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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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照表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表
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编第一章开采
第二章开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
第八十六条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超过规定的应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盘)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小于或等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八十九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巷道类型顶部/m两侧/m备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00.3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输送机运输巷道0.5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0.30.3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大于4.0m单轨吊车运输巷道0.50.85曲线巷道段应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
巷道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0.50.5曲线巷道段应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
巷道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设置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的巷道0.3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巷道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巷道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必须留有宽1m(非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以上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单车道应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错车硐室,并应设置方向标识。
2.双车道行驶时,来往车辆各行其道,会车安全间距不得小于0.5m。
第二十四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九十三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第九十四条采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煤岩加固、充填、堵漏时,应对高分子材料使用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措施。
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围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采空区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九十五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超过规定的,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
采空区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下山剃头开采。
第四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围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围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围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围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围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围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已淘汰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五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
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
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
第五十二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
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九十九条急倾斜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
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
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严禁在控顶区域提前摘柱。
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严禁在控顶区域提前摘柱。
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
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
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采用光面爆破。
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煤巷、半煤岩巷支护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和试验记录。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过老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第一百零三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倾斜井巷支架应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
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五十五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
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
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
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且应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风速应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该区域的液压支架。
第六十二条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
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进行回采。
第六十五条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
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
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
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一百一十二条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加以规定。
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
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
对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加以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
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六十七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
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
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
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
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
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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