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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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经济技术开发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业技术机构
2.4各级医疗机构
2.5部门职责
3运行机制
3.1预警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3应急响应原则
3.4应急响应
3.5应急联动
3.6指挥与协调
3.7应急终结
4评估与善后处理
4.1评估
4.2奖励与处罚
4.3抚恤与补助
4.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5应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5.2财力保障
5.3物资保障
5.4交通运输保障
5.5宣传教育
6附则
6.1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6.2预案的解释部门
6.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XX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XX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执行,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⑴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⑵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⑶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⑷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⑴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⑶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⑷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⑸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⑺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⑻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⑼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⑴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⑷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⑺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⑻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⑴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⑷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⑸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⑹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辖区内负责处置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各项准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整合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4)依靠科学,加强协作,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科学应对能力。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区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涉及我区范围内的特别严重、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需要确定,主要由党政办公室、组宣部、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财政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2.2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的起草,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事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类别、范围、级别等情况,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3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紧急救援指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
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均由市级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
2.4各级医疗机构
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任务;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伤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负责医疗感染相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2.5部门职责
党政办公室:
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督导职责;督促落实上级应急机构、管委会应急委领导有关应急方面的批示、指示精神;协调各专项突发事件工作机构的应急宣传、教育、演练等各项工作。
组宣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生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济发展局:
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调度和储备;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通信保障;组织做好参加外经外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社会事务管理局:
负责与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建立联系机制;负责信息核对和信息报告;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东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协助处置学校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安监局:
负责辖区内企业发生疑似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向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城市管理局:
负责公共区域的垃圾清理工作。
市场监管局:
负责区内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维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正常的市场秩序。
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优先审核或审批。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应急物资加强质量监督,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公安分局:
负责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配合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交警大队:
负责始发地段交通管制、救援通道畅通。
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交通违法,维护交通安全。
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证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负责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是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反应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预警
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
3.1.1预警级别
依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区域范围,从高到底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橙、黄、蓝予以表示。
红色预警是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是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是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是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1.2预警发布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和重大(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国家和省发布。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卫生计生委请示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后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市卫生计生委发布。
3.1.3预警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4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3.1.5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Ⅲ级、Ⅳ级预警发布后,开发区管委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防联控;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做好事件相关信息监测,预测、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3)公布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公众沟通渠道,安排专业人员值守,加强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4)及时发布避免、减轻事件危害的科学常识和人民政府处理事件的相关信息;
(5)监测管理社会舆情,引导社会舆论,疏导社会情绪。
Ⅰ、Ⅱ级预警发布后,开发区管委会在三级和四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2)采取停课或停止大型公共活动等强制管控措施;
(3)发布旅游警告;
(4)必要情况采取交通检疫。
3.1.6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密切跟踪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建议。
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应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2.1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和采供血等机构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也是责任报告单位。
以上医疗资源均由市级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
(2)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2.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其他公民为义务报告人。
3.2.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随时发生随时报送。
先报初步情况,再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后果等情况。
紧急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社会事务管理局,3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45分钟,并第一时间报开发区管委会。
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在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也可以越级向上级报告,并协助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初报,然后及时核实情况,再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单》等形式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值。
3.2.4信息通报与发布
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可能涉及其他县(区)的,上报市卫计委并由市卫生计生委向所涉及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事务管理局通报。
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要客观真实,重点宣传政府的应对措施和社会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知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社会事务管理局要配合组宣部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3.3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控制事态发展。
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开发区管委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开发区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3.4应急响应
3.4.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响应:
及时研究决定辖区内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2)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协调市卫计委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卫计委报告。
3.4.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响应:
除了做好“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外,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除了做好“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外,要按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3.4.3涉及我市范围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响应:
除了做好“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外,要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指挥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2)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除了做好“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外,要按照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协调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市卫计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非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响应:
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要求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3.5应急联动
3.5.1调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必要时联系协调上级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等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配合市卫计委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相关部门协办。
对食品安全事故和怀疑为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或联系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协办。
3.5.2工作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配合市卫计委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控制工作。
(2)治安警戒组:
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交警大队负责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通畅。
(3)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
由经发、财政、社管(民政)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须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4)综合组:
由党政办公室、组宣部组成,负责督导、新闻报道、信息整理及报送等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3.6指挥与协调
应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工作组的指挥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3.7应急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请求市卫计委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配合完成分析论证工作,并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
4评估与善后处理
4.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卫计委。
4.2奖励与处罚
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在该类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3抚恤与补助
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应急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疫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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