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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十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序:
学习合同法的重要意义
1、合同法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
在经济界和法律界有一个共同热门话题,那就是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契约是什么?
契约就是合同,是合同旧时的称谓。
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企业的实力的增强、个人频繁的交易的往来都与合同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调整合法经济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社会经济提供合法交易、促进交易、指导交易、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的法律手段。
2、合同法涉及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特别是与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服务、资本运作以及和我们生活密切相关;合同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公司的经营管理,离不开合同,公司实现盈利目的都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从企业管理层面来讲,合同是企业管理的工具,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的管理的手段,也是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重要的制度,企业、公司的盈利或者亏损实际上是通过无数份的合同的签订、履行累积而形成的结果,从公司的产、供、销都离不开合同和合同的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从法律层面来讲,其本质是合同的管理。
例如,一个开发企业,业务流程中可以看到合同贯穿我们整个经营主线:
第一、我们得参加招投标,得将工程的活揽回来吧,参加招投标的行为实际上是合同的谈判行为、磋商行为,能否中标实际上是合同能否签署和成立,中标后签署标书签署正式合同,实际上的合同签订阶段。
第二、工程施工实际上是合同的履行阶段。
那么在履行这个中标工程合同,还需要大量的采购原材料、设备,采购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买卖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包括工程部、财务部等很多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公司经营的好坏实际上能够从合同的谈判、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监控中体现。
我们日常的生活也都离不开合同,早晨起洗脸用水,是在履行与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供应合同,上班坐公共汽车,就与公共汽车公司建立了客运服务的合同关系,车票就是合同。
在饭店吃饭我们得埋单,我们与饭店或者食堂建立的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我们购买东西建立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
我们日常所接触到的订单、协议、合约、契约以及具有合同内容的备忘录等都是合同的表现形式。
因此,可以说,合同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与我们公司、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紧密的联系。
因此,学习合同法,了解熟知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公司经济发展,防范合同、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我国原先有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它们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
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规定不尽一致,某些规定较原则;近年来利用合同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新出现的合同,如融资租赁、委托、行纪等合同,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新的合同法。
我们今天要讲的就是99合同法。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是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
A.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答案】AD
2、合同的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民事主体单方的意思所决定,而合同则是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的合意,且合同是合法行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的,即订立合同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构成的基础。
4、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协议;
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结婚、离婚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是属于身份上的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
赠予、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性给付义务的合同。
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均属此类。
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1)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
(2)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被撤销时,双务合同存在双方互相返还给付问题,单务合同不存在对待给付及返还问题。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一般认为,以下合同为实践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以法律是否设有特定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无名合同可以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124条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
4、主合同与从合同
这是以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了从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第1条第1款规定: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主从合同具有效力上的从属关系。
合同的分类会存在一定的交叉,例如赠与合同就属于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也属于有名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立法概况
(二)合同法的原则
1、平等原则
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法律地位是是平等的,不是指的经济地位的平等,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被认为是合同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从事合同活动时,能充分、自主地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具体表现为:
是否订立合同自愿;同谁订立合同自愿;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自愿(书面、口头等);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自愿;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适用的法律自愿。
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
一是缔约限制。
即给一部分当事人施加必须缔结某种合同的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二是由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进行限制,如,在存贷款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约定过高利率的自由;
3、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在公平与正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秩序。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如:
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依仗自己的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社会正义,谋取非法或不合理利益,从而造成对不特定相对人显失公平的后果。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看作是私法活动的“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上要求当事人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诚实不欺。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直至合同终止以后。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方法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1、要约
■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不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如果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般视为要约邀请,视为一项订约的建议。
合同法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
特例:
悬赏广告一般作为要约;商业广告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视为要约;如:
房地产广告
*2006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第七频道《乡约》栏目播出了一期名为《土与火的传奇》的访谈节目。
节目中,素有“世界陶王”、“陶艺狂人”之称的大连陶艺家邢良坤当众展示了一件精美的陶艺作品——“五层吊球”,并夸口说,五层吊球制作10年来,没有一个人能够破解,为“世界之谜”。
如果有人仿造出来,他的三层面积约有2000平方米的陶艺研究所大楼,包括里面的所有资产都送给他。
河南陶艺爱好者孙震看过电视节目后,决意挑战难题,破解所谓的“世界之谜”。
2007年年初,孙震终于成功仿造出了一个五层吊球。
但是该作品并未得到邢良坤的认可。
孙震于6月8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邢良坤“关于五层吊球制作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承担自己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孙震与被告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
