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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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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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附件1
河南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试行)
为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的意见》和《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全省所有城市和县城。
二、考评评分标准及项目
《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及所有项目。
三、考评形式
每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对18个省辖市和巩义、永城、项城、固始、邓州、中牟等6个扩权县(市)开展精细化管理、创建宜居城市情况综合考评。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所辖县(市)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组对县级评定结果进行抽检。
四、考评等级设定
考评等级分综合和单项两类,评定等级分别为: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依据考核总评分值确定。
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各单项分值按以下公式加权计算:
综合分=(城市规划管理分值)×10%+(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值)×20%+(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分值)×10%+(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分值)×15%+(城市综合交通分值)×5%+(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分值)×10%+(建筑工地管理分值)×5%+(住宅小区管理分值)×10%+(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分值)×5%+(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分值)×10%。
单项满分成绩为100分,依据考核评分确定。
省辖市城市综合类和单项类总评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县级市综合类和单项类总评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75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良好,65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65分以下(不含65分)为不合格;县城综合类和单项类总评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良好,60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城市和县城开展精细化管理、创建宜居城市的考评结果按照分值排出名次,经省政府同意后在全省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综合评定等级为优秀的城市将被授予“河南省精细化管理优秀城市”。
各市单项重点内容评定为优秀的城市授予“河南省##精细化管理优秀城市”。
连续两年综合评定等级为优秀的城市将被授予“河南省最佳宜居城市”。
获得“河南省最佳宜居城市”荣誉称号的城市,之后连续两年综合评定达不到优秀的,将取消“河南省最佳宜居城市”荣誉称号。
六、考评工作组织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城市精细化管理、创建宜居城市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处,具体负责综合评定。
同时,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综合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建筑工地管理、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城市管理长效机制10个项目考评组,具体负责对本行业的考评工作。
附件2
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试行)
一、城市规划
检查内容及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1.1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共35分)
1.1.1是否开展有城市规划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和论证
开展了城市发展战略、城市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城市发展存在问题分析、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人口与用地规模研究等影响城市规划与发展的重要课题研究。
(5分)
进行了个别专题的研究(3分)
未进行专题研究(0分)
1.1.2城市规划修编、调整是否依法、依程序进行
符合法定程序(5分)
不符合(0分)
1.1.3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
有(3分)
无(0分)
1.1.4是否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均已编制完成并经批准(5分)
部分编制完成编制或部分完成批准(2分)
未编制完成(0分)
1.1.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覆盖近期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否存在在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和地区审批建设项目
编制完成;不存在违规审批现象(6分)
大部分完成编制;部分存在违规审批现象(2分)
大部分未完成编制;普遍存在违规审批现象(0分)
1.1.6各专业规划是否完成并审批
大部分完成并完成编制并审批(4分)
部分完成或部分完成审批(2分)
大多数未编制和审批(0分)
1.1.7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完全符合(3分)
基本符合(1分)
不符合(0分)
1.1.8是否编制城市主要街区、重点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
全部编制(4分)
部分编制(2分)
未编制(0分)
1.2城乡规划实施与管理
(共45分)
1.2.1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按要求进行了清理、规范(4分)
进行了部分清理、规范(2分)
没有进行清理、规范(0分)
1.2.2是否建立和执行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建立了、比较完善(5分)
建立了、不完善(2分)
未建立(0分)
1.2.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已建立、比较完善(5分)
已建立、不完善(2分)
没有建立(0分)
1.2.4城乡规划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等是否纳入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
