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docx
- 文档编号:9781480
- 上传时间:2023-02-06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18.46KB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docx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
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
一、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类犯罪共涉与刑法条文24条,包括17个罪名。
〔一〕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二款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防止、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展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展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展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
3.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展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5.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6.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三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屡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防止、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六〕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某某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视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犯行贿罪,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犯行贿罪,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七〕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八〕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十〕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潦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子立案。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一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二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十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如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十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十七〕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追诉立案标准参照行贿罪立案标准。
二、滥用职权犯罪
滥用职权类犯罪共涉与刑法条文15条,包括15个罪名。
〔一〕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六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某某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如下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
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与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与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某某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某某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某某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管辖 规定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