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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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
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什么是背书,如何背书,请举例说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是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
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比如票据A背书给B,A是背书人,B是被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请问“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各指什么?
各自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票据的提示承兑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票据的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为什么未填写“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
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是挂失止付的必要条件,填写了“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必须填写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而不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一般不填写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经背书转让后很难确定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通知无法送达,所以不能挂失止付。
4.如何理解挂失止付在票据补救措施中的地位?
票据丧失后,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1)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5.如何理解“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如何理解这里承兑银行的无条件付款?
对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只要经过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即为汇票的主债务人(第一付款人),承兑银行应当于汇票到期后无条件的“当日足额”向持票人付款,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例如:
A于2005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
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6.借记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有什么区别?
我国的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其中信用卡中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借记卡不属于信用卡的范围,不能透支消费。
贷记卡是发卡银行给与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可以看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发卡时交存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申请贷记卡时可以先消费、后还款,不用交存备用金,而且贷记卡的持有人的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而准贷记卡持有人虽然也可以先消费、后还款,但是其在申请时候必须交存一定的备用金,并且不得享受贷记卡拥有的优惠待遇,从性质上看,可以认为准贷记卡是介于借记卡和贷记卡之间的卡。
借记卡是指持卡人先将款项存入卡内账户,然后进行消费的银行卡,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7.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有什么不同?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的范围不同。
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而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范围较广,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各种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托收承付结算只适用于异地的款项结算,并且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而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而且适用各种款项的结算,即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办理的程序不同,相对来说,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比托收承付要简便些。
托收承付结算下,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核对结算单证或验货后再向银行承付款项。
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的手续,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经审查无误后再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这里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应该经付款人授权后才能付款,付款人授权时应该填写同城或者异地委托收款授权书,写明银行账号和与收款人的合同号,并且加盖单位的公章。
8.请问什么是信用证,请举例说明信用证的用法?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比如A是出口企业,A将款缴存银行C,由银行C开立信用证,银行C通知异地卖方B的开户银行D转告卖方B,B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9.支票、本票、汇票的差别是什么?
用表格的方式总结一下。
事项/票据种类
本票
支票
汇票
定义
银行机构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性质
自付票据
委付票据
委付票据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商业汇票由第三人承兑的,出票人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第7章)
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纳税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纳税人有下列权利:
1.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
3.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
6.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
7.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纳税人负有的义务包括: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依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
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4.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销售情况和其他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5.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2.分支机构是否要办理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分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资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上述两种类型的分支机构不论机构大小,都应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注册税务登记也是税务登记的一种。
3.《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如果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该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请问应该如何理解这三点?
举例:
2004年,东方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东方公司限期缴纳,但东方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
2005年3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东方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下列情况:
(1)东方公司于2002年1月1日向B银行贷款12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
由于东方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B银行于2004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胜诉,要求东方公司于2004年4月21日~4月30日的期间内归还B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10万元,但东方公司仍拒绝履行还贷义务,B银行于2004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东方公司于2002年1月1日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东方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并于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东方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3)东方公司于2005年2月1日向D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东方公司以100万元的公司债券作为质押。
东方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4)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5年1月4日依法决定对东方公司处于50万元的罚款,东方公司尚未缴纳该笔罚款。
(5)东方公司于2004年10月8日主动放弃对F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6)东方公司怠于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对上例分析如下:
(1)东方公司2002年的贷款是信用贷款,属于无担保的贷款,所以税务机关对B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
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在本案中,由于B银行对东方公司的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因此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优先于B银行的无担保债权。
(2)东方公司在2002向C银行贷款,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东方公司欠缴税款在后,所以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
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在本案中,A公司于2002年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发生在前,2003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后,因此依据规定及推理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
(3)东方公司于2005年向D银行贷款并以公司债券设定质押,发生在欠缴税款之后,所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因此税务机关对D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
(4)50万元的罚款是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5年1月4日依法对东方公司处以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所以税务机关对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款享有税收优先权。
4.偷税与不进行申报纳税有什么区别?