完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6分)
未完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3分)
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园区均未纳入(0分)集中统一管理
1.2.5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两项都不存在(6分)
存在一项(3分)
存在两项(0分)
1.2.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出让合同中是否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全部是(6分)
多数是(3分)
少数是(1分)
没有(0分)
1.2.7是否执行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规定
彻底执行(5分)
部分执行(2分)
没有执行(0分)
1.2.8是否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工程给予及时、有效的查处
结案率100%(8分)
结案率达到80%(5分)
结案率达到60%(2分)
结案率不足60%(0分)
1.3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共20分)
1.3.1是否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建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已建立(4分)
未建立(0分)
1.3.2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已建立(3分)
未建立(0分)
1.3.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已建立(3分)
未建立(0分)
1.3.4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建立了(3分)
未建立(0分)
1.3.5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度化轨道
建立了(3分)
未建立(0分)
1.3.6是否按照省政府要求建设了城市规划展览馆
已建成(4分)
正在建设(3分)
已开始相关工作(1分)
未研究(0分)
总分:
100分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检查内容及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2.1组织管理
(共10分)
2.1.1各城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未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扣1分,未定期研究和部署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扣1分,无相关资料,扣0.5分。
2.1.2各城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各市发展需要,编制并实施符合各市发展需要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一项没有扣1分,无相关资料,一次扣0.5分。
2.1.3环卫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一项没有扣1分,无相关资料,一次扣0.5分。
2.1.4认真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总结、有方案,各项工作制度、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
一项没有扣1分,无相关资料,一次扣0.5分。
2.2无乱停乱放
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共6分)
2.2.1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车有场所,满足需要,停车线清晰,定期刷新。
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车场设置不能满足需要,停车线不清晰,每出现一处扣0.5分。
2.2.2经批准使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场保持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无超范围占用、违规停放车辆。
超范围占用、停放车辆的,每一处扣0.5分。
2.2.3人行道、广场、景点、开放式办公区周围等的机动和非机动车无乱停乱放。
乱停车辆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3无乱搭乱建、乱堆乱弃
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共6分)
2.3.1道路、广场、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等公共场所无擅自乱堆、乱放、乱弃物料和杂物、住户无乱堆杂物或占道作业。
发现乱堆、乱放、乱弃、占道作业一处扣0.5分。
2.3.2无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
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3.3临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不妨碍行人通行。
不整齐、不清洁、不美观的,妨碍行人通行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3.4主干道临街房屋等建筑的窗台、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超过护栏高度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4无乱贴乱画、乱拴乱挂
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共6分)
2.4.1墙壁、灯杆、桥墩、公交电车架线杆、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人行道板、便民座椅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和树木上无违法违规张贴、刻画、涂写,主干道两侧电缆电线无乱扯乱拉。
发现违法违规张贴、刻画、涂写及电缆电线有乱扯乱拉的,一处扣0.2分。
2.4.2无未经批准擅自悬挂过街横幅,张贴标语。
有未经批准擅自悬挂过街横幅,张贴标语的,发现一处扣0.2分。
2.5无乱占路占地经营
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共6分)
2.5.1临街商店及其它临街经营者,无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超出经营场所范围的,发现一处扣0.2分。
2.5.2经批准占用道路或广场的商亭(棚)、摊点,无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超出批准范围、时间、期限的,发现一处扣0.2分。
2.5.3无非法摊点群。
发现非法摊点群一处扣0.5分。
2.5.4无非法占路、占地修车、洗车。
非法占路、占地修车、洗车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6牌匾、户外设置及亮化管理
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共6分)
2.6.1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市政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同意的,未办审批手续的,发现一处扣1分。
