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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后续管理制度
通知
各部门:
现将《江都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操作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都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2010年5月20日
附:
江都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操作细则
附:
江都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管理,加强专卖管理信息收集工作,提高专卖管理工作和营销人员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都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的信息反馈工作时限及流程作以下规定:
一、对未按要求及时反馈和处理各类信息的将纳入当月考核,根据情节性质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二、客户经理、市场专管员在市场走访时发现涉及涉烟案情、烟草专卖证件管理、卷烟零售户私自变换经营地点、拆迁、店面装修、店面重建、经营不正常等情况时,应及时填写信息反馈单送交内管部门,由内管部门根据反馈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专卖科;结合实际,对具体办理流程及工作时限作如下要求:
(一)、经营人与证照不符的
1、店面原址转让,只是经营人发生变化,但无固定证据证明其私下转让的,暂维持其经营现状;(固定证据指双方当事人及他人的书面证词)
2、持证人死亡,家中配偶或子女继续经营,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销原证,按新办证流程作新办证处理。
发现以上情况时,客户经理、市场专管员应在当日向该卷烟零售户所辖中队中队长反馈相关信息并填写信息反馈单,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反馈的,应先行电话反馈,第二日书面反馈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辖区中队中队长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指定线路专管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如需采取依职权停业整改、注销等情形的,及时填写审批表上报相关部门按流程作出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客户经理、送货人员。
(二)、经营不正常的、经常关门的、店内长期无卷烟陈列的
在无固定证据证明其不营业的,暂维持其现状,客户经理和线路专管人员需加强引导督促,劝其停业。
(三)、私自变更经营地址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客户经理或线路专管人员要求其限期整改,如不能迁回原址的,依法办理停业手续。
如遇到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只有街道没有具体门牌号码并且私自变更的经营地址仍在同一街道内的,以办证(延续办证)时提供的有效房产证明为准,解决办法同上。
出现上述情况时,送货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卷烟配送给该卷烟零售户,并在当日以信息反馈单的形式将信息反馈给所属中队中队长;所属中队应安排线路专管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并注意收集相关辅证材料(如其他零售户的书面反映等),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办证大厅证件管理员;证件管理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制作相关文书报专卖科审核;专卖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决定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四)、经营人与证照不符且私自变更经营地址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理停业手续。
出现上述情况时,送货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卷烟配送给该卷烟零售户,并在当日以信息反馈单的形式将信息反馈给所属中队中队长;所属中队应安排线路专管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并注意收集相关辅证材料(如其他零售户的书面反映等),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办证大厅证件管理员;证件管理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制作相关文书报专卖科审核;专卖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决定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五)、因家中建房或者装潢无经营场所的
建房或者装潢能够在2个月内结束并在原址恢复营业的,维持其经营现状;建房或者装潢时间过长,2个月内不能恢复营业的,由客户经理做其工作,劝其办理停业手续,不办理停业手续的2个月后依职权办理停业。
出现卷烟零售户店面因装修、重建等原因造成店面无法正常经营的,一律视为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行为。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如经营户在两个月内能够在原址恢复经营的,线路专管人员、客户经理、送货人员应及时通知卷烟零售户向所属中队递交装修期间暂不停止营业的申请报告。
中队在收到客户经理、专管人员、送货人员的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指定线路专管人员对该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如零售户确认二个月内能够恢复原址经营,并递交在二个月内不停止经营申请报告的,中队应对报告所注明的时间段进行登记后报专卖科、客服科审核批准,中队接到上级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线路专管人员、客户经理、送货人员,送货人员在当事人申请期限内继续送货上门;
(2)如客户在申请期限内未完成装修、重建的,中队长应通知客户经理,劝其办理停业手续,待原店面恢复经营时予以供货。
