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等16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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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等16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规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方案,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首问责任制是指群众到我局各中队、科室(服务大厅)办事,该中队、科室(服务大厅)被询问到的第一位行政执法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责任的制度。
被询问到的第一位行政执法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围的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结。
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第三条对属于我局职权围其他责任人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对方联系有关中队、科室和其他责任人。
其他责任人一时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前来办事群众的单位、、联系及拟办事项等有关容进行记录,并负责及时转交其他责任人。
对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明确答复对方。
第四条对不属于我局职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作出说明,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否定报备制度
第五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如果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分歧,或是我局部承办中队、科室之间意见不同,产生否定办理事项的,必须将否定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备。
第六条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否定报备:
㈠管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宜不属于我局职权围的;
㈡管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宜不适宜予以办理的;
㈢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中队与督查科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罚裁量等意见不一致的;
㈣其他必须报备的否定情况。
第七条否定报备时应当载明以下容:
㈠申请单位名称或申请人(管理服务对象)及联系、地址等;
㈡申请办理的事项;
㈢被否定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㈣经办部门中队(科室)名称、经办人员、报备时间等。
第八条经办人员必须在作出否定通知后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备,填写报备表,报请局主要领导批示。
监督反馈制度
第九条局根据上级有关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实行办事公示制,公开法定职权、办事流程、处罚标准、收费标准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向有关部门聘请若干名监督员,对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行风建设等实施监督、建议和报告。
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和不定期走访等形式,积极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局加强对队伍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党纪、国法、政策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来电反映我局办事效率、服务情况等问题的投诉。
第十三条对效能低下的环节(不包括法定时限要求),提出整改计划,并限制有关责任人员落实。
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四条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的在1个工作日完成,南门广场等要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职权围、违章案件的查处,在法定工作时间市区0.5小时、郊区1小时直到现场勘察处理,7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职权围外、违章案件当场答复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在承诺时限无法办结的,经报请局主要领导后答复管理服务对象。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办结时限的,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失职追究、被诉待岗等制度列入《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文明执法制度
为了确保队伍人员执法行为的规化和人性化,坚决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野蛮行为。
努力提高、改善队伍形象和构建和谐城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依法向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
因特殊原因造成单独执行公务时,只能采取劝导或保护现场方式,不得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严禁在执行公务时对管理相对人粗暴执法,进行侮辱、刁难、殴打或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在执行公务时,严禁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三条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第四条严禁打击、报复投诉检举人员。
第五条不得故意损毁当事人的证件、物品。
第六条收费、罚款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票据或法律文书。
管理相对人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拒绝签领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好的法律文书除外。
第七条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当日上缴入库。
严禁违反规定处理、使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严禁截留私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罚没款。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局《队容风纪制度》。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进入娱乐场所或彩票站休息、向管理相对人购物、饮酒、打牌、下棋,以及其他有损队伍形象的行为;机关科室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办公场所上网炒股、玩电脑游戏。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人民群众信访和110联动工作制度
为了搞好人民群众信访工作和110社会联动服务,根据《信访条例》和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人民群众信访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人民群众采用书信、电子、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我局依法或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督查科是我局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㈠受理、上报批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㈡承办上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㈢协调各中队、科室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㈣督促检查各中队、科室信访事项的处理;
㈤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局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人民群众信访工作的具体办理程序、要求等,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执行。
第四条各中队、科室在承办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督查科有关协调、督查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督查科。
110社会联动服务
第五条我局实行以下110联动工作制度:
㈠实行24小时制110社会联动受理投诉工作。
㈡正常出勤时间由后勤科室值班接听投诉,其余时间由门卫人员负责。
㈢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接报案件记录工作。
㈣值班、备勤人员应着装整齐,佩带执法标志。
㈤值班人员接警后,应立即通知发案点的责任中队处警。
在我局执勤时间以的,责任中队应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时限处警。
㈥值班人员、责任中队应及时向局领导、督查科报告案件查处情况。
㈦督查科应指定专人按时填报110联动工作有关报表,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六条110部联动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各中队、科室领导应保持通讯器材的畅通,做到随叫随到。
㈡各中队、科室应加强协作关系,须临时性调动时,必须确保人员到位。
㈢接110报警后,由发案点片区责任中队解决。
