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标准及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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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标准及方法
一、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199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否则就不属于法律上的轻伤,就是第二条提到的轻微伤,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只要负责赔偿一定的损失就可以了。
而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故意伤害就是指轻伤以上的伤害才能认定为犯罪。
而且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即使是犯罪,也可以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法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
再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判一年以下的,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不予起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进行考察。
所以,综合以上,如果只是轻微的伤害,没有造成法律规定的损伤就不存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
即使要追求法律责任也会因为当事人认错的态度和不满十八周岁的情况免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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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
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
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二、
伤残等级级别划分依据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如果人体器官没有砍掉、丢失、缺损就不属于上面的任何一种情况,只有某个器官被伤害至脱落人体才能属于以上十种情况之一。
三、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安系统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2]85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意见》([2002]晋公计11号)收悉,鉴于1992年我省制定的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办案需求,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法医检验机构,按程序接受委托,向法人和公民提供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鉴定并提供服务时可收取法医检验鉴定费。
具体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案件受理后,委托方因故要求终止检验鉴定的,应出具书面报告,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检验鉴定业务进展情况适当收取检验鉴定费。
三、委托方交纳检验鉴定费确有困难的,可书面申请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缓交、减交或免交检验鉴定费。
四、委托方需要到指定的协作医院检查、诊断或住院治疗的,所需费用按卫生部门收费标准收取,各级公安机关法医检验机构不得重复收取。
五、检验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系统各法医检验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公安系统办理非刑事案件收取技术检验鉴定费的通知》(晋价费字[1992]第244号)同时废止。
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
活体检验挂号费次5
活体检验鉴定费案/次200
医疗纠纷鉴定费案/次400
新鲜尸体外表检验费具200
新鲜尸体解剖检验费具500
腐败尸体外表检验费具400高度腐败尸体加倍收费
腐败尸体解剖检验费具800同上
开棺验尸具1200
颅像重合例500
病理切片(HE染色)张50
病理切片(特殊染色)张80
电生理检查费套300
种属或定性个100
各血型系统个100
各酶型系统个100
DNA分析份/人1000
亲子鉴定(单亲)份/人1200
亲子鉴定(双亲)份/人1000
搬运尸体具自定
存放尸体具/日50
碎尸整形复原具自定
尸体防腐具自定
穿衣整容具200材料费另收
伤口缝合厘米6
尸体包装消毒具自定包装材料费另收
办理告别仪式厅次自定
租用解剖室次自定
疑难未知物分析样品自定
仪器分析样品300-400
样品前处理费
检验方向明确样品200腐败检材加倍收费
无明确检查方向样品350同上
剧毒样品检验样品400-600同上
微量物证检验案200-300
尸体及解剖照相3套/具100-250高度腐败尸体加倍收费
红外照相件160
紫外照相件70
外拍照片件80
现场照片卷30
伤检拍照卷40
X光片张50
录音小时10
转录资料分钟10不含像带
复制录像带盘(本)20不含像带
字幕制作每幅50
配音制作分钟15
画面剪辑分钟10
摄像(普通)小时400含像带
摄像(数码)小时300同上
指纹检验枚50-150
足迹检验枚150-200
指纹足迹固定显现枚350
工具痕迹检验枚450
枪弹痕迹检验枚500
交通事故检验勘查套600
正常笔迹鉴定件100
一般伪装笔迹鉴定件200
严重伪装笔迹鉴定件400
印章鉴定枚120
压痕.涂改.消退文字显现每份材料200
烧毁材料的文字显现每份材料300不含像带
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每份材料400
四、2008-1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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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33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未成年人没有这项费用)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父母护理费用,山西的平均工资大概是一年4500,一天就是12块钱左右,天数乘以这个数,比如20天就是20*12=360块。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立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立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这个主要是指坐车等的费用,以发生事故期间的有效票据:
汽车票、火车票、公交发票等为标准)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只给合理的部分,也就是不超出当事人平时生活水平的伙食费用,不包括奢侈费用。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医生对病人的医嘱,如要买什么药吃啊,缺了什么会导致病情加重等,也就是只能和病人康复有必然联系的费用。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没有残疾就没有)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没有残疾就没有)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没死就没有)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需要抚养的孩子、老人就没有)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没有死亡就没有)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综合以上,需要赔偿的包括: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以上费用除了不可能有发票等有效凭证的外,必须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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