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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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邯郸市丛台区预算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现将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1、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确定如下: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组成部分,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能是:
1、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查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和其它事项。
2、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提出议案。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4、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依法对区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检察建议,依法提起抗诉。
8、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9、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10、做好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开展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运用高科技手段服务检察工作。
11、做好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
抓好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12、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和撤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协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负责司法警察警衔的授予、取消和晋升的呈报工作。
14、负责本院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
负责本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呈报表彰、奖励工作,并对全院检察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实行监督。
15、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有关区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意见。
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请示。
16、做好本院的财务、装备计划和管理工作。
17、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2、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丛台区检察院机关
行政
副处级
财政拨款
丛台区检察院事业
事业
副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2017年预算收入1432.31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32.31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支出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1432.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14.78万元,包括人员经费951.56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163.22万元;项目支出317.53万元,主要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办公费,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等。
3、比上年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预算收支安排1432.31万元,较2016年预算增加154.53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增加61.72万元,主要为增加人员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增加88.81万元,主要为办公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243.22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区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水电费、邮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培训费、执法执勤及特种业务车辆运行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7年,我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安排3.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3.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5万元);公务接待费0.3万元。
与2016年相比减少72.5万元,主要原因是批复中只包含本级财政拨付的公务用车运行费,未包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执法执勤车辆运行费。
五、绩效预算信息
1、总体绩效目标:
加大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审查批捕案件无积压、无超时限及错捕现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况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应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进行监督。
2、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检察院
单位:
万元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优
良
中
差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47.00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查办职务犯罪
47.00
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指导全县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县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2017
完成指挥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高案件起诉率、判决率;完成追逃、追赃任务,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反应查办重大案件率
70%以上
60%-69%
51%-59%
完成指挥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高案件起诉率、判决率;完成追逃、追赃任务,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反应案件起诉率
70%以上
60%-69%
51%-59%
完成指挥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高案件起诉率、判决率;完成追逃、追赃任务,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反应案件立案判决率
80%以上
60%-79%
50%-59%
预防职务犯罪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2017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反应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次数
8次
6-7次
4-5次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反应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10次以上
7-9次
5-6次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反应举办联合预防专项行动次数
4次以上
3次
2次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反应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次数
2次以上
1-2次
1次
检察监督
175.00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
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2017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反应批准立案错误率
5%以下
6%-15%
16%-30%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反应批延准确率
90%以上
70%-89%
51%-59%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反应侦查监督完成率
90%以上
70%-89%
51%-59%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反应批捕错误率
5%以下
6%-15%
16%-30%
公诉和审判监督
17.00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2017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反应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
95%以上
80%-94%
61%-69%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反应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80%以上
70%-89%
51%-59%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反应出庭意见采纳率
90%以上
80%-89%
61%-69%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反应提起公诉完成率
80%以上
60%-69%
51%-59%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反应公诉案件审结率
90%以上
80%-89%
61%-69%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017
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反应检察建议采纳率
80%以上
70%-79%
51%-59%
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反应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80%以上
70%-79%
51%-59%
刑事执行监督
158.00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2017
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反应在全市检察机关排名
前6名
7-10名
42324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办理并承办市检察机关交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7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监督,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反应出庭意见采纳率
95%以上
80%-94%
61%-79%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监督,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反应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80%以上
70%-79%
51%-59%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监督,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反应批准立案错误率
5%以下
6%-15%
16%-30%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监督,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反应侦查监督完成率
95%以上
80%-94%
61%-79%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监督,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反应批捕错误率
5%以下
6%-15%
16%-30%
司法辅助
保障办案安全、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开展、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2017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反应检察鉴定准确率
95%以上
85%-94%
70%-84%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反应工作完成率
90%以上
70%-89%
51%-59%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市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涉检信访办理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2017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反应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80%以上
60%-79%
51%-59%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反应涉检信访案件办结率
95%以上
85%-94%
70%-84%
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2017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反应国家赔偿案件办结率
95%以上
85%-94%
70%-84%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反应息诉罢访率
75%以上
65%-74%
51%-64%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反应举报线索处置率
75%以上
65%-74%
51%-64%
检察事务管理
47.00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综合业务管理
47.00
确定本院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2017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反应各项检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90%以上
70%-89%
51%-69%
综合事务管理
负责本院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2017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
反应各项检务保障工作完成率
90%以上
70%-89%
51%-69%
人员经费
48.53
确保人员的工资及日常公用经费正常发放。
确保检务工作正常进行。
发放在职人员经费
对在职人员的工资、津贴、绩效等经费支付。
2017
保证人员经费按时支付。
反应人员经费的支付率
1
发放退休人员经费
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津贴等经费支付
2017
保证人员经费按时支付
反应人员经费的支付率
1
发放遗属人员经费
对遗属人员的生活补助支付
2017
保证人员经费按时支付
反应人员经费的支付率
1
发放长期聘用人员经费
48.53
对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支付
2017
保证人员经费按时支付
反应人员经费的支付率
1
支付院里的日常公用经费
对院里办公、水电费等经费,确保检察院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2017
能够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反应日常公用经费的支付率
90%以上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7年,我单位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29.23万元。
具体内容见下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151检察院
单位:
万元
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采购物品名称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政府采购金额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
总计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其他渠道资金
合计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
其他来源收入
丛台区检察院机关小计
229.23
229.23
229.23
日常公用经费
163.22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1
10.00
10.00
10.00
10.00
日常公用经费
163.22
保险服务
C1504
1
0.50
0.50
0.50
0.50
日常公用经费
163.22
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A09
1
10.00
10.00
10.00
10.00
日常公用经费
163.22
家具用具
A06
1
5.00
5.00
5.00
5.00
日常公用经费
163.22
印刷品
A0802
1
5.00
5.00
5.00
5.00
政府购买服务
48.53
其他服务
C99
1
48.53
48.53
48.53
48.53
日常公用经费
163.22
其他服务
C99
1
15.20
15.20
15.20
15.20
邯财行【2016】38号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47.00
通用设备
A02
1
47.00
47.00
47.00
47.00
邯财预【2016】85号提前下达2017年部分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
78.00
通用设备
A02
1
78.00
78.00
78.00
78.00
邯财预【2016】85号提前下达2017年部分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
17.00
车辆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
1
6.00
6.00
6.00
6.00
邯财预【2016】85号提前下达2017年部分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
17.00
保险服务
C1504
1
4.00
4.00
4.00
4.00
七、国有资产信息
丛台区检察院(含所属单位)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494.04万元,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130万元,主要为检务通系统、涉案款物管理平台建设、空调、办公家具等,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详见下表。
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编制部门:
检察院
截止时间:
2016年12月31日
项目
数量
价值(金额单位:
万元)
资产总额
——
1494.04
1、房屋(平方米)
5500
276
其中:
办公用房(平方米)
5000
250
2、车辆(台、辆)
15
239.24
3、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
4、其他固定资产
1120
978.8
八、名词解释
1、公共预算:
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2、行政运行: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3、基本支出:
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
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
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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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 丛台区 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