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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陶河中学章程
(2015年12月26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12月28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6年5月4日经海丰县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6年5月5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海丰县陶河中学,中文简称为陶中,住所地址为海丰县陶河镇叙堂钟村后面,邮政编码为516432。
第三条学校为海丰县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海丰县教育局管理。
学校为实施三年学制初中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理念文化
第5条办学指导思想:
面对现实,正确定位;抓住机遇,谋求发展;尚孝立德,育人为本。
第6条办学理念:
育人为本,和谐发展
第七条治校方针:
依法治校,精心育人,强身砺志,全面发展。
第八条培养目标:
乐观自信健康有特长
乐学会学沟通能表达
自理合作诚信懂责任
第九条校训:
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十条校风:
严谨务实开拓奋进
第十一条教风:
爱岗敬业团结进取
第十二条学风:
文明守纪团结爱校
博学多才勤奋好学
第三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依据2011年12月8日发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
德育处设主任(副主任)1名。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教导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总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
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拟定教学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三十一条抓好常规管理和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培养良好班风和校风。
班主任要同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
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同时又要体现出艺术性。
第三十二条加强教研组和备课组建设,规范教研组和备课组的活动制度,围绕“兴趣、参与、合作、方法、习惯、成功”六个教学要素,不断优化教学目标,优化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优化教学方法,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运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期开展论文评比等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四条坚持推门听课制度,学校各级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按上级有关规定听、评课,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每学期学校根据县教育局制定的工作意见,安排本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7小时。
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第三十七条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
第三十八条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
校本教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地理、历史、生物,其它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正确使用好《中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手册》,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学校要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
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四十三条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
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四十四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五条加强信息技术管理,重视实验、电化器材及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装备的使用,充分发挥好它们在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确立教学科研“为教师成长服务,为教育实践服务,为丰富和发展教学理论服务”的理念,实施“科研兴教,科研兴校”战略,规范教学科研工作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满12周岁的适龄少年;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九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五十二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
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五十三条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县、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学生成长手册”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修完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二条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六条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
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十条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电脑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二条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八条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九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八十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一条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
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学校依靠陶河镇党委、陶河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
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四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五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第八十六条陶河中学绩效积分实施方案(修订)
第一章总纲
一、指导思想
根据海丰县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各级各类学校绩效工资的通知》(海人社发[2013]30号)和《关于规范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和分配办法的通知》(海教[2010]171号)文件的精神,贯彻“奖勤罚懒、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激励先进”的分配原则。
第一、为了增强我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构建和谐校园,激发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逐步形成内部激励机制,结合我校实际,采取教职工绩效积分考核的方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绩效积分是教职工工作绩效的记载,是聘用、晋级、评先评优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实行教职工绩效积分的月度登记制度和年度统计制度。
月度登记一般以四周为一个月度,年度总积分统计为本年度各月度积分及其它积分的总和,积分统计起始日期以本方案开始实施的时间为准。
第四、教职工绩效积分与《陶河中学管理制度》相结合,将教职工年度总积分记入教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工作实效的依据。
二、绩效积分考核对象:
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三、经费来源:
县财政拨款绩效资金经费。
四、绩效积分考核组织机构
1、绩效积分考核小组
组长:
吴瑞发
成员:
林德彪、叶心欣、魏永才、黄少登、蔡伟群、颜焕锦、黄诗贤、陈辉群、林坤开、吴哲聪
2、领导小组下设
1测评小组
组长:
林德彪
成员:
黄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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