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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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一、促进再就业有关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
(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其比例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比例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至60%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比例达不到该企业职工总数30%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免征地方所得税额=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实招下岗、失业职工人数。
2.安置下岗失业职工量小、且为高收益企业(人均实现利润2万元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其安置比例达到30%以上的,按人均实发工资的2倍给予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工资标准为税务部门允许在税前列支的部分);对年人均实现利润在2万元以下,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均按前款办理。
3.对国有企业兴办主业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吸纳母体企业富余人员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三年内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吸纳母体富余人员的比例达到30%(含30%)至60%,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地方所得税;如果既吸纳了母体企业富余人员,又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在计算比例时可合并计算。
下岗失业职工多于富余人员的,按安置下岗职工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富余人员多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按安置富余人员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4.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等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
(二)关于新办劳动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
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申请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程序
1.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申请
(1)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提出申请,然后由税务所、区、县局逐级上报到市局。
(2)在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附上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财务会计报表(1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对于安置下岗职工(人员)的企业需报下列材料:
①编制的《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②《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③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由清算小组出具下岗证明,并经劳动就业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确认;④企业原有职工人数的有效证明材料;⑤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复印件,一般要有三年以上的劳动关系。
对新办劳动服务企业需报的材料:
①劳动服务企业年检报告、证书;②待业证、富余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职工名册;街道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证明。
3.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有关事宜。
二、促进再就业有关营业税等税种减免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
(一)政策规定
1.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60%(含新招用数,下同)及以上的,三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招用下岗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至60%以下的,三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3)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4)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营业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给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工资总数的2倍。
对高效益企业的划分标准为:
年人均应交营业税5万元(含5万元)以上。
对确定为高收益的企业其安置下岗职工达到30%及以上的,按人均实发年工资的两倍给予减免营业税税收的优惠。
(5)下岗职工人事社区居民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下岗职工人数点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他税费。
具体规定为:
①为社会孤、老、残、幼、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提供的便民利民服务,为本社区居民提供的医疗服务、婚姻介绍、育养服务、殡葬服务等,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②街道(镇)居委会举办的阅览室、书画展和组织开展社区居民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活动的服务和为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开办的各种培训服务,职业介绍收入,以及为居民家庭清洗居室、家具、代购代送蔬菜副食,代为接送儿童、婴幼儿上学(幼儿园),代为看护老、幼、病、残、孕人员,在居民小区疏通下水道、绿化保洁、驾驶电梯等服务,从事家庭教育等,取得的收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③从事社区服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该企业职工总人数35%以上的,可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税目征收范围内的,暂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④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⑤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执行时间到2003年12月31日止。
2.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的优惠政策
(1)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的优惠政策
(2)凡1年内帮助100名以上的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境外就业的,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
(3)凡1年内帮助50-100名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境外就为一的,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给予减征30%的照顾。
3.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本街道、居委会范围内从事社区应税劳务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其营业税的起征点可提高到400-600无。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随营业税一同减免,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减免税的程序
企业有计税利润的,先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计税利润的,可减免营业税,计算减免税的次序为先减免企业所得税,再减免营业税。
(三)减免税的手续
年度终了时,凡是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准备以下材料:
①《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的复印件;②招收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③《申请税收减免报告》;④《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⑤同级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的人数、比例及签署的确认意见;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全套材料,提出税收减免申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平时只是对这一部分税收办理税收核定手续,整个营业税的减免税,区县税务机构都无权减免,全部交市地税局统一掌握。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25%。
小型微利企业:
20%
1)工业,所得额30万,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
2)其他,所得额30万,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
高新技术企业:
15%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
介绍一些所得税扣除标准,
5、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6、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7、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5%,超过结转扣除
8、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收入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当年销售收入15%,超过结转扣除
10、公益性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12%
11、直接、间接控制:
居民企业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12、研究开发费用:
50%(150%)加计扣除
13、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计扣除
14、创业投资企业:
投资额的70%抵扣税所得额;不足结转抵扣
15、缩短折旧年限:
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
16、综合资源利用: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7、环境保护等设备:
投资额10%从税额中抵免,不足结转抵免
18、控制:
居民企业、中国居民持有10%以上表决权50%以上股份
19、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率: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三、个人所得税
百科名片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目录
计算方法及税率表
发展历程
发展年表
纳税对象
1.居民纳税义务人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征税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免征额的调整与常见误解
适用税率
免税项目
征收管理
法律条文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个税改革
1.缩减9级税率
2.算账
3.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个税改革
个税初审
税率从9级变为7级
94%纳税人负担将减轻
二审如获通过最快下半年实施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提至每月3000元
个税计算方法
个税改革大事记
计算方法及税率表
发展历程
发展年表
纳税对象
1.居民纳税义务人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征税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免征额的调整与常见误解
适用税率
免税项目
∙征收管理
∙法律条文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个税改革
1.缩减9级税率
2.算账
3.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个税改革
∙个税初审
∙税率从9级变为7级
∙94%纳税人负担将减轻
∙二审如获通过最快下半年实施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提至每月3000元
∙个税计算方法
∙个税改革大事记
展开
编辑本段计算方法及税率表
应纳个人[1]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至今)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表注:
1.表中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成本、损失)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编辑本段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
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
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发展年表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个人所得税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过去10年个税占总税收比例
时间
个税收入
占总税收比例
2010年
4837亿
6.61%
2009年
3949亿
6.63%
2008年
3722亿
6.86%
2007年
3184亿
6.44%
2006年
2452亿
6.52%
2005年
2093亿
6.78%
2004年
1737亿
6.75%
2003年
1417亿
6.93%
2002年
1211亿
7.12%
2001年
995亿
6.90%
编辑本段纳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本段征税内容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
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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