㈣责任中队遇须共同协作解决的问题,其他中队应在接到通知后15分钟到达指定现场。
第七条110联动实行以下备勤制度:
㈠备勤人员不得在备勤时间擅自离岗。
㈡备勤人员应准备好相应的执法文书和取证器材。
㈢备勤人员应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备勤车辆不得擅自使用。
㈣接警后,必须携带好有关的执法文书和取证器材按时出警。
本条所称备勤人员是指各中队、科室列为局应急、突发任务工作分队的人员(非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包括全体在岗人员。
第八条110联动的反馈按以下规定办理:
㈠遇可当场处理的问题当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督查科。
㈡遇须立案作进一步调查的案件,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填写立案报表呈请局领导批准立案。
㈢重大问题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㈣遇不属我局职权围所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反馈督查科,由督查科向有关联动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队容风纪制度
为了加强队容风纪管理,提高队伍人员职业形象,依照《省城建监察队伍着装、队容风纪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上班和执行公务时,必须着上级规定的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省行政执法标志。
局领导、后勤不在服务大厅接待人员在便于工作的前提下,可不着统一制式服装。
第二条着制式服装时,必须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臂章和省行政执法标志。
省行政执法标志缀钉在左上衣袋上沿正中央,其下沿与上衣袋上沿取齐。
第三条着制式服装时,必须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制式服装,或穿着与制式服装不相衬的其他任何服饰。
第四条着夏服时,长袖衬衫的下摆必须扎入裤。
着冬服时,必须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
衣的下摆不得外露。
第五条非因公外出,女行政执法人员怀孕三个月以后,应着便装。
非公务时不准着制式服装到酒家、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队伍形象的场所活动。
第六条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黑或深暗色鞋(含凉鞋),不准穿着拖鞋和高跟鞋。
第七条不准染赤、橙、绿(青)、蓝、白、紫等异色发,不准留奇型怪状的发型。
男行政执法人员不准留长头发、大、大鬢角和胡须。
女行政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八条城管制式服装不准买卖、赠送他人,不准擅自拆改或当便服穿着,不准借给非行政执法人员使用。
第九条着制式服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装饰品,不得浓装艳抹。
第十条着制式服装时,必须做到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搭肩挽臂、嬉笑打闹,外勤人员不准边走路边吃东西,服务大厅人员不准在工作岗位上吃东西。
第十一条参加集会、上课等场合时,应列队入场,保持队列整齐、肃静,听从指挥,协调一致;遇上级视察、慰问我局时,在全体集中场合应按局部署进行迎送,在办公、执勤场合应起立、敬礼。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协管人员遵照执行本制度时,应按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佩戴局制发的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我局依法定职权实施监察工作,不属于前述围的不予管辖。
第五条各中队、科室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地互相配合、支持,妥善处理工作关系,不得本位主义和争权扯皮。
综合科负责协调各中队、科室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程序,在法律授权或建设局委托的围进行。
第七条根据《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授权,我局有权依照城建管理法规对下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㈠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挖取沙、石、土的;
㈡损坏城市规划区公共交通、供气、供热、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或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或损坏其附属设施的;
㈢侵占现有园林绿地,或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
㈣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或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
㈤不按指定地点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交通工具在市运行,造成泄漏、遗撒,或乱倒垃圾粪便、随地吐痰、便溺、焚烧树叶以及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帖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均不得以“永安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在建设局委托的围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以“永安市建设局”的名义依照城建管理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除《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行政罚款收据》,并按规定将收缴的罚款交至局。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是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制件应当经提供人注明出处并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或者签名并捺指印。
例如:
“该复制件由本人(本单位)提供,原件在本人(本单位)保管,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出具复制件日期。
㈡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㈢提供询问、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提供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㈡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写明证人、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方式证明;
㈢注明出具日期;
㈣附有居民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六条提供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以下容:
㈠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㈡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交材料;
㈢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㈤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第十七条提供现场勘验笔录的应当载明勘验起止时间、勘验地点、勘验对象、当事人基本情况、勘验情况和结论,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见证人的可由见证人签名。
现场勘验笔录必须附有附图、现场照片。
第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属于我局行政处罚权围的,《调查终结及处理审批表》“承办部门领导意见”由承办中队、科室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法制部门意见”由督查科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执法机关领导意见”由局主要领导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
属于受建设局委托围的,《调查终结及处理审批表》“承办部门领导意见”由局主要领导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法制部门意见”由建设局法制部门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执法机关领导意见”由局主要领导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送达。
第二十条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㈠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㈡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㈢在7日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附有《送达回执》,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查封、拆除继续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㈠当事人已经接到规划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处罚决定;
㈡拒不执行停止建设通知书或处罚决定继续进行建设。
在通知停止建设或送达处罚决定之时,必须对建设状况进行取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督查科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体办理。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局根据建设局委托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必须在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向缴费人出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各中队、服务大厅在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时,必须登记造册,注明被批准人、时间、地点、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各中队、服务大厅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对象由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及时上交存根和所收缴的钱款。
