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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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浙大发人〔2008〕49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依照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原则
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强调“质量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对申报或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学术技能、研究成果、社会服务等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评价。
各学部、学院和单位应对照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完善教授、研究员(不专门注明的均系科学研究系列,下同)、副教授、副研究员的任职条件,逐步增加教授、研究员职务海外专家送审的比重,完善职务评聘的专家保荐制度,不断推进我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依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规划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尤其是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学校各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逐步达到国际一流水平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队伍。
第二章岗位设置
1.学校设置教师、科学研究、卫生技术、高教管理研究、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会计等系列高级职务。
2.各学部、学院应根据建设一流大学的目标和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明确教师高级职务结构比例,以及校内晋升和海内外招聘的比例和要求,校外招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学院完成的教学科研任务、重大项目和高水平成果、高级职务岗位需求、高级职务结构比例,以及申报人员的业绩、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确定各学部(学院)教师高级职务的晋升名额。
海外人员应聘教授、研究员,不占所在学部当年的晋升名额;其他应聘人员与在职申报人员一起核定晋升名额。
3.从事国防科技涉密项目的研究人员和从事艺术、工业设计、建筑美术设计等工作的人员,根据申报者的工作业绩、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单独核定高级职务晋升名额。
4.根据各附属医院和校医院卫生技术队伍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各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结构比例、申报人员的业绩条件等情况,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确定各医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晋升名额。
5.根据其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需要和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务结构控制比例、申报人员的业绩条件等情况,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确定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晋升名额。
6.管理人员晋升高教管理副研究员,校部机关与学院机关、直属单位、独立学院之间合理设置一定的比例,确保学院机关、直属单位、独立学院管理人员的晋升数量。
7.对于讲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由各学院(单位)根据申报者的学历、资历以及任职条件等情况,报学校核准后择优评聘,学校不再具体下达晋升名额。
第三章任职资格
1.对于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应加强对申报或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学术技能、工作实绩等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未聘岗和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或受过处分并在处分期限内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还应考核其教学态度、教学质量以及所担任的本科生导师(班主任)等工作。
对于教学质量或导师(班主任)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出现教学事故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2.申报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对公共外语和公共体育等少数学科以及1958年以前出生的教师可适当放宽为具有硕士学位。
申报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应满足学校规定的学历要求。
个别业绩突出,确需学历破格的,学历破格仅限于低于学校规定的该职务系列合格学历的一个层次。
3.本科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合格学历的,在职取得本科学历后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本科学历满3年,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本科学历满2年。
4.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务应通过学校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详见附件11。
此外,申报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取得青年教师岗位培训课程考核合格成绩,1966年及以后出生的还应取得普通话测试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证书。
5.对于出国访问、进修、合作科研人员,在首次批准的期限内允许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评审通过的人员,在批准时间(包括批准延长时间)内回国的,从回国报到之日起予以聘任;逾期回国的,应重新参加学校的职务评审。
6.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职务的教师(不包括公共体育课与思政类教师),应至少有连续3个月及以上在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学习的经历;从2010年起,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职务者,应至少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外同一所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学习的经历。
7.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国际会议;鼓励青年教师参加交叉课程的进修学习,积极开展学科间的交叉研究。
申报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教师,要求具有交叉学习进修的经历;从2010年起,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职务的,应完成交叉学习规定的课程。
8.除引进人才外,教师申报教授或副教授职务,须拥有2年及以上兼职辅导员或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工作经历。
9.学校在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评聘中实行专家保荐制度,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衡量其学术(技术)水平或需要超常规晋升的人选进行担保推荐。
国内外引进人才晋升教师高级职务须有两位及以上具有保荐资格专家的担保推荐。
保荐专家为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求是特聘教授、浙江省特级专家、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岗位聘任等级9级及以上的教授或研究员。
具有保荐资格的专家每年只能保荐1人。
学校将根据每年职务评聘和海外人员直聘教授的专家保荐情况,建立专家保荐档案数据库,对专家保荐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并以一定方式公布。
对上一年度所保荐的被保荐人未能通过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评审的,学校将暂停其一年的保荐资格。
10.教师及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晋升,实行有限次数晋升制度。
第二次申报晋升教授、研究员,应在第一次申报后取得以下其中之一项业绩:
(1)项目方面:
