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景区城市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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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景区城市联盟章程
5A景区城市联盟章程
中国5A级旅游景区城市联盟章程
中国5A级旅游景区城市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构名称
中国5A级旅游景区城市联盟(英文名称:
AssociationofAAAAAChineseTourismDestinations。
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机构性质
联盟是由中国5A级旅游景区所在城市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自愿加入组成的非赢利性联盟组织。
第三条联盟原则
友好、自愿、平等、互利、共赢
第四条联盟宗旨
(一)共筑中国5A级旅游景区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大家庭;
能参加联盟大会,在符合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全体会员2/3以上),不影响联盟大会的进程。
(三)联盟大会职权
1.制定并修改联盟章程;
2.确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5.讨论由正式会员提出的其它书面动议,该动议应有10名以上正式会员签署,并在会前两个星期提交联盟秘书处。
(四)联盟大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全体正式会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五)联盟大会由联盟主席负责召集。
如果联盟主席不能出席,应委托副主席或一位其他常务理事代替其行使职责。
主持人由承办城巿的代表担任。
当主席认为无暇召集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会员进行有关议题的投票表决。
如果会员反馈中赞成意见超过半数,可以此代为大会的决议。
在此情况下,主席应在下届大会上对该投票结果作出汇报。
年会举办地原则上实施会员城市轮值制,由城市会员提出申请,常务理事会确定候选城市,全体会议投票,以多票当选。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构成
(一)常务理事会为联盟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二)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采取等额选举方式,由联盟正式会员在联盟大会上以过半数赞成通过方式产生;
(三)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四)经三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多数常务理事同意,主席可应召开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
(五)常务理事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发起城市、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当然成员,其余成员从其它城市会员中推举产生;
(六)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经联盟大会批准后可进行增减;
(七)如果是非城市会员的话,须得到所在地城市会员的的授权委任。
第十条主席和副主席
(一)联盟设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通过如下方式在联盟大会中选出:
1.主席及副主席候选城市,由常务理事会从联盟城市会员中推荐;
2.在联盟大会上,以等额选举,过半赞成通过的方式选出主席城市和副主席城市;
3.当选主席城市和副主席城市的现任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联盟主席和副主席职务;
(二)主席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三)副主席应辅佐主席,当主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其职务;
(四)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为四年,可连任;
(五)如现任主席或副主席的会员城市市长或副市长变更时,新任市长、副市长接替联盟的主席或副主席职务。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对整个联盟的活动监督和管理;
(二)审议由联盟秘书处提交的联盟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
(三)任命联盟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审议联盟章程修改议案;
(五)批准联盟重大的规章制度;
(六)决定联盟大会的召开,并审议通过联盟大会议程;
(七)联盟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决议的产生
除本章程和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全体常务理事以过半数赞成通过并生效。
常务理事会也可采取非会议形式对联盟重大问题或紧急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主席职责
主席职责应为: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和联盟大会。
(二)监督有助于实现联盟宗旨、促进联盟利益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三)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代表联盟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四)向联盟大会报告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五)行使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副主席职责
(一)协助主席行使职责;
(二)在主席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一名副主席代为行使主席职责;
(三)行使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秘书处
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分别设在北京市和海南省三亚市设立联络机构。
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联盟所有会议的筹备;
(二)执行联盟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准备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负责联盟资金筹措和运作;
(五)负责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负责会员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服务;
(七)负责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八)协助主席履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秘书长
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其他职员。
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由联盟主席任命。
秘书长的任期为4年,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连任。
秘书长为联盟的首席执行官,领导秘书处开展联盟工作。
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联盟;
(二)负责主持除联盟大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之外的联盟所有会议;
(三)执行常务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
(四)聘用、提拔及解聘秘书处职员;
(五)提出调整秘书处职能部门或联盟联络处的议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六)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十七条副秘书长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联盟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副秘书长可由秘书长提名,并由常务理事会任免。
如其他常务理事提名副秘书长,在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之前,应征得秘书长同意。
副秘书长任期四年,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延任。
副秘书长职责如下:
(一)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二)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三)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第十八条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终止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职务:
(一)提前三个月向主席提出书面辞呈;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过半赞成通过免职决议,在此情况下,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三)无法履行其职务;
(四)受到刑事处分。
第三章会员
第十九条会员条件
(一)城市会员:
中国5A级旅游景区所在旅游城市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二)景区会员:
经国家旅游局审批通过的5A级旅游景区;
(三)团体会员:
旅游产业相关协会;中外旅游目的地营销机构;旅游研究机构;
(四)承认拥护本联盟章程;
(五)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第二十条加入联盟程序
(一)向联盟提交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二)经联盟秘书处审核,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自愿赞助联盟日常工作经费;
(四)签署加入联盟协议。
第二十一条退出联盟程序
(一)会员享有退出自由的权利;
(二)有退出意愿的会员须向联盟提交退出的书面说明;
(三)退出信息在联盟相关信息平台上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会员资格终止
(一)凡背离联盟章程,行为有损联盟宗旨、声誉,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的,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任何会员有违法行为、或与联盟失去联系两年以上,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但应事前通知该会员,该会员有权要求申诉。
第二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一)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二)联盟重大事件决策的表决权;
(三)对联盟日常工作参与、批评、建议及监督权;
(四)利用联盟共享平台获取各种信息资源;
(五)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承办或协办联盟举办的活动;
(七)推荐新会员。
第二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权益;
(二)为联盟共享平,提供信息和资源,赞助联盟工作经费;
(三)执行联盟的相关决议,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参见联盟举办的活动;
(五)承办或协办联盟组织的活动;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联盟经费来源
(一)联盟大会经费主要由当年举办地城市出资;
(二)捐赠;
(三)会员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联盟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使用范围
联盟所有的经费应用于实现联盟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关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如:
联盟会议、重大活动、联盟评奖活动及日常工作开展等。
第二十七条经费公示
联盟秘书处每半年向联盟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联盟常务理事会每年向联盟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财务制度
联盟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章程修改程序
(一)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给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由联盟大会批准;
(二)章程修正案在联盟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联盟解散
第三十条解散程序
(一)联盟解散议案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联盟大会;
(二)联盟大会根据上述议案,做出解散联盟的决议;
(三)联盟在解散之前,应设立清算委员会,对联盟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理。
联盟资产在偿付债务和退还会员费后,如有剩余,则应捐予或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章程细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大会。
第三十三条生效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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