若纳税人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则可被定性为偷税:
(1)主观上具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2)客观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如果纳税人客观上采取了上述几种手段之一,则很明显其主观上就具有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可被定性为偷税。
不申报纳税并不都是故意行为,其现象也很复杂,有些人确因纳税意识不强,或对税法不了解,或不知道自己有纳税申报的义务,或者有些因临时病重,或外出不在,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能申报纳税,特别是有些纳税人只是某个纳税期因特殊原因而没有申报,对这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能定为偷税,但其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和惩戒,税务机关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情况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
对没有申报纳税,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则应当定性为偷税,按照偷税的有关规定处罚,这种情况则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有关规定。
总而言之,偷税与不进行申报纳税的界定标准是纳税人是否采取了上述偷税应具有的四种行为之一。
5.如何区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区别如下:
(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且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在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
(3)二者明确的金额界定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以“应纳税款”金额为依据;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以“应纳税款和滞纳金”金额为依据。
(4)二者采取的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金额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或依法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
(5)二者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造成的后果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并未剥夺其财产所有权;而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6)二者税款入库的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最终达到的是限定纳税义务人限期入库应纳税款;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使应纳税款、滞纳金直接入库。
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第6章)
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
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1.如何理解房产税中“房产”的含义?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什么是“承典人”和“出典人”?
房产税的承典人如何计算房产税?
“典”是指不动产。
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获得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承典人或典权人。
收取典价,将自己所拥有的不动产给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
按房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承典人的房产从价计征,即按房产余值纳税。
3.请问出租与出典有何不同?
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这种业务大多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
出租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经营租赁方式下,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而对于产权典当,其典当资产所有权归属具有不确定性。
4.出售自住房屋给他人,出售者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时需要纳房产税(以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年税率1.2%);二是房屋用于出租时需要纳房产税(以租金为计税依据,税率12%)。
可以看出,房产税是在房屋持有期间纳税的,所以纳税人已售房屋无须再纳房产税。
5.如何理解机动船的“净吨位”?
所谓净吨位,是指额定(预定)装运货物的船舱(或车厢)所占用的空间容积。
机动船的净吨位,一般是额定装运货物或者载运旅客的船舱所占用的空间容积,即船舶各个部位的总容积,扣除按税法规定的非营业用所占面积,包括驾驶室、轮机间、业务办公室、船员生活用房等容积后的容积。
6.营业账薄的印花税是否每年都要缴纳?
营业账薄的印花税不一定每年都缴纳。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只有在资金增加时才需要按税法规定贴印花税票,资金没有增加,无须再缴纳;纳税人的其他账薄是在启用新账薄时缴纳,未启用新账薄,无须缴纳。
7.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计算贴花?
根据印花税有关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
由于印花税属于按照列举的项目征税,没有列举的,不用纳税,所以非金融组织之间、个人之间的借款不用贴花。
8.怎样区分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这些税种都是针对房产或者土地来征收的,从征税范围上可以区分如下:
(1)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境内转移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并取得增值的行为征税的。
土地增值税在销售时一次缴纳。
(2)房产税是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征税的。
房产税有两种征税方式,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
房产税是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的,也就是说纳税人每年都要缴纳房产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相类似,也是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的,每年都要缴纳。
(4)契税与上述几个税种比较,是很好区分的,其最大的特点是属于买方税,由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单位缴纳,也就是由买房人或者买地人来缴纳的。
其计税依据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成交价格。
契税也是在购进的环节一次缴纳的,以后的持有期间内不用缴纳。
9.请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区别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有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使用权人让与给土地使用者,是土地一级市场的转让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二级市场的转让行为。
10.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据实核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应纳税款。
实际占用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纳税人自行测定和委托其他部门测定的无效;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据以纳税。
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其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第5章)
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1.罚金与罚款有什么区别?
税法中,罚金与罚款都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依法强制处以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制裁。
但二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罚金是法院判决已构成涉税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处罚的刑事处分。
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刑罚的一种。
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处罚的行政处罚。
2.为什么银行的罚息、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而税务机关的罚金、罚款等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税收的罚金、罚款是纳税人违反税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的罚款,对于行政性的罚款,我国法律规定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对于逾期还款,根据规定: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所以纳税人支付的银行贷款罚息,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如何理解税法中的“亏损”概念和逐年延续弥补的处理方法?
税法所指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额。
因此,就会出现会计上有亏损,但税法调整后没有亏损,或税法亏损小于会计亏损的情况。
例如:
某企业2008年会计净利润-20万元,其中,2008年被税务机关罚款3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以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20+30=10(万元)。
企业发生的亏损,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应该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若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大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应一次性将以前年度出现的亏损全部弥补。
企业如果连续发生亏损,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后,应首先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以此类推;不能颠倒几个亏损年度的前后弥补顺序,也不能随意选择某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
所称“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某一年度当年实际发生亏损(不包括结转上一年度亏损),以其下一年算起,连续5年作为该年度实际亏损的弥补期。
在5年亏损弥补期内,不论哪个年度发生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一个弥补年度。
在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能再用税前利润予以弥补。
4.不在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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