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中的子课题;“973计划”一级项目中的子课题;“863计划”的目标导向课题,或重点、重大项目中的子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重大项目。
(2)论文方面:
自然科学类申报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TOP期刊上发表SCI收录论文;社会学科类、人文学科类申报人员需发表本学科SSCI、AHCI收录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权威期刊论文(第一作者)。
(3)教材方面:
主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1本,个人撰写20万字及以上。
(4)成果方面:
获得省部级二等成果奖励(前2名)、省部级一等及以上成果奖励(前3名)。
(5)为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次申报晋升教师高级职务没有通过的人员,如取得突出成果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经校职称领导小组同意后,允许第三次保荐申报晋升教师高级职务。
突出成果是指取得国家级成果奖励(前2名),或自然科学类申报教授在SCIENCE、NATURE等刊物上发表高水平文章(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社会学科类申报教授发表多篇本学科SSCI收录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人文学科类申报教授发表多篇权威期刊论文(第一作者)。
11.除教师及科学研究系列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职务评审实行隔年申报制度。
第二次申报,需要取得新的研究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论文。
其中第二次起申报晋升主任医师职务,应在解决复杂疑难病症或新诊断技术、新治疗方法上取得新的突破,或取得新的研究成果、医疗技术发明专利或发表高水平的SCI收录论文。
12.以临床工作为主的医院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应先评聘卫生技术系列中、高级职务。
因岗位需要且符合相应教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者,可再申报同级教师高级职务。
13.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的医院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评聘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务。
其中具有临床专业博士学位且又具有一定临床工作经历者,如因岗位需要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临床医疗工作量必须达到同类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晋升要求。
14.从2008年9月起,不再受理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委托职务评审的申请;从2009年1月起,经学校批准出站后留作师资的博士后(含师资博士后,下同)研究人员,应出站办理报到手续后再参加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的正常评审。
第四章任职条件
一、晋升教师及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
1.教师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应逐步向世界一流大学的教师水平靠近。
各学部、学院应根据各学科协调发展的需要,在各学科现有教授和副教授的学术产出统计分析基础上,按照新聘任的教师高级职务“应达到所在学科教授和副教授中上水平”的原则,制定好各学院(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任职的必要条件。
2.各学院应参照教授和副教授任职条件的要求,制定出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申报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教学工作量不做要求,但各学院应根据各学科具体情况增加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要求。
3.对于晋升教授和研究员,还应提出达到本学科高影响因子和高被引频次期刊的论文篇数或达到本学科SCI影响因子总量的门槛要求。
各学院、学科教师及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经学校审核后公布执行。
4.应用推广(农业推广)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由有关部门制订。
申报应用推广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是全职从事应用推广工作的应用推广类教师;申报农业推广高级职务的,必须是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专职教师。
二、晋升其他系列中、高级职务
1.学校调整制定卫生技术、高教管理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会计等系列的高级职务评审条件,见附件1-9;各系列中级职务任职条件,见附件10。
2.科研辅助岗位人员晋升高级职务,其学术技能和业绩条件要求参照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条件,资格审查按实验技术系列要求进行,并纳入各学院高级职务的评聘。
3.卫生技术、高教管理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会计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高级职务评聘不实行任职年限破格政策。
第五章考核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一步强调质量导向,定性描述,综合评价。
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人员,应认真填写业绩统计表,对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或主要学术成就,进行客观的描述或评价(100字以内);各学院要认真填写申报者的业绩、国内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以及社会服务工作(100字以内)。
2.晋升高级职务材料(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底。
申报晋升教师或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人员,重点考核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工作实绩;申报晋升其他系列高级职务的人员,统计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材料。
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
3.高级职务评聘主要统计标志性成果和高水平论文,突出SCI、SSCI&AHCI等高水平论文的发表数量。
评聘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突出考核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包括高影响因子或高引用次数论文、高水平的代表作以及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等。
4.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中、高级职务的评聘,统计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数,其中以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应达到各职务系列任职条件规定论文篇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2005年10月及以后投稿的论文只统计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2005年9月底以前投稿的论文统计第一、二作者。
从2009年起论文统计作如下调整:
(1)申报晋升教师、科学研究及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统计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卫生技术系列,作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国内一级及以下刊物的论文不作统计)。
申报正高级职务,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不少于晋升正高级职务任职条件中最低论文要求的60%;申报副高级职务,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不少于晋升副高级职务任职条件中最低论文要求的80%。
(2)申报晋升教师、科学研究及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一篇论文中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原则上只计算第一序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影响力特别大的高水平论文,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3)申报晋升教师、科学研究及卫生技术以外各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不统计以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