2.6.2主次干道门头牌匾宽度尺寸统一,设置整齐、牢固,与建筑物立面能够保持协调,字画设置美观,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
不规范用语和用字的,发现一处扣0.2分。
2.6.3无未经批准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
未经批准设置的发现一处扣1分。
2.6.4无过期广告、脱色广告、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广告。
有过期广告、脱色广告、不规范用语和用字广告,发现一处扣0.5分。
2.6.5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匾、灯箱、雕塑、亮化设施等,保持完好、整洁、牢固、美观。
不完好、整洁、牢固、美观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7道路清扫和保洁
抽查5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共10分)
2.7.1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明确,落实到人,定人定岗,清扫保洁率达100%。
无清扫保洁制度的,未落实到人、定人定岗的,清扫保洁率未达100%的,扣1分。
2.7.2一、二级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及小街巷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
达不到标准的,扣1分。
2.7.3道路或人行道上各类作业产生物清理干净及时,无杂物、渣土等残留废弃物,卫生质量达到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路面干净,无卫生死角。
达不到标准的,每出现一处扣0.2分。
2.7.4无向雨水沟、明沟、绿化带和花坛扫倒杂物和焚烧杂物。
有扫倒、焚烧杂物的,每处扣0.2分。
2.8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
抽查3个垃圾中转站、3处城乡结合部、3条道路、2辆垃圾运输车辆,每处(条、辆)1分,
(共11分)
2.8.1生活垃圾、粪便收集容器(设施)密闭完好,外体干净,垃圾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
每发现一处达不到标准的,扣0.2分。
2.8.2果壳箱清理及时,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每发现一处未清理的,不整洁的,扣0.2分。
2.8.3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内外设备保持完好,无残缺、破损,完好率达80%。
完好率达不到80%的,扣1分。
2.8.4沿街门店、摊点实行垃圾容器化管理,垃圾废弃物收集及时,无乱倒、堆放垃圾。
发现一处达不到要求的,扣0.2分。
2.8.5垃圾中转站做到垃圾清运及时,无垃圾积存,无杂物堆放,内外地面清洁,门窗墙面无积灰、蛛网。
发现一处达不到标准的,扣0.2分。
2.8.6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生活垃圾清运达不到标准的,每发现一处生活垃圾扣0.5分。
2.8.7生活垃圾、粪便清运车辆车容整洁,车体无损,密闭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无乱倒、乱卸现象。
破损、不整洁的,每处扣0.2分,达不到密闭运输的,每出现一次扣0.2分,不按规定倾倒的,每次扣0.2分。
2.8.8垃圾收集、运输人员无焚烧垃圾现象。
有焚烧垃圾现象的,每处扣0.2分。
2.9公厕保洁和管理、粪便收集和运输
抽查5座公厕、5辆粪便运输车辆,每座(辆)1分,(共10分)
2.9.1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无专人管理的,无保洁制度的,每座扣0.5分。
2.9.2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备完好,无积灰、污物。
达不到要求的,每处扣0.2分。
2.9.3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洁净见底,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应在控制指标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达不到要求的,每处扣0.2分。
2.9.4厕所基本无臭味,无蝇蛆。
达不到作业标准的,有明显臭味、蝇蛆的,每处扣0.2分。
2.9.5贮粪池粪便转运及时,无外溢。
贮粪池内有粪便不及
时转运,造成外溢的,每座扣0.5分。
2.9.6粪便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无任意排放、私自变卖粪便。
粪便运输不按指定地点倾倒,任意排放、私自变卖粪便的,每车次扣1分。
2.10河道、湖泊等水面保洁
抽查3处河道、湖泊,每处1分,(共3分)
2.10.1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可视范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05在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发现一处漂浮垃圾的,扣0.2分。
2.10.2岸坡整洁,无垃圾等杂物。
有垃圾等杂物的,发现一处扣0.2分。
2.11环卫设施设备设置
抽查公共场所、居住小区、主次干道、支路各3处(条),每处(条)1分,抽查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各1座,每座7分,(共26分)
2.11.1公共厕所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公厕数量、布局达不到标准的,扣2分。
2.11.2公厕设置居住用地设置为3-5座/km2,每500-800米设置一座;主、次干路每500-800米设置一座。
达不到标准的,一处扣1分。
2.11.3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达不到二类标准的,一处扣0.5分。
2.11.4垃圾中转站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服务半径不超过0.8公里,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中转站数量、布局达不到标准的,扣2分。
2.11.5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设置垃圾中转站,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未设置中转站的,一处扣2分,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的,一处扣1分。
2.11.6果壳箱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设置间距为:
商业街道为50-100米,主次干道为100-200米,支路为200-400米。
果皮箱设置应为双向设置。
达不到要求的,一处扣1分。
2.11.7城市公交候车亭应设置果壳箱。
未设置果壳箱的,一处扣1分。
2.11.8垃圾、粪便收集、运输车辆及道路清扫、清洗车辆等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配置为2.5台/万人(以5T车计)。
未达到标准的,扣2分。
2.11.9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粪便处理场建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1.5分。
2.11.10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设备基本配套,保证运转正常。
粪便处理场设备不配套,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扣0.5分。
2.11.11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有专人管理,有工作用房。
粪便处理场无专人管理的,无工作用房的,扣0.2分。
