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垃圾填埋场施工控制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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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垃圾填埋场施工控制要点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控制要点
一、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制定本要点的目的,是指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各参建单位抓住关键环节,对我区在建垃圾填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有效控制。
本要点仅列出关键环节的内容、技术要求及各种验收的主要技术资料,未列出的内容、技术要求及验收技术资料依照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依据
制定本要点的依据,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国家技术标准、国家行业标准(详见附则)。
二、监督与管理
(一)政府监督
1、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申报监督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2.施工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施工的工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安全行为进行重点监督,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查。
对施工过程中一些关键部位的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机构应派出人员到场监督。
监督应有记录,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发出监督通知书责令责任方改正。
4.验收
垃圾填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的管理
1.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
1)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在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3)办理监督登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2.参建各方的资质和人员资格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等企业和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其从业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或上岗资格。
3.现场管理机构、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履行职责
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监理企业的现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按专业配备足额的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
所配备的人员应有执业资格或上岗资格并不得随意更换,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
须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的,应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须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尚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施工企业应按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监理企业应按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企业执行专家论证和审查批准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应对质量控制点、停止点、危险部位的施工或监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5.设备、材料的质量控制
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设备、材料进行查验和见证抽样送检。
6.设计变更控制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文件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7.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控制
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使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8.检查与督促
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应形成检查记录或监理记录。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部、监理企业应对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的督促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关键部位、危险部位、施工企业应派出管理人员到现场督促检查,不得以包代管。
9.整改
对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施工企业应认真整改,现场监理机构应认真检查。
整改和检查通过应形成记录。
整改完成后施工企业应向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10.验收
参建各方主体应按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竣工验收。
三、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一)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质量控制要点为场地选址、场地稳定、防渗系统和引流系统。
1.场地选址
垃圾填埋场应避开洪泛区和泄洪道,避免污染地上地下的水体,避开易坍塌地带以及其他需要避开的区域或设施。
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的要求。
2.场地稳定
场地稳定可分为场地基础层、边坡、垃圾坝及截污坝的稳定。
1)场地基础层
场地基础层的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有淤泥或软弱土的部位应清除淤泥或软弱土,换土。
场地的压实度、平整度、库底纵横两向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边坡
边坡不得有滑坡隐患,边坡上不允许有回填土,坡顶应设截洪沟拦排来自高处的雨水。
对有地质隐患的高边坡,必须有保证四周边坡稳定的措施。
3)垃圾坝、截污坝
坝基础、坝的分层夯实应符合设计要求。
4)场地(包括边坡)基础层验收及主要技术资料
由监理方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验收。
验收须具备的主要技术资料有:
地质勘察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场地边坡坡度陡于1:
2时必须有)、地基处理记录、压实度检测报告。
3.防渗系统
防渗材料、防渗膜的焊接与锚固、防渗系统施工是防渗的3要素。
防渗系统应整体设计,宜分期实施。
分期铺设的库容及相应的使用年限应根据实地情况经过技术经济上的详细论证后由设计确定(专家建议:
为防止防渗膜过早老化,一次铺设面积以足够容纳5年的填埋量为宜)。
完成库区防渗材料铺设的填埋场,应做好各防渗区域的保护工作,以减少防渗材料的损耗。
进入施工阶段的填埋场,应对尚未铺设防渗材料的库区土建构筑面采取保护措施。
1)防渗材料分为高密度聚乙烯防水膜(HDPE膜)、土工布、钠基膨润土防水毯(GCL)、土工复合排水网(宜使用HDPE材质)。
防渗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场材料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使用。
2)防渗膜的焊接与锚固
防渗膜的焊接、焊接检测、防渗膜在边坡上和场地周边的锚固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的规定,焊接和检测应有记录。
3)防渗系统施工
土壤层的压实度和渗透系数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应对现场以下条件确认后方可进行铺设防渗膜的施工:
填埋场库区基础表面平整无凹凸、无尖锐物和可能破坏防渗膜的各种异物、防渗材料质量合格。
防渗膜铺设应一次展开到位,不宜展开后再拖动,铺设量不应超过1个工作日能完成的焊接量。
铺膜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理搭接宽度、焊缝质量和焊接检测。
土工布应铺设平整,不得有石块,土块、水和过多的灰尘进入,以免损伤防渗膜;在边坡上铺设时应先在上方锚固,再沿斜坡向下铺,不得折叠,铺设方向与坡面一致,在坡面上为整卷铺设,非特殊情况下不得有水平接缝;坡脚向场底方向1.5m范围内不得有水平接缝。
钠基膨润土防水毯(GCL)应自然松驰与基础层贴实,不应褶皱和悬空,不得出现十字搭接,边坡上不应水平搭接,不应在雨雪天气下施工。
土工复合排水网的排水方向应与流水方向一致,在边坡上不宜存在水平接缝,在管道或构筑立柱处应特殊处理以保证排水畅通,施工机械不得直接在上面碾压,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已铺好的防渗膜。
4)防渗系统验收及主要技术资料
由监理方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共同验收。
验收须具备的主要技术资料有:
防渗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见证取样复检合格报告、土壤层压实度检测报告和渗透系数检测报告、防渗膜焊接记录和检测记录。