5.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对浙江大学为非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统计,作如下调整:
(1)由对方资助的公派或因私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访问、合作科研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可以列入教师晋升职务的业绩;
(2)国内毕业博士或出站博士后,进校前已投稿,进校后正式发表的论文,可以列入教师晋升职务的业绩。
6.申报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会议论文将不再统计在申报业绩之内。
7.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评价教师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多数同行专家对“是否达到同行专家所在学科教授水平”一栏评价为“略有欠缺”和“差距较大”者,学院可不予推荐当年教授或研究员职务的评聘。
8.从2009年起评聘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全国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临床教学规范考试。
资格考试和临床教学规范考试合格成绩三年有效,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未达到学校确定的合格分数线者当年不予晋升。
第六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1.教师高级职务评审机构及职责作如下调整:
(1)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学部组建,报学校备案。
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评审权和高级职务的推荐权;
(2)学部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或承担教师职务评审的相应机构)成员,由本学部内的专家和该学部以外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本学部内的专家,由学部提出建议名单,学校审定;学部外专家由学校指定。
学部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具有教师及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评审权,其中教授、研究员需报学校审批;
(3)学校职称领导小组为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的审批机构。
2.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及其职责仍按浙大发人[2005]50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评聘程序
1.本校申报者向所在学院提出晋升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业绩材料时,应对照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若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根据《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党委发[2004]27号)第五条规定予以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各学院(单位)晋升职务业绩审查小组应对申请人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对教学、科研成果进行归类统计。
各学院(单位)应将审核后的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业绩材料以及任职条件统计表在学院(单位)内张榜或上网公示,接受公开监督。
3.各学院(单位)应切实认真地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及业绩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人事处反映。
学校对审查随意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处理、处分。
4.申报或应聘教师高级职务的人员应在学院(单位)规定的范围内作述职报告,并进行民意投票。
民意投票结果不公布,作为初选送审和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参考。
民意投票结果应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申报或应聘教授、研究员的,应在学院全体教授、研究员(规模较大、教授人数较多的学院可在一级学科全体教授、研究员)范围内作述职报告,重点介绍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贡献的突出成就,对学院发展、学科及学术梯队建设所作的贡献以及受聘后的工作目标、打算。
经与会人员无记名投票,多数人同意后方可送审。
5.申报或应聘教授、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及其他系列正高级职务的,由学校人事处统一送5位国内外同行专家评审。
送审材料包括①代表性论文著作,②工作业绩清单,主要反映申报者学习工作简历、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特别是学术成就和受聘后岗位工作思路及预期工作目标等。
同行专家评审应至少有1位海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专家评审,有条件的学院可提出增加海外送审的比例。
代表作及送审论文,必须是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
校外同行专家评审费(含邮寄费),由校人事处统一支付给同行专家,费用由申报人自理。
其他人员的同行专家评审由各学院(单位)负责,评审费用由各学院(单位)向申报人收取后统一支付。
6.学院应保证在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之前,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一周左右的时间审阅申报或应聘人员的业绩材料。
对于通过学院评审的申报或应聘教授、研究员者,学校在各学部评审前,将其业绩材料在校内上网公示。
7.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对专家提出的保荐理由进行充分的评议,经院级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同意,推荐到学部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8.学院推荐到学部的申报或应聘教授、研究员者需在学部述职(副教授、副研究员是否需要在学部述职,由学部决定),学部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学校下达的晋升名额内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职称领导小组审批。
9.坚持下一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向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情况的制度,即在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由下一级评审委员会主任汇报本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并重点介绍有争议和特别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10.评审时凡涉及评审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同级职务的评审。
11.各级评审组织在召开评审会议时,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各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一次投票通过,如果是多次投票的,所有候选人均应列入每次的投票,每次投票的结果均需报人事处。
12.学校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监察处、人事处、信访办和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职务评聘仲裁异议小组,负责受理评审对象的申诉,并经调查研究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申诉应在学院(单位)评审后一周内,超出期限以及学部评审后不再受理。
发现有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可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宣传部)举报。
第八章其他
1.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与岗位要求一致。
