寺赐田,这大约是当时的通例。
土地之外,寺院还有其他财产。
梁武帝于阿育王寺设无碍大会,所设金银供具等物并留寺供养,并施钱一千万为寺基业(《梁书·诸夷传·扶南国传》)。
善男信女都向寺院施舍土地,施舍钱财。
有钱的人是“糜费巨亿而不吝”的(《晋书·何充传》)。
寺院也使用各种手段,向人民敲诈夺取土地财产。
北魏任城王澄上疏,就说“天下州镇僧寺,侵夺细民,广占田宅”(《魏书·释老志》)。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寺院是社会福利机关,兼作社会救济事业。
北魏设有僧抵粟,它原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歉收年月贷给贫民。
《魏书·释老志》称:
“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抵户,粟为僧祇粟。
至于俭岁,赈给饥民。
..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
”北齐武平六年,大水为灾,人民饥馑。
北齐后主特诏寺院救济流亡(《北齐书·后主纪》)。
富足的僧人,也出私财救济贫民。
如南朝宋时僧人道猛用每月由宋明帝那里得来的三万钱,救济贫民。
(《释氏通鉴》卷四)。
南北朝后期,寺院救济事业渐渐变成了高利贷剥削。
北魏的僧祇粟,就成为高利贷息的资本。
宣武帝永平四年诏:
“僧祇之粟,本期济施,俭年出贷,丰则收入。
山林僧尼,随以施给:
民有窘弊,亦即赈之。
但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征责,不计水旱。
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
侵蠹贫下,莫知纪极。
细民嗟毒,岁月滋深。
”(《魏书·释老志》)
佛法平等,佛寺却是不平等的。
僧尼本是按内律不许私蓄财产的,但事实上却是蓄有财产的。
僧尼可以接受社会上的供养和施给财物。
大和尚往往接受皇帝和贵族官僚的供养。
僧侣世界按照世俗世界的面貌来塑造他们自己。
寺院中的上层僧侣构成寺院中的贵族阶级。
他们是寺院财产的掌管者,实际上就是寺院财产的所有者,他们居僧官高位。
他们除受寺院内僧众,寺院依附民和寺院奴隶的服役和供养外,有时还接受朝廷赐予的租税和人员。
南燕主为太山竺僧朗建神通寺,给二县租税(《释氏通鉴》卷三)。
宋明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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