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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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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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在校内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 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2。
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满足学校发展需要.
3. 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负责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包括各类经营实体)的总体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并提出调控建议。
5。
负责学校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及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6。
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预算执行的监管,负责招投标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7.负责对二级财务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8.负责全校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同人事部门共同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聘任、委派等工作。
9.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纪监部门查处财经违纪问题,维护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
10.完成其他相关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综合管理和财会业务的需要,在校内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为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管。
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校财务处提出,经分管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会商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学校财务处正职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副职的任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委派制.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委派、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财会工作。
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校办产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校内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责任人、财会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同一单位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血亲关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其中校内预算经审定后执行,部门综合预算经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
其中:
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需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涉及到调整部门综合预算的,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1。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
包括:
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纵向)、其他经费拨款(房改经费、医疗经费等)。
2.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4.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如:
后勤集团上缴的收入等.
6.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企业利润等。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校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学校校办企业其生产经营应使用税务发票,其发票的购买、使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按规定可使用行政事业收据和校内收据的除外。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
1.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
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
校各级财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支出审批,应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签字,实行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涉及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校财务处报告。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九条 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三十条 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基金是由学校按照国家的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形成,用于建设职工住宅、住房补贴及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立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设账户、单独核算”、“区别性质、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1。
现金是指学校及二级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2.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及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学校银行账户归口财务部门管理。
对独立核算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经校财务处审核批准,可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的变动或撤消须报经校财务处批准。
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银行存款户应按不同账号设立银行账,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及时、定期逐笔核对相符,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十八条 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账。
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付款,如差旅费借款返校超过半个月,汇出款项超过两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部门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和单位预算指标中扣还.特别要加强对离校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以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学校应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建立坏账核销制度,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
未经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三十九条 借出款项是学校借给校内附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和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
借款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学校借款。
对逾期不还学校借款的单位,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将对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其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
第四十条 存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置的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
学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理,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
各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校财务处。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分管部门制订。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校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医院、招待所、中小学、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库)、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等。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
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资产分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权益受损.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由单位申请,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鉴定并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对单台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转让,需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20万元以上的需报财政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筹管理下由有关分管部门归口管理。
学校及各分管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效益,保证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学校的利益,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自研的无形资产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计价;接受捐赠取得的无形资产,可按捐赠方提供的反映其价值的资料入账,若无资料可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入账。
第五十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投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学校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节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二条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
经营投资是指学校出资兴办的校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债券投资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和其他各类债券。
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十四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法定评估机构由校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五十五条学校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行为(含对校内投资)应当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划转手续。
学校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本单位的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报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初审,认为确有必要或可行的,再报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必须明确自身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各单位及被投资企业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资产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制度。
学校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用资产超出学校核定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
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八条 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指学校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周转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必须经过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同时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学校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给所属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账户或营业执照转借他人或变相转借他人。
第六十条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第六十一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应缴学校的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第六十二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主要内容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挂靠学校管理的各类专业协会、会议费等。
代管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属于学校,但应将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并作为核算的依据.学校财务因履行管理工作,征得委托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第十章内部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内部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被清算单位的财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核实各项财产、债权和债务账目,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被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后呈报校长审批,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消的内部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研究处理办法。
债权的追索原则上由原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
3。
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按规定进行调配。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报告制度。
对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应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和财务处的要求,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和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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