(1)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按照教师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列入教学科研并重型和教学为主型的教师,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职务;列入科研为主型的教师,应具有科学研究系列或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列入应用推广为主型的人员,可以申报晋升应用推广或工程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2)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再转聘到教学科研岗位。
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确需转到教学科研岗位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先转聘为同级教师或科学研究系列职务,再办理转岗手续。
(3)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中层干部(由组织部明确或学校职称领导小组认定),可以申请按其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晋升高级职务。
(4)管理岗位中的非双肩挑中层干部、科职及以下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评聘。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职员职级或高教管理系列高级职务的晋升,不再晋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5)教学科研等岗位转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聘。
2.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的人员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人事关系归入相应的评审程序。
由学院根据自身的办学特点,研究制定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
人事关系在学院或资格审查前人事关系已调入学院的人员,可由学院委托学校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学院发文聘任。
其中教师按照学院制定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评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学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评审。
人事关系在学校,工作关系在学院的人员应按浙江大学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评审,由学校发文聘任。
(2)学院单独组建专业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具有教师、科研、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务的审定权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推荐权。
晋升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在学校核定的当年高级职务晋升名额内,经学院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后,纳入学校相应的学部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或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审组评审,其中教授、研究员需报学校职称领导小组审批。
(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继续实施“院聘教授”职务聘任制度。
对已经在宁波理工学院全职岗工作,或今后愿意到宁波理工学院全职工作的具有副教授职务的学校在编教师,由宁波理工学院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到相关的学部。
学部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对照宁波理工学院教授任职条件,结合相关申报材料,对申报宁波理工学院“院聘教授”人员的水平进行认定和把关,最后报学校职称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通过者在宁波理工学院工作期间享受宁波理工学院教授待遇,但学校不发聘任文件,不记入个人人事档案,不享受学校教授职务相关待遇。
3.未聘任过工人技术等级的工人编制人员,现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如其学历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时间符合所申报职务要求的,可以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工人编制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可以享受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但其工人编制身份不变。
4.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以及杭州市人事代理、人才派遣的人员,符合学校晋升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所需学历、资历和任职条件的,可以申请确定或晋升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附件:
1.浙江大学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条件
2.浙江大学高教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评审条件
3.浙江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高级职务评审条件
4.浙江大学实验技术系列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职务评审条件
5.浙江大学工程技术系列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职务评审条件
6.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系列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职务评审条件
7.浙江大学图资档案系列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务评审条件
8.浙江大学出版技术系列编审、副编审职务评审条件
9.浙江大学会计系列高级职务评审条件
10.浙江大学关于确定(晋升)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有关规定
11.浙江大学职务晋升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有关规定
附件1:
浙江大学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条件
一、评审范围
在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校医院等单位从事医疗、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二、思想道德、业务技能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具有广博扎实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善于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在完成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对学科建设、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做出较大贡献。
三、学历、资历要求
评审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1958年及以后出生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2003年及以后进入附属医院的要具有博士学位),实际承担五年及以上副主任医师职务工作。
评审主任药(护、技)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1970年及以后出生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实际承担五年及以上卫生技术系列相应的副高级职务工作。
评审副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1958年及以后出生的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2003年及以后进入附属医院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承担五年及以上主治医师职务工作;或具有医学科学博士学位,承担5年及以上主治医师职务工作并取得博士学位后临床工作满2年(主治医师的任职时间在取得博士学位前后可以累计);或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临床工作5年及以上并取得博士学位后临床工作满2年(任现职前后的临床工作时间可以累计)。
评审副主任药(护、技)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承担五年及以上卫生技术系列相应的中级职务工作。
四、工作实绩、研究成果要求
(一)申报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
1.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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