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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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区人民法院***法庭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
调 研 报 告
(邵光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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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目录:
一、案件受理的概况。
二、诉讼的心理特征。
三、审判操作模式和主要步骤流程。
(一)对医、患双方进行诉讼释明和举证指导并制作笔录
(二)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医患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
(三)对申请司法鉴定的,依法、依规审查并委托鉴定(如果在诉前已有鉴定则无须此步骤)。
申请鉴定的事项有三项:
1,鉴定损害结果(伤残等级);2,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3,医疗过错。
(四)开庭审理、组织调解(略述)
四、简要经验总结。
1~~5
五、困惑和建议。
困惑和建议之一:
困惑和建议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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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
调 研 报 告
(邵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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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的概况。
***法庭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主要有**市中心医院和**市中医医院两家医院。
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截止2012年8月23日,***法庭共立案受理了**市中心医院和**市中医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是:
立案受理22件:
已审结14件,尚未审结的有8件。
在已审结的14件中:
撤诉1件、调解9件,调撤率为10/14×100%=71.43%;
判决4件,判决率为4/14×100%=28.57%。
在判决结案的4件中:
上诉一件(二审维持)。
当事人双方对生效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为100%,经人民法院审判,基本达到了满意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具体案件的案号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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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的心理特征。
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诉前一般都已经历过“医调委”的调解程序,因未能达成一致而形成诉争,医、患双方均有依法解决纷争的心理基础。
2,医、患双方基本上都聘请有律师代理诉讼,法官审理案件时,与当事人双方有较好的法理沟通的平台,法官无对牛弹琴之烦恼。
3,医、患双方(包括代理律师)对此类纠纷适用法律的理解不尽一致,提出的诉求和答辩亦不尽规范,各执一词、各树一帜;正确的解决纠纷,还需要人民法院(法官)有正确的释明、引导,统一诉讼思维方向。
4,医院作为规范的法人机构,其承担赔偿责任一般都要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除个别诉争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可模糊调解外息讼外,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对“损害结果”、“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等必要的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一般都要求有司法鉴定。
这样,案件的审理期间往往受鉴定期间的限制,结案周期较长。
5,在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就赔偿问题一般都能通过调解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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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操作模式和主要步骤流程。
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后,转承办法官审理。
承办法官接办案件后,其具体审理流程(以具体案件的真实流程为例表述)为:
(一)对医、患双方进行诉讼释明和举证指导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复印持有此笔录)。
如:
**市***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诉被告****医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
诉讼释明和举证指导笔录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区人民法院***法庭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审判员:
邵光东
书记员:
吴 芒
审:
为规范审理流程、协调诉讼思维和优化审判效果,依照《民诉法》第114条、第1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第8项、第7条、第33条的规定,本院就本案作出以下诉讼释明和举证指导:
关于案由的确定。
根据原告(患方)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原告自主选择并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序号351)。
对此是否确定?
原告:
确定。
审:
关于法律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原告所主张的医疗损害结果,符合哪一种情形?
原告:
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都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后。
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被告:
认同。
审:
《侵权责任法》第7章(第54-64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对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
没异议。
被告:
没异议。
审:
关于举证规则的适用。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章、《民诉法》第64条、《证据规定》第2条等规定,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适用《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举证倒置规则。
双方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
关于法庭调查对象。
法庭要调查查明的对象,也就是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对象。
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必要的调查对象有四项:
1,有医疗行为;2,有损害结果;3,有因果关系;4,行为有过错。
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
关于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法庭调查的四个对象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原告(患方)承担。
原告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
关于四个调查、证明对象意义的释明。
1,有医疗行为。
证明:
医、患之间存在有医疗关系、确定医、患双方的主体身份。
2,有损害结果。
证明:
原告已遭受的具体的损失结果,即:
通过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或者举证证明死亡,确定直接具体的损害结果;对应直接损害结果,依照法定标准和范围,计算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支持并固定诉讼标的额。
3,有因果关系。
证明:
经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百分比,固定本身疾病与医疗过错责任的参与程度。
4,医疗行为有过错。
证明:
医方自认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医疗过错的有无,决定赔偿责任的有无。
特别释明:
如果原告(患方)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原告应当完成对该具体情形已成就的事实完成证明责任,如:
通过鉴定确定医疗行为违法、违规,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医方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等。
在原告完成证明责任后,按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被告有反驳举证权利。
上述四项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为:
医疗行为(责任)=损害结果(损失额)×过错责任大小;
过错责任大小=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医疗过错(1或0)。
当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为0时,或者当医疗过错(不存在医疗过错)为0时,医方的过错责任亦为0。
当过错责任为0时,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患方)的诉求。
对上述诉讼风险意义,双方有无意见?
