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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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预防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加强环境保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项目部环保、水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责任制适用于×××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
第三章
各级人员环保职责
一、项目经理环保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2、项目经理为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保证必要的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
4、贯彻落实项目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会议,研究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决定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重要事项,组织解决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重大问题;参加重大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会议及环境安全检查等活动,督促、检查项目部各部门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消除环境事故隐患。
5、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保工作。
6、及时、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司报告环境污染事故;落实“四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组织、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
二、党工委书记环保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保管理办法。
2、抓好本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宣传教育思想工作,并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护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3、积极协调、支持工会和工程部、安质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竞赛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典型,奖励先进。
4、参加项目部重大环保和水保会议及其他重大环保和水保管理活动,研究和协调解决本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存在的重大问题。
5、参加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生产副经理环保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做好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并对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就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对项目经理负责。
2、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问题,并组织落实本项目各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项目部环保和水保检查及其他重大环保和水保管理活动。
4、直接领导项目工程部、安质部工作,督促检查项目各施工队、各工点环境保护工作。
5、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督促检查落实。
6、负责审批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项目资金及环境应急救援经费,确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资金及环境应急救援经费的专款专用。
7、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和“三同时”制度。
9、负责组织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总工程师环保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环保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三废”治理调研、试验等技术工作,做好“三废”治理方面的技工研究、技术交流和推广应用工作。
3、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4、对本项目工程施工工艺、设备环保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5、参加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工会主席环保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把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工会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水保和环保工作,并对水保和环保管理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3、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竞赛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环保方面的先进典型,奖励先进。
4、参加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工程部部长环保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负责调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有组织排放或达标排放。
3、参加项目部环保和水保会议及环境安全检查和其他重大环保、水保管理活动,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存在的问题。
4、参与项目部环保治理方面的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和推广应用工作。
5、参加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质部部长环保职责
1、认真宣传、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2、负责本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就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对生产副经理负责。
3、负责组织、协调环保和水保的监测工作。
4、负责组织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物资保障部部长环保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本部门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2、参加本项目环保和水保会议及环境安全检查和其他重大环保、水保管理活动,并对水保和环保管理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3、参加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财务部部长环保职责
1、严格财务制度,确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不准挪做他用。
2、建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费用台帐。
3、参加本项目重大环保和水保会议及其他重大环保和水保管理活动。
4、参加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办公室主任环保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把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纳入项目部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水保和环保工作,并对水保和环保管理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3、参加本项目环保和水保会议及环境安全检查和其他重大环保、水保管理活动,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存在的问题。
4、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有贡献者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5、参加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
一、实验室主任环保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环保管理工作。
3、领导和组织本室职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实验室工作条件。
4、负责实验室仪器、物品的使用保管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环保事故的发生。
5、参加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
二、技术员环保职责
1、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加强作业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施工作业,防止污染环境。
3、参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规划、设计。
4、参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日常监测工作。
5、严格执行和遵守各工程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程和条例对现场施工作业进行监管。
十三、专职安全员环保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情况,从安全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3、对存在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4、参与施工现场内环境卫生的检查。
5、协调、配合安质部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6、参与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
四、班组长环保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组织班组员工学习和项目部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积极支持施工队和项目部的环保工作。
