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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合同
CF-2000-0204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二)
[岩石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承包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编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工程项目的岩石工程任务,根据《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
1.4岩石工程任务委托书、日期:
1.5工程规模、特征:
1.6岩石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7承接方式:
1.8预计的岩石工程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想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第三条:
承包人影响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
报告、成果、文件名称
数量
内容要求
交付时间
第四条:
工期
本岩石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工期为天。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其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执行。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1本岩石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
国际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有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5.2本岩石工程费总额为元(大写)计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款)。
5.3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不按下表约定分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工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款的滞纳金。
拨付工程费时间(工程进度)
占合同总额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元)
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本能岩石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应在变更前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到通知后于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二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2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地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
7.1.3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元。
7.1.4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证、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想承包人土工工作现场地下已埋有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分布图,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现场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时,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解决承包人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的通行。
7.1.5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外管道、线路的保护责任,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7.2承包人责任
7.2.2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出付法律责任。
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7.2.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付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出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停工费或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9.1发包人、承担人应对各自责任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人,承包人应对各自负责供应材料设备负责,原因是发包人是则应向承包人负责,原因是承包人的责任自负。
9.2承包人虚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第十条:
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10.1有发包人负责主旨对承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10.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天内检查要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承包人报告、成果、文件。
10.3一笔工程工序检查,由承包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当天组织质检经检查合格,发包人、承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侠义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人接通知后24小时内仍未能到现场检验,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发包人应赔偿、窝工的损失。
10.4工程完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岩石治理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天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10.5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有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10.6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一脚完毕,如发包人不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据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发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试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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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