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截留、挪用收缴的钱款和不开、少开、套开票据收款。
前款所称票据包括省行政罚款收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其他票据。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程
为了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文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特制定本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文书是指现行的各类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第二条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符合相应的要求。
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文面整洁。
第三条行政执法文书中的记录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四条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文书文号,由督察科管理。
承办人员在办案中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上涉及文书文号的,应当事先到督察科签领。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中的编号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承办人员不再填写编号,但应填写年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填写该法人单位的全称;是公民的应当填写该公民的上注明的,属少数民族的公民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并在后面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
第六条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年龄”和“出生日期”都以周岁或公(阳)历为准。
第七条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第八条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毕业证为准,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第九条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可视为现住址(住院除外),一年以的户籍地为现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填写该法人单位所在地。
第十条行政执法文书中要填写法律依据时,必须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案由”是指行政案件类别,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法律语言文字来填写,比如“占道摆摊设点”、“运输泄漏”等。
第十二条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告知笔录等容的记录必须以问答形式进行。
记录时,每段应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文书中涉及“承办部门”、“承办人”等容,应当填写承办中队、科室的名称和承办人、批准人的;“年月日”填写制作该文书的日期。
第十四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接谈通知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在使用中,应采用复写形式。
第十五条《立案审批表》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查、举报、移送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属于本局行政处罚权或受委托围,并在追究时效可适用一般程序的行为立案时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承办人员在填写《立案审批表》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㈠“文书文号”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一款办理;
㈡“立案登记人”一栏中应当填写2名承办人的;
㈢“当事人”的填写按本规程第五条办理;
㈣“案由”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十一条办理;
㈤“初步了解事实”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何时、何地、何人、何因(动机)、何手段、何情节、何结果等“七何”要素填写;
㈥“承办部门意见”由承办中队、科室负责人填写是否立案的意见、中队或科室名称、和日期,对于不予立案的,必须写明理由;
㈦“督查科意见”由督查科填写是否立案的意见、审核人和日期,对于不予立案的,必须写明理由;
㈧“执法机关领导批示”由局主要领导填写是否立案、批准领导和日期。
第十六条《接谈通知书》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㈡项之规定,要求、违章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接谈通知书》应注意遵循以下要求:
㈠“文书文号”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一款办理;
㈡按格式要求填写清楚当事人或名称、或违章时间、或违章地点、案由、接受询问的时间、制作时间等;
㈢填写时依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要求执行;
㈣存根联下方的“被通知人到达时间”、“调查询问结束时间”和“被通知人(签名)”不得在送达通知书现场填写,应当在被通知人接受询问后由其本人填写;
㈤送达《接谈通知书》时,应当送达被通知人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而且必须附有《送达回执》;
㈥被通知人拒签的,可以邀请一至二人签名见证后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第十七条《调查笔录》是对证人、知情人等有关人员调查时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是对、违章行为人(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注意遵循以下要求:
㈠调查、询问前要熟悉案情,并着重对、违章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行为的证据等问题拟好调查、询问提纲;
㈡按照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其他有关要求填写好笔录的首页;
㈢要如实记录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所述的容,记明原话原意;
㈣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案件线索要通过记录形成证据链;
㈤向被调查人、被询问人交待法律政策,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㈥笔录结束后,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阅读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面向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宣读并在笔录上体现,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补充或更正,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涂改处捺指印;
㈦核对完毕后,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捺指印,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㈧文书名称右下方的“第次”要根据对被调查人、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的次数来填写;
㈨被询问人如果是应接谈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的,在《接谈通知书(存根)》下方的“被通知人到达时间”、“调查询问结束时间”与询问笔录上的时间要一致。
第十八条《申请回避审批表》是管理相对人申请我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造成不公正处理人员回避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申请回避审批表》按以下要求进行:
㈠“文书文号”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一款办理;
㈡“申请回避人”、“被申请回避人”和“申请回避理由”由管理相对人填写;
㈢“办案中队意见”由案件承办人所在中队、科室负责人填写,不予同意回避的应写明具体理由;
㈣“局领导审批意见”由局主要领导填写。
第十九条《现场勘验笔录》(包括附页、附图、照片)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违章行为现场进行勘验取证时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案件必须采取现场勘验手段并填写《现场勘验笔录》(包括附页、附图、照片)。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原则上在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㈡按《现场勘验笔录》首页的要求填写清勘验起止时间、勘验地点、勘验对象(如×××占道摆摊设点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
㈢“勘验情况和结论”一栏中要写明现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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