如零售户因建房、装修造成不能正常经营之日起一个供货周期内拒不申请延期供货,或超过申请延续供货期限拒不办理停业手续的,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停业整顿手续,辖区所属中队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整理好相关材料上报证件管理员,证件管理员在收到中队上报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专卖科审核,专卖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审批后由证件管理员通知中队将停业整顿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应做好当事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六)、关于拆迁
(1)非政府政策拆迁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政府政策拆迁的
1、经营者的经营场所非自有的建筑房屋,许可证一律给予注销;
2、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系自有的建筑房屋,新择经营场所仍系自有房屋的,提供原自有房屋及拆迁指挥部相关证明材料到办证大厅按工作流程注销旧证,按新择经营场所申办卷烟零售许可证,不受《江都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五条规定限制;
3、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系自有的建筑房屋,原拆原建回迁的,暂无经营场所的劝其停业,到办证大厅按工作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待其回迁后恢复经营;
4、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系自有的建筑房屋,原拆原建回迁暂另择经营场所过渡的,零售户需提供原自有房屋及拆迁指挥部相关证明材料和新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到办证大厅备案,待办证大厅勘查确认、申核批准后,按新经营场所地址进行送货,许可证暂不变更。
经营者实际经营的原店面已被拆除的,一律视为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行为。
线路专管人员、客户经理应在发现的当日向监管中队反馈相关信息。
中队应在收到该信息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整理好相关材料向证件管理员上报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对以上情况有如下几种处理方法
(1)、经中队线路专管人员实地核查,发现零售户的拆迁为非政府政策拆迁,或虽属政府政策性拆迁但经营者的经营场所非自有建筑房屋的,中队应在收到相关信息的二个工作日内整理好相关材料上报证件管理员,证件管理员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的相关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注销该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停止供货手续。
证件管理员在履行完注销手续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所辖中队中队长,由中队中队长及时通报专管人员、客户经理、送货人员,同时中队应对通报的情况进行记录并经专管人员、客户经理签字确认;
(2)经中队线路专管人员实地核查,符合上述条件2、4的,线路专管人员在核查清楚后,应当场通知符合申办新择经营场所卷烟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和符合办理原拆原建回迁户暂另择经营场所过渡的零售户,带齐相关材料到办证大厅按相关规定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3)经中队线路专管人员实地核查,符合上述条件3的,线路专管人员在核查清楚后,线路专管人员应在核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中队长报告核查情况,中队长在对核查情况进行审查后,应一个工作日内通报客户经理、送货人员,并与客户经理分别劝其办理停业手续,待其回迁后恢复经营。
对于拒不办理停业手续的,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停业整顿手续。
注:
对店面已拆迁的持证卷烟零售户一律先予停供货源,客户经理、线路专管人员、送货人员应及时做好卷烟零售户的说服工作。
(七)、关于强制停业
强制办理停业的,由中队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顿通知书》,整顿期限统一为一年。
一年内,整顿到位的,及时办理恢复经营手续;未到位的,依规定注销。
中队在认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需办理强制停业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收集当事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证据,整理好相关材料,提出中队处理意见上报办证大厅证件管理员;证件管理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专卖科;专卖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审批后,通报客服科,证件管理员通知中队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该户的货源进行停供。
中队在接到证件管理员的电话通知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线路专管人员、客户经理、送货人员。
二〇一〇年五月
两网人员信息反馈单流程图:
客户经理、线路专管人员及送货人员发现零售户或市场异常情况应及时填写信息反馈单交所属辖区中队中队长
中队长对反馈信息进行登记后,组织人员对信息反应的情况进行核查(两个工作日内)
线路专管人员对信息反馈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后,向中队长汇报核查情况(当天)
责任主体—专管人员责任主体—监管中队长责任主体—专管人员
中队长、线路专管人员及时整理相关材料上报专卖科内管员或办证大厅证件管理员,双方签字确认(两个工作日内)
承办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制作相关文书上报专卖科长审核,专卖科长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两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处理(两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同部门反馈给客户经理、送货人员
责任主体—中队长责任主体—承办部门责任主体—承办部门
和承办人相关人员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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