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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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二)
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按班级装袋建档,妥善保存。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
第九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学科学习目标、综合实践活动、爱好特长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用简明的评价术语进行表述。
第十一条学校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
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十三条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
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教师的评语、学生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和学校总评价。
对学生的评价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四章转学与借读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学:
(一)家长工作调动。
(二)家庭住址迁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五条&n2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四)
内学校借读。
省外学生转学至本省后,不得再到省外借读。
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外省户籍学生不办理省外借读。
第二十二条省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我省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本省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本省居住的。
第二十三条我省户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到省外借读:
(一)华侨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省外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省外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省外学生申请在我省就读和我省户籍学生申请到省外就读,核办流程如下:
第一步:
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填写完毕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联系表》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二步:
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联系表》和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借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借读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三步:
学籍所在学校审核同意、盖章;
第四步:
学籍所在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五步:
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盖章。
第二十五条转学、借读手续一般应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借读,但在毕业年级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高考的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转学。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4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五)
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经学校批准,报学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休学和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办理或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出国就读和回国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退学,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予以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三十五条退学学生学籍予以注销,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留级和退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校每学年可通过适当形式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应予以表扬。
第三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5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六)
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
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1年为限)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
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准,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返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处分情况和返校学习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厅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结业的学生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经原就读学校核准,与快车教育一起编制名册,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学籍主管部门或高中学校印制,学籍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学校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须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十五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六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非经学籍6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七)
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七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对学校办学水平等级予以调整: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允许学生空挂学籍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琼教基〔2005〕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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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3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完全中学高中部、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指导其所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厅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
除初中阶段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直接录取的学生外,其他未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五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
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
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集录入过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档案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籍电子档案调入,学籍号保持不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并将核准后的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或从初中毕业学校接续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卡);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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