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考试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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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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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试简答题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相同点:
两者都是财产权。
不同点:
1概念:
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客体:
物权--物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5内容:
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能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产生方式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实现方式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效力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客体方面,从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三、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
在按分共有关系产生时,法律要求共有人应明确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不明确,则应推定为均等。
2各共有人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份额不同,各个共有人对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的。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四、相邻权利和地役权的联系和区别
区别:
1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
2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3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
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2、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3、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
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
五、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六、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四)(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
七、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客观要件
(二)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2、债权成立后实施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
(二)主观要件
(1)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2)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九、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的区别
1法定抵销必须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合意抵销对此不作要求。
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而合意抵销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合意抵销则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1)双方债务是否届清偿期不同。
在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均须已届清偿期;在合意抵销,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在所不问。
(2)抵销的方法不同。
在法定抵销,须由抵销权人通知对方当事人;而在合意抵销,则须有主动与受动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一致订立抵销协议。
(3)对抵销标的物的要求不同。
在法定抵销,要求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而在合意抵销,当事人双方可以商定种类、品质不同的标的物进行抵销。
(4)能否附期限不同。
法定抵销中对抵销的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而合意抵销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抵销合同中商定抵销的条件或者期限。
(5)效力不同。
合意抵销具有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债务关系的基本效力,这一点与法定抵销相同。
但是,由于合意抵销贯彻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具体的效力可以决定于当事人双方在抵销契约中的约定。
十、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
1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
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2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3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
十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又无过错,依公平观念,也可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一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无损害无侵权。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后果不一定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如定金罚则。
3、举证责任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而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才能免责。
4、免责条件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5、责任形式不同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不限于财产损害,而且包括人身损害及其他损害。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财产损害。
十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故意。
主观过错
2、行为人加害行为,实施了侵权违法的行为。
3、行为人侵权事实存在,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十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共同危险行为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有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
3、具有危险行为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和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在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十四、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1)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人);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和女婿。
(2)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
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中的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性别和先后次序之分.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养兄弟姐妹,都可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十五、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同是法定继承,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继承发生的时间不同。
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在死亡之前死亡。
(2)继承的主体不同。
转继承中的转继承人包括的直系晚辈血亲和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3)继承关系不同。
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遗产中被转继承人已经继承的份额,是两次继承的合并;而代位继承,由于被代位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继承权,所以代位继承人是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一次继承。
(1)产生的原因不同.转继承是因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而代位继承则是因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被代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死亡.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既可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在代位继承人中,继承人(即被代位继承人)则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3)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既可能是继承人的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也可能是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则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
(4)可继承的范围不同.在转继承中,即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则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十六、遗嘱种类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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