原告:
清楚了。
没意见。
被告:
清楚了。
没意见。
审:
关于举证要求。
依照《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双方可按上述四个证明对象,对证据进行分组后,一并提交。
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
同意。
被告:
同意。
审:
双方看笔录,签名。
原告(签名) 被告(签名)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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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医患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
如:
举证通知书
(2012)鄂***胜民初字第 号
当事人:
原告***诉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 年 月 日立案受理。
现依照《民诉法》第64条和《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按《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证据并列出《证据目录》:
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2、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如果经双方协商约定并经本院认可确定了举证期限,则从其约定。
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3、如果须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4、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定》第41条、第43条第2款、第44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符合《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向当事人各送达一份,人民法院卷宗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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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申请司法鉴定的,依法、依规审查并委托鉴定(如果在诉前已有鉴定则无须此步骤)。
申请鉴定的事项有三项:
1,鉴定损害结果(伤残等级);2,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3,医疗过错。
如:
**市***区人民法院
对原告***诉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提供司法鉴定的证据材料的质证审查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法庭
审判员:
邵光东
书记员:
吴 芒
原告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审:
原告(患方)申请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事项有三项:
1,鉴定损害结果(伤残等级);
2,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
3,医疗过错。
双方均应按规定提供用于技术鉴定的证据材料。
现在双方交换鉴定材料相互质证。
原告:
我方已提供了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并列出了材料目录,材料内容包括:
起诉状、鉴定申请书、患方对鉴定事项的书面陈述、患方持有的病历资料、患方的联系方式等。
被告:
我方亦提供了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及目录,包括答辩状、既往鉴定书、患方的病案资料、医方的联系方式等。
审:
对已交换的用于鉴定的材料,相互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提供的用于鉴定的材料的“三性”不持异议,均可提供给鉴定机构作为鉴定参考材料。
原告: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材料的“三性”亦不持异议,认为可提供给鉴定机构作为鉴定参考材料。
审:
经质证,双方对已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持异议,均可作为鉴定参考材料提供给鉴定机构。
双方将自己提交的材料按材料目录顺序,简易装订成册后,交给本庭。
本庭将于 年 月 日向市中级法院技术处移送委托鉴定的材料。
双方看笔录签名。
原告方签名:
被告方签名: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表(略)
(四)开庭审理、组织调解(略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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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要审判经验总结。
1,对诉讼的种类有正确定位。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之一。
如果说此类案件为所谓疑难案件,那是因为没有领悟审理此类案件的诀要,正所谓“难者不会,会则不难”。
有了正确定位和正确的审判思维方法,也就消灭了难案。
2,对诉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有准确把握。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行为、结果、关联、过错”这四项。
结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征,其构成要素就是“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用数理关系理解和把握四要素之间的法理关系。
3,明确四项构成要素就是必要的庭审调查查明、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四个对象。
做到审判范围明确、思路清晰;诉讼释明到位,引导正确及时。
4,正确运用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排除“二元化”的困惑。
举证,是义务、是责任,举证更重要的属性,首先是权利。
举证之权利,首先是源于法定,其次源于法官的指定。
享有了权利,就应当履行义务;义务履行到位了,就可减少甚至免除对诉的法律后果责任。
权利可以放弃,放弃了权利,就可不履行举证义务,但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权利具有排他性。
正确地把握举证的权利属性,运用好权利的排他性,也就当然地排除了在法律适用、鉴定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的所谓“二元化”的困惑了。
5,发挥庭审功能,提高驾驭庭审的艺术,合理简化程序,及时化解纠纷矛盾。
引导当事人按举证规则,对四项要素事实举证证明清楚;
运用庭审程序,对四个要素事实逐一调查查明清楚;
用法官智慧,按认证规则,对四要素事实认定清楚;
解决三个清楚,各担其责,那么,所谓疑难的问题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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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困惑和建议。
困惑和建议之一:
是对《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该法条原文是: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该法条是对“医疗机构过错推定”情形所作出的规定。
从审判实践操作上讲,不便于直接适用操作。
尤其是情形
(一),原告(患方)往往直接口头主张医院违法违规了,而医方则答辩称其合法合规。
法官该怎样裁判?
患方认为:
法官应凭“日常经验法则”,以果断因,无须鉴定。
医方认为:
医疗行为涉及专门的医疗科学,如果能凭“日常经验法则”以果断因,本末倒置地作出判断,那么,法官也能当医生了。
因而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只能通过专家作出专门的鉴定。
法官认为:
法官的职能,是围绕最终的裁判目标,根据诉讼证据,适用法律规定,运用裁判规则对纠纷作出裁判。
并且,这种裁判结果,就是由当事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解决的往往是将证据材料加工成诉讼证据,为法官裁判提供服务。
因此,法官应当支持医方的意见,告知负举证责任的患方申请对“医疗行为违法、违规”进行鉴定。
困惑的问题是,违法违规是推定过错的情形,而违法违规不具有直接的认知性,还需要鉴定,立法目的本来是为了简化程序,而事实上却实得其反,还不如直接对医疗过借进行鉴定!
为便于审判实践操作,建议作出如下解释性规定:
如果患方主张医疗机构具有《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推定过错”的情形,而医疗机构答辩否认时,患方应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主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应提出相应的司法鉴定申请;
2,主张“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应提供被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的资料主要内容;
3,主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当提供被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的资料内容,如果仍不能确定,则应当提出相应的司法鉴定申请。
4,患方可直接以确定“医疗过错”为目的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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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和建议之二:
医、患双方在诉前已经委托了市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十五日内,双方均未申请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市级鉴定已性效)后。
患方又另行单独委托司法鉴定,并作出了与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不一致的《司法鉴定书》。
原后以《司法鉴定书》为据起诉主张权利。
医院答辩时,以原鉴定进行反驳。
问题是:
对同一证明对象(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出现了两份相互独立的鉴定书证据,当事人各执一词,法院应当采信哪一份?
为什么?
笔者认为: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方对其证明对象享有举证权利。
似乎应当采信其《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但是,如果依照诚信原则和禁反言原则,则应当采信由双方共同参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证据效力。
当然,按公平原则,如果有充分理由可以推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时,亦可采信《司法鉴定》,但,因该《司法鉴定》是单方鉴定,应当给予医院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据此,为统一裁判尺度,建议作如下解释性规定:
1,医、患双方在诉前共同委托了鉴定后,患方又单方委托另行鉴定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采信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的证据效力。
2,患方提出了理由推翻原先鉴定证据效力,要求采信后一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并认可的,应当告知医方,医方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上述报告,恳请审议。
**市***区人民法院
20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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