2.11.12处理场环境卫生良好,定期消杀,基本无蝇,卫生达标。
粪便处理场未做到定期消杀,卫生不达标的,扣0.2分。
2.11.13处理场有完整的卫生监测评价资料。
粪便处理场无卫生监督评价资料的,扣0.5分,不完整的,扣0.2分。
2.11.14处理场场区生产作业机械设备、仪表、仪器完好率达95%。
完好率达不到95%的,扣0.2分。
2.11.15生活垃圾场有垃圾检验措施且能有效控制有害垃圾进场,场内分区、分单元作业,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数据全部达标或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
达不到标准的,一项扣1分。
2.11.16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达不到标准的,一项扣0.5分。
2.11.17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达不到80%的,扣3分。
其中垃圾处理场检查得分以上年度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为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得7分,良好者得5分,合格者得3分,不合格者得0分。
总分:
100分
三、城市公用事业管理
检查内容及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3.1保障水平
(共16分)
3.1.1编制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专项规划(6分)
未编制专项规划,少一项扣2分;
3.1.2供水普及率省辖市达到98%以上;县级市及县城达到90%以上(4分)
供水普及率未达到要求,少一个点扣0.5分;
3.1.3燃气、热力普及率近三年来逐年提高(6分)
燃气、热力普及率近三年出现低于前一年水平的情况,每次扣1分。
3.2行业管理
(共38分)
3.2.1城市供水
3.2.1城市供水
①划定水源保护区(2分)
未划定水源保护区扣2分;
②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标志牌(2分)
水源保护区未设置明显标志牌扣2分
③水源保护区未发生污染水源水质事件(2分)
水源保护区发生污染水源水质事件每起扣2分;
④城市供水管网检修维护及时(2分)
未定期进行城市供水管网检修维护扣2分;
⑤水压符合国家标准;(2分)
供水水压持续24小时不符合国家标准,每处扣0.5分;
⑥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控制标准;(2分)
管网漏损率未达到国家控制标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0.5分;
⑦以政府名义出台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封闭方案,无新批自建自备水源;(2分)
未出台自备井封闭方案扣1分,公共供水供水量管网覆盖范围内新批一个自建自备水源扣1分;
3.2.2城市燃气
3.2.2城市燃气
①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2分)
未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新建燃气企业每个扣2分;
②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2分)
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后30日内未报省建设厅备案扣2分;
③燃气设施改动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2分)
燃气设施改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每个项目扣0.5分;
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需取得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2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取得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每个扣0.5分;
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个人扣0.2分;
⑥依据《河南省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管理动态考核办法》规定,开展动态考核工作;(2分)
未开展动态考核扣2分;
3.2.3城市集中供热
3.2.3城市集中供热
①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燃煤采暖锅炉;制定逐年关闭现有燃煤采暖锅炉计划;(2分)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燃煤采暖锅炉1个扣0.5分;未制定逐年关闭现有燃煤采暖锅炉计划扣1分。
②制定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实施;(2分)
未制定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扣2分;
③出台供热计量两部制收费办法;(2分)
未出台供热计量两部制收费办法扣2分;
④从2010年采暖期起新建采暖建筑实行分户控制、计量收费;(2分
新建采暖建筑未实行分户控制、计量收费扣2分;
⑤完成节能及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必须从2010年采暖期开始实行计量收费;(2分)
完成节能及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2010年采暖期开始未实行计量收费的扣2分;
⑥大型公共建筑要用2010、2011年两年时间完成改造实行计量收费;(2分)
未制定大型公共建筑两年改造计划且未具体实施的扣2分。
3.3安全管理
(共28分)
3.3.1供水、供气、供热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2分)
供水、供气、供热主管部门未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扣1分,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扣1分;
3.3.2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2分)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扣2分;
3.3.3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2分)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个企业扣0.5分;
3.3.4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建立应急预案;(2分)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未建立应急预案,发现一个企业扣0.5分;
3.3.5供水、供气、供热企业配备专业应急队伍或委托专业应急抢险队伍;(2分)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未配备专业应急队伍或委托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发现一个企业扣0.5分;
3.3.6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分)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现一个企业扣0.5分;
3.3.7供水、供气、供热行业全年无重大以上安全事故;(2分)
供水、供气、供热行业出现一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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