4.引流系统
引流包括渗沥液收集导排和地下水收集导排。
引流系统的功能、使用材料和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的要求。
1)渗沥液收集导排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包括导流层、盲沟和渗沥液排出系统。
所用材料的渗透系数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应能及时有效收集和导排汇集于场底和边坡防渗层以上的垃圾渗沥液并具有防淤堵功能。
2)地下水收集导排
当地下水水位高并对场底基础层的稳定性产生危害时,或者填埋场周边的地表水下渗对边坡基础层产生危害时,必须设置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可选用地下盲沟、碎石导流层、土工复合排水网等导流形式。
选择碎石导流层时,碎石层上下宜铺设反滤层以防淤堵。
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应能及时有效收集和导排地下水和下渗地表水,并具有防淤堵功能。
3)引流系统验收及主要技术资料
由监理方组织,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共同验收。
验收须具备的主要技术资料有:
土工复合排水网的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见证取样复检合格报告、反滤层施工记录。
5.其他
1)调节池
池基底及边坡基底的清理、压实质量、防渗系统的材料及施工、满水试验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2)垃圾场道路
路基的压实度、弯沉值,基层和路面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渗沥液处理站
工艺及设备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及CJJ150-2010《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备、部件、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GB50334-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4)导气石笼及监测井
数量、位置及深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技术标准的规定[详见《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5)填埋作业平台及临时排水
进场道路、库区内的作业平台和临时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并便于填埋库区分区作业和有利于雨污分流。
6.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
在完成施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管、环卫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的资料
主要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场地、防渗系统、引流系统及各子项的质量验收记录,功能检测报告。
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二)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1.施工方案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计算书),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2.填埋场基坑
基坑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应自上而下、分区分层对称开挖,放坡应符合方案及规范要求,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施工便道,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边坡顶应设置截水沟。
不应在边坡潜在塌滑区超量堆载,以免危及边坡稳定和安全。
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到公安机关等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雨季施工前应建立防汛指挥系统,成立抢险队伍,明确岗位责任,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和原有排水系统制定排水方案及抢险方案。
雨季施工应加强对边坡稳定性的监测。
3.管道基坑开挖
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对基坑作支护,防止土体坍塌掩埋作业人员。
基坑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
4.管道安装
人工处理沟槽基础时,槽壁应作支护,应配有专人在现场监护。
起重机架设的位置及管材临时卸放在沟槽边时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性,同时固定好管材,防止管材滑下沟槽。
管材吊装就位时应配有专人指挥,坑内严禁站人。
5.坡道防浸材料铺设
在坡道上临时堆放的防浸材料应定位牢固,下方严禁有人员交叉施工,并应有专人在现场监护。
6.其他
配套房屋及施工临时用电等其他内容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
(三)监督机构的监督
1.监督工作方式
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应以监督参建各方行为为主,以对现场抽查的结果印证参建各方履行职责的情况。
2.监督工作方法
1)验收监督
场地基础层(包括边坡基础层)验收、防渗系统验收、竣工验收,监督机构应派员到场监督。
2)巡查抽查
除验收监督之外,其余为巡查抽查。
行为监督巡查抽查的内容以本要点所列企业管理内容为主要内容。
在质量行为方面,重点抽查工程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人员资格和人员到位履职的情况,对材料质量的控制情况,防渗系统施工由专业人员作业和监理人员全过程旁站的情况,防渗膜铺设的焊接和检测情况。
在安全行为方面,重点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论证、批准情况和执行情况,以及施工方和监理方安全管理的人员配备情况、日常安全管理情况,企业对项目部的定期督促检查等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附则
制定本要点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9.《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10.《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
13.《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234-2006)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民事诉讼法作业习题
(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10分)
1、因厂房所有权争议发生的诉讼,在管辖上属于()。
A、指定管辖B、专属管辖C、一般地域管辖D、特殊地域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应由()管辖。
A、原告所在地法院B、被告所在地法院
C、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上级法院D、最先立案的法院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
A、原告B、诉讼参加人C、诉讼参与人D、当事人
4、民事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
A、诉讼代表人B、诉讼代理人C、第三人D、共同诉讼人
5、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
A、原告承担B、被告承担C、人民法院承担D、主张事实者承担
6、下列那些案件应当不公开进行审理()。
A、甲乙的离婚案件
B、某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C、甲乙二公司间关于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
D、甲乙两兄弟的继承纠纷,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7、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B、调解既可运用于一审程序,也可适用于二审及再审程序
C、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协议不能提出上诉
D、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协议不能以任何理由申请再审
8、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诉讼代理人审结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
应采取何种措施。
()
A、中止诉讼B、延期开庭审理C、终结诉讼D、马上进行传唤,暂时休庭
9、民事诉讼一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
A、立案之日起三个月
B、立案之日起6个月
C、立案之日起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依法延长
D、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依法延长
10、以下有关民事诉讼特殊程序特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A、特别程序只用来确认某种法律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B、特别程序全部适用一审终审制
C、特别程序全部适用独任审判制
D、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
1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
A、原告B、被告C、共同原告D、共同被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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