时至今日,悬赏广告更是随处可见,典型的如公安部发布的悬赏通缉令;社会团体发布的有奖征文、有奖征集广告创意以及个人发布的寻人启事、寻物启事等等。
2003年3月24日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的做法,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一个成立生效的合同。
因为价格、履行地点与时间可以事后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中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
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
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从何时开始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到达生效主义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将该项要约取消,使之失去作用。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
(2)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已经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不可撤销的要约
①载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的失效
实践中,要约失去其效力的情况可以归纳出多种。
(1).超过有效期
(2).要约人的撤销
(3).合理期限已过
(4).被合法取消
(5).因受要约人拒绝
(6).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承诺
■承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1)含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的构成要件
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C、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而进行承诺的为新要约。
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
③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D、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
①要约定有承诺期限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②要约没有定有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效力
到达生效,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如何看待逾期的承诺
逾期承诺:
承诺通知超过了有效期到达要约人处或超过了合理时间方才到达受要约人处;
《公约》具体规定;
《公约》21条1款:
如果承诺逾期是由于受要约人自身的延误造成的,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否则逾期承诺无效。
《公约》21条2款:
如果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拒绝接受,则承诺失效;否则,承诺有效。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教材P125
主要注意2点,第一是对于格式条款的特殊限制,第2是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
■格式条款
2.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前已述及,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具体来说:
(1)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3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此情况下,确认书具有最终承诺的意义。
(3)合同的实际成立
合同法第36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此时可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国际商事纠纷往往将该地点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
(3)我国法已不再将合同成立的地点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B、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实践表现:
二手房买卖中出现的纠纷:
1、夫妻一方未签字;2、出卖人未有出卖资格,3、房屋属于不能购买性质(例如有的福利房、拆迁房等,4、部分共有人不同出卖,5、购买人夫妻一方不同意购买。
甲企业接到加工一批设备的订单,即与乙公司接洽购买原材料。
此时甲企业的竞争对手丙企业与甲企业假意洽谈供应原材料的合同,条件比乙公司优惠许多。
丙公司故意拖延谈判,最终没有与甲企业签订合同,造成甲企业延误交货。
丙企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概述
(一)含义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有些场合下,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有不少人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等同起来,认为合同一经成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应负违约责任。
实际上,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当事人没有履行,说不上什么违不违约。
比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生效条件成就之前,虽然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显然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又如不动产抵押合同,其效力自登记之日发生,而不是成立之时。
因此,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反映出法律对该约定的价值判断。
只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二者的联系在于: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某个合同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是否有效的问题。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否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二、有效合同
(一)合同生效概述
合同生效的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附条件、附期限生效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或不成就);
例如:
王某与赵某约定,如果赵某考上研究生,王某负担赵某上学3年的生活费。
赵某在考试之前,得到了考试试题,因而业务课考试成绩名列前茅。
王某得知真相,遂拒绝支付赵某生活费。
理由是:
赵某不正当地促使赠与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
2、附生效(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
失效;
例题:
张某欲购买李某的1辆旧的小汽车,但对该车的车况不放心。
于是二人在买卖该车的合同中约定,如果在该车上一年年检有效期满之前,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张某就购买该车。
该约定是(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附失效条件的合同
C.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答案】A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而所附条件,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2002年2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
经人介绍,在2月20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如果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2002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250平米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期10年。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为什么?
(2)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在2月20日是否生效?
(3)设甲电子厂为不履行与天地实业公司订立的合同义务,而故意拖延新建厂房的竣工日期至2003年1月底,则本合同应如何处理?
回答:
(1)是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为合同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最大区别在于,条件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必定发生的,则该事实为合同的期限而非条件。
可见,期限无论长短,是一定要到来的,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本案中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事实是:
甲电子厂新建厂房能于2002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
乍看起来,这一事实既含有期限,又含有条件。
很多人据此而认为2002年10月前后即是本合同所附的期限。
其实不然,因为2002年10月前后甲电子厂新建厂房能否竣工并交付使用是一不确定的事实,而“2002年10月前后”这一期限用语是用来修饰“甲电子厂新建厂房竣工并交付使用”这一条件的。
据此,我们认为,本合同是一附条件的合同。
(2)该合同在2月20日签订时尚未生效,因为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3)本合同所附条件视为在2002年10月成就,合同于2002年10月生效,甲电子厂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三、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概述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使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对于这种合同,当事人不仅不能履行,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无效:
1、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2、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在规定合同无效的同时,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
即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它与第52条规定的区别是,第52条规定的情形往往造成整个合同无效,而第53条仅指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概述
1、概念
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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