3、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日常文明生产、清洁生产。
4、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对所属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5、设备、设施发生意外事故,要积极组织力量抢救,并立即报告队部及项目领导,认真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参与当班发生的环保事故调查。
十
五、驾驶员环保职责
1、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加强所驾驶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的有关操作技术规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车辆的运行状况,杜绝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3、保持车辆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十
六、员工环保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认真学习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
2、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岗位工艺操作规程。
3、积极参加环保活动,提出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爱护环保设施。
4、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要及时、实事求是地向领导汇报,要及时处理和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详细记录。
5、对生活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和事,有义务向上级领导反映。
第五章项目部环保机构
项目部设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生产副经理和总工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章附则
1、本责任制由安质部起草并解释。
2、本责任制归属安质部管理。
3、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1999〕4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全面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单位,与被考核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环保目标考核书)具体负责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目标实行层层分解,分级签订《责任书》:
(一)省人民政府与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签订的《责任书》,为一级《责任书》;
(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与其所属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等单位签订的《责任书》及贵阳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签订的《责任书》,为二级《责任书》;
(三)县级人民政府与其所属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本辖区内有关污染源单位签订的《责任书》,为三级《责任书》。
前款第
(二)项规定的重点污染源由地、州(市)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责任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
(二)各项指标达到的目标;
(三)责任承担;
(四)完成目标和指标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考核指标应分别列出年度计划。
一级《责任书》有以下考核指标:
(一)政府的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二)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管理;
(三)政府进行的环境建设情况;
(四)政府开展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政府的环境管理及环保能力建设情况;
(七)政府办环保实事;
(八)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程度。
二、三级《责任书》考核指标参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六条城市(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除了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
(一)环境质量指标;
(二)污染控制指标;
(三)环境建设指标;
(四)环境管理指标。
第七条《责任书》每5年签订一次,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签订。
《责任书》由被考核单位提出方案报考核单位审定,并由行政首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
第八条《责任书》的被考核单位必须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内容。
《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在一级《责任书》签订的第3年和第5年,应组织检查考核组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自查结果应于次年一季度前上报省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考核办。
二、三级《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考核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省环保、监察、计划、经贸、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被考核单位在接受考核检查时,须提供相应的依据和资料。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监测指标,应有法定单位出具或者认可的监测原始资料、监测布点图和其他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目标实行分级考核,总分为1000分。
检查考核组应根据被考核单位完成《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评分,并报考核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奖惩:
(一)总分不满600分的为不合格,被考核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由考核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总分达600至699分的为合格,不奖不惩;
(三)总分达700至899分的为良好,分等级奖励;
(四)总分达900分以上的为优秀,除给予奖励外,由考核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被考核单位对检查考核组的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检查考核组提出复查申请;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考核单位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检查考核组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检查考核人员违反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考核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该项指标的得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考核办,须将《责任书》的检查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第十六条《责任书》考核奖励费用:
(一)考核奖励费用的来源为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
(二)从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中提取的考核奖励费用,不得超过当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总额的5%,用于奖励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完成者;
(三)从省属和中央驻黔企事业单位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中提取的部分,30%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自治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
xx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
xx年11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
环境保护责任制xx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落实“谁污染、谁负责”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切实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责任制。
本制度规定了各级人员和单位环保工作职责,达到责任明确,切实保障公司环境保护的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3职责
3.1总经理是公司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3.2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是公司环境保护的主管领导。
3.3环保管理部门是公司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
3.4公司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和相关单位是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单位。
3.5公司各级人员是环境保护的实施人。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总经理
4.1.1总经理是公司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
总经理外出期间或缺额时的环保工作由代理者负责。
a)组织建立并落实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
b)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批准重大环保投资项目,保证公司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d)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审定环境保护规划,持续改进公司环境管理绩效。
f)及时、如实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情况。
