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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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投中鲁果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分子公司及投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高中级人员
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培养造就子公司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
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
实现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及国投集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董事长不
在此管理范围之内,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一)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
(二)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子公司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等。
第三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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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
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企业
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分析
判断能力、执行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领导与沟通协调能力、处
理复杂问题与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意识。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
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4、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求真务实,团
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得到员工公认。
5、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二)任职资格
1、具有累计 5 年以上经济管理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历。
2、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 2 年以上工
作经历;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级管理岗位 2 年以
上工作经历。
3、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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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
2、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执行
能力、组织与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4、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求真务实,团
结合作,廉洁从业,得到员工公认。
5、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二)任职资格
1、具有累计 3 年以上经济管理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历。
2、担任中级管理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 3 年以上工
作经历;担任中级管理人员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级岗位 2 年以上工
作经历。
3、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职称等证书。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
资格条件。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七条 子公司其内设机构设置、高中级管理人员职数,按照精
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职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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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为 2-3 人,中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职数一般为 1 人。
第八条 子公司及其内设部门设置、高中级管理职数,由公司审
批确定。
其中,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履行法定程序。
第九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为半年。
第十条 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 3 年,
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四章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由公司统一管理。
其中,设立
董事会的子公司,其高中级管理人员经公司批准后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子公司主管以下人员由各用人单位管理,子公司主管
管理人员任免、短期合同工转长期合同工由子公司董事长审批,事前
报公司备案。
主管人员选拔任用由子公司组织开展,具体形式参照本
制度第五章执行。
第五章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选拔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应在沟通酝酿的基础
上,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
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任用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时,采
取聘任的方式。
第十四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
部在公司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选拔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由主要负责人与有关人员就岗位需求、选拔方式、选拔范围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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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充分的沟通酝酿,经初步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展相关工
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
程序:
(一)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能力素质测评;
(三)讨论决定;
(四)任前公示;
(五)办理任职。
第十七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经过以下程
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
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办理任职。
第十八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竞聘上岗工作具体程序如
下:
(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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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
(六)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办理任职。
第十九条 在公司内选拔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民主
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应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民主推荐一般按照拟任职务与任职人选 1:
2 或 1:
1 的比例进行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根据参加推荐人员的类别分类计算,被推荐率未达到总
推荐票数 50%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个别特殊需要的子公司高中级
管理人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时,应当向参加推荐人员说明拟聘任岗位、岗
位职责、任职条件等。
第二十条 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集体研究确定。
实行差额考
察,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一条 选拔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由公司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
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考察一般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有关
方面意见的方式进行,并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
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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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时,首先应对考察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
人员为考察人选所在单位职工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员工;人数低于 10
人的单位,应全员参加。
民主测评结果优秀良好率达到三分之二
(含)以上的,按程序考察。
未达到三分之二的,经请示公司分管领
导同意后,可继续考察。
(二)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公司考察组成员、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
(三)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对考察人选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选拔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
公司采取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
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讨论,与会人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
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三)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
决,以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应进行
定期轮岗。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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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对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素质、能力和
业绩;对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
第二十六条 对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采取以定量
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
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对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
不定期考核,主要采取满意度测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
称职 3 个等级,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 4
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调整、培养、
使用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激励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以考核评价为基
础,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
第三十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按管理权限审
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
纪守法,廉洁从业,严格自律,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司的利益和
员工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
凡因行为不当造成不良结果和影响
的,一律按公司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
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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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任期届满时,应依据
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
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应根据党和国
家相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
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员工发现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可以向有关机构或部门检举,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受理,并认真查
处。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子
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
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一)本人或所分管工作发生失泄密事件,造成损害的;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或国有资产流失;
(四)分管工作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
(五)以权谋私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个人私利的;
(六)因维稳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职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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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学习能
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对于 45 岁以下的现任高
中级管理人员,应在五年内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应具备的学历或证
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交流制度。
对需
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
的,应当予以交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后备队伍建设。
明确后
备人员的发展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按照动态管理、备用结合、统一
使用的原则,建设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子公司高中级管
理人员后备队伍。
第四十条 推选和确定子公司高中级管理后备人员,应当扩大视
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由公司审定。
第九章退出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退出,包括转岗、低聘、
辞职、解聘(免职)等方式。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
转岗、低聘,转任低一级管理岗位或同职级专业岗位:
(一)在满意度测评中,满意及以上得票率少于总票数三分之二
的;
(二)年度考核连续 2 年在本考核参照系中排名末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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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本人不提出的,应责令辞职或予以解聘(免职):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四)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目标或连续 2 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
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引咎辞职的。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可提
出自愿辞职,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的,按严重违
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辞职:
(一)重要项目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免职)后在子公司继
续受聘岗位的,可受聘低二职级及以下管理岗位或专业岗位。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
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未能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对公司利益
造成损害的,公司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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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会批准后颁布实行,相应管理制度
废止。
人力资源部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82013 年 9 月 2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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