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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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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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2010-3-4
【失效时间】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
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全面贯彻落科学发展观,实现劳动力资源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重视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加强了尘肺病、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全市职业病危害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我市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约2000余家,接害工人约8万余人,累计诊断的尘肺病437例,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是我市的主要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的突出问题是:
(一)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危害因素多。
在轻化工、医药、纺织、电力热力、机械加工、石化、建材、采矿等行业广泛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
全市各类企业中,多数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意识相对较强,但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差等问题,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及合格率几乎为零,而且部分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义务,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得不到有效治理,职业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
(三)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急、慢性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时有发生。
2009年,市职业病防治院确诊的职业病例为113例,明显高于2008年的80例,显示出我市职业病新发病例数呈上升趋势。
由于职业病报告不完善及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市实际发生的职业病数远大于统计报告数。
(四)农民工受职业病危害突出。
市内和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相当部分仍从事着有毒有害作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多,农民工群体性受到职业病危害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五)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率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率低。
有80%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单位未进行职业病申报、职业卫生评价、竣工验收等程序,就投入了生产运行。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力量不足,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我市虽大力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仍未覆盖各县(市)、区,全市仅9个县(市)设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4个县(市)设有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各相关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未形成合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影响和制约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七)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亟需提高。
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强化依法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
2立足当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3深入宣传,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显著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明显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到2015年,全市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平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9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二)具体指标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年检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率达到70%以上。
3提高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4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5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健全监管网络,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监管的能力。
6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覆盖全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每县至少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县级市(扩权县)具备基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7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8充实专业人员,增强服务能力,保障每个县有1—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满足辖区内职业卫生服务需要。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强化用人单位法人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职业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检查费用,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防治职业病管理水平。
2落实防控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与控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4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5做好职业病人救治。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等工作,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二)突出抓好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切实降低新发尘肺病发病率。
以防治矽肺、铸工尘肺、水泥尘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
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
加强尘肺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研究尘肺病发病规律,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
加强尘肺病的职业健康监护,提高诊断和治疗能力,引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手段,使尘肺病患者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2有效遏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
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
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的技术改造。
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订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建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信息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职业中毒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加强作业场所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入制度;对存在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3努力控制职业性放射性危害。
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
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
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加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开展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
(三)切实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
1开展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
监测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等重点职业病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
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和交通工具,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3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使通过资质认定的综合医院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加大投入,提高疾控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
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
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诊疗能力。
市级疾控机构及职业病防治专职机构应加大重点学科人才的培养,形成职业病防治的人才梯队;县级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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