4.1.2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4.1.3设立环保管理机构,为环保管理提供资源保障。
4.1.4督促开展环保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4.1.5公司内实行的各级承包合同中,必须有环保技术指标条款,并认真考核落实。
4.1.6检查并考核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4.1.7支持、配合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工作。
4.2生产副总经理
4.2.1生产副总经理是公司环境保护的主管领导,协助总经理搞好环保工作。
生产副总经理外出期间或缺额时的环保工作由代理者负责。
4.2.2领导、支持和指导环保部门的工作,为环保工作配置资源;督促、指导各单位搞好环保工作。
4.2.3听取安全环保部对环保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环保工作方面的问题。
4.2.4审定环境保护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组织环保技术措施的实施。
4.2.5落实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
4.3其他副总经理(包括总经理助理)
4.3.1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
4.3.2听取所辖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汇报,持续改进所辖部门环境管理成效。
4.4总工程师(包括副职)
4.4.1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对公司的环保技术问题全面负责。
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技术问题负责。
4.4.2组织开展环保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公司环保工作水平。
4.4.3审核公司级有关环保技术方面的技改技措。
4.5党委书记(包括副书记)
4.5.1对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监督,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责。
4.5.2听取所辖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汇报,持续改进所辖部门环境管理绩效。
4.6工会主席(包括副主席)
4.6.1贯彻国家有关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责。
4.6.2对公司环保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制止行政指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中存在的重大环保隐患和职业危害督促及时整改。
支持员工的合理要求,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6.3把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列入职代会的议事日程。
4.7部门经理(包括副职)4.7.1执行国家环境保规标准,对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
4.7.2组织管辖业务范围内环保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和审核工作,并负责贯彻实施。
4.7.3组织检查管辖业务范围的环保工作,督促存在隐患的及时整改。
4.7.4按照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负责对口相关方的环境管理。
4.7.5对主管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检修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
4.7.6执行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
4.8车间主任(包括副职)4.8.1车间主任是车间环境保护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
4.8.2组织制(修)订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贯彻实施。
4.8.3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
传达、落实公司综合调度会、生产调度会等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4.8.4对管辖范围内的环保装置正常运行负责。
确保生产、检修、施工中环境不受污染。
4.8.5执行公司环保部门的工作指令;支持、指导本单位环保工作。
4.8.6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污染事故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门。
4.8.7按照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负责对口相关方的环境管理。
4.8.8对本单位环保治理装置的稳定运行负责。
停运环保治理装置必须报公司环保部门同意。
4.9工程技术人员
4.9.1对本职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
4.9.2组织开展环保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确保本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
4.9.3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控制“三废”排放。
4.9.4编制本职业务范围内的环保操作规程、方案,落实本职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生产、检修、施工中环境不受污染。
4.9.5参加本职业务范围内的污染事故调查分析,制订防范措施。
4.10环保员
4.10.1在单位正、副职领导下,负责单位的环保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公司环保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环保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4.10.2制(修)订、审查车间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4.10.3建立环保工作台帐及档案,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环保工作情况。
4.10.4深入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三废”排放符合要求。
4.10.5参加车间改、扩建工程中环保措施的审查,设备检修环保措施审查以及工艺条件变更环保措施的审查,使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10.6负责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4.10.7对班组环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参加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4.11班(组)长
4.11.1班组长是班组环境保护第一负责人,对班组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
4.11.2严格管理、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预防污染事故。
对本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后果负责。
4.11.3组织检查并采取措施消除跑、冒、滴、漏,降低作业场所尘、毒含量,实现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4.11.4组织本班组各类污染(超标)事故调查、分析,制订防范措施。
4.11.5对当班期间责任区内环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负责。
停运环保治理装置必须报经单位领导同意。
4.12员工
4.12.1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本职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全责。
4.12.2严格按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4.12.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确保责任区域的“三废”排放符合要求。
4.12.4保持工作、作业现场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做到文明生产。
4.12.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对明知违章指挥而不拒绝、或因本人违章作业造成的后果负责。
4.13生产管理部门
4.13.1组织制定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环境保护制度,确保装置运行稳定,“三废”排放符合指标要求。
4.13.2组织编制操作方案、工艺规程,其中应有环保内容。
将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工艺考核。
4.13.3在编制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环保措施计划;在制定技术改造、增产节约的措施计划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4.13.4在组织对生产操作工人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时,应包括环保内容。
4.13.5负责制订各生产装置开、停车方案,确保开、停车及事故情况下污染物的非正常排放符合相应要求。
4.13.6负责部门和外部相关方的环保教育,并对外部相关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13.7停运环保治理装置必须经公司环保部门同意。
4.14设备管理部门
4.14.1组织制定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和考核。
4.14.2负责部门和外部相关方的环保教育,并对外部相关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14.3负责安排、落实环保隐患整改和技措项目实施。
4.14.4负责监督检修等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14.5对在用放射性物品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关档案;建立放射性物品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负责执行与考核。
4.14.6负责公司从事放射性人员的教育、考核,并建立相应档案。
4.14.7负责部门和外部相关方的环保教育,并对外部相关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15环保管理部门
4.15.1环保管理部门在总经理和主管生产副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抓好环境保护工作,是公司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
4.15.2宣传、贯彻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15.3组织制订(修订)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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