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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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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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
附件1行政许可具体条件
一、设置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
校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3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三、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一般不得少于4名。
四、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并提供消防意见书,房屋检测部门的鉴定书;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场所至少2消防安全出口,成人为对象培训6楼以下,未成年人为对象培训3楼以下。
租借的校舍,租借期不少于2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
1.简易建筑;2.危房;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4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六、必须配备与办学内容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七、有与办学内容、教学特色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大纲。
八、有规范的学校章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齐全的规章制度。
九、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出资证明文件。
出资额度须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中小学生课程为内容的各类培训、补习。
行政许可须递交材料
1、需要递交材料、表格模本请登陆龙湾教育网“教育行政-政务公开”专栏下载。
2、所有递交材料均须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序号顺序编排成册。
3、证明类材料审验后原件退回4、举办者对提供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办阶段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应当包括内容
备注
申请筹设阶段
1
申请报告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若举办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需提供以上1-6,8-18项材料。
2
可行性报告
(办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办学条件、办学方案等)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对所办项目需求情况作出分析论证,以保证生源稳定。
3
举办者情况表
社会组织举办: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书;举办者帐户资金资信证明。
公民个人举办:
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书;外省市户籍公民还须提供温州市区居住证明及担保人(单位)证明。
举办者如由多方组成,还应提供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4
办学资金情况表
办学资金验资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5
办学场地登记表
合法的产权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期限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提供消防安全意见书;房屋检测部门的鉴定书;办学场所平面图。
6
名称核准书
拟办教育服务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区民政局出具)
申请正式成立阶段
7
筹设批准书
8
筹设情况报告
书面报告筹设情况并提出正式设立
9
申报表
《龙湾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2份(双面打印)
10
章程核准表
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培训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12
办学设施清单
已置和拟置办公、教学和其他设施清单(名称、数量、价值)。
13
首届理(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应写明:
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14
15
决策机构成员情况表
校长、理事会成员情况(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及校长从事三年以上教育工作的证明等)。
16
教师及工作人员汇总表
教师及工作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财会人员上岗证,聘任协议书。
)
17
各项管理制度
行政、教学、财务和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所设各岗位职责。
18
专业(课程)备案表
办学范围对应专业(课程)的培养目标、教学模式、内容、所用教材及其特点等
附件2民办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汇总一览表
0.民办培训机构申报材料封面
1.办学申请书格式
2.办学可行性报告
3.举办者情况表(个人、单位、联合举办者)
4.办学资金情况表
5.办学场所情况表(含合法的产权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期限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消防安全意见书;房屋检测部门的鉴定书;办学场所平面图)
6.名称核准书
7.筹设批准书
8.正式设立申请书(筹设情况汇报)
9.龙湾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
10.章程格式文本
11.章程核准表
12.办学设施清单
13.理(董)事会决议模板
14.理事会成员情况表
15.校长(负责人)情况表
16.教师及工作人员汇总表
17.学校管理制度
18.专业课程开设备案表
封面申请人
电话
龙湾区民办培训构申报材料
材料一:
办学申请书
龙湾区教育局:
为了繁荣祖国教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本人特申请筹办温州市龙湾区。
举办者及培训机构信息如下:
举办者姓名年龄性别联系电话;
拟办校址:
;学校(培训机构)规模:
班,人;办学形式:
;办学层次:
;办学类型是;办学范围:
;
招生对象:
;
经费筹措:
为保障学校(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及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举办者投入办学启动资金万元。
其中办学场所租金万元,学校装修万元,办学、办公设施购置万元,其他支出万元。
内部管理机制:
由培训机构(选:
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负责制。
申请人(印签):
年月日
附:
有关材料份
说明:
办学形式应填[选:
业余面授、全日制面授];办学层次应填[选初等、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类型是[选:
文化类、艺术类]教育培训;业务范围(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培训机构)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招生对象:
(选:
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
材料二:
办学可行性报告
办学可行性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拟办学校(培训机构)概况:
举办者、拟建学校(培训机构)名称、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等说明;
(2)社会需求分析:
有关教育需求预测及现状,招生对象与来源,办学稳定性说明;
(3)办学条件的可行性:
政策保障、学校(培训机构)设施、师资队伍、开办资金、经费来源等办学有利条件等。
(4)学校(培训机构)发展计划。
材料三之一:
举办者基本情况(个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照片
身份证号
学历
专职
兼职
家庭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拟任学校职务
档案所在
单位及职务
工作简历
举
办
者
本
人
意
见
档案所在单位意见
附:
举办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
材料三之二:
举办者基本情况(单位)
举办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举办单位
住址
邮编
举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举办单位法人类型
举办单位注册资金
(万元)
举办单位
现有总资金
(万元)
举办单位开户银行
举办单位银行帐号
举办者提供办学资金
(万元)
举办者提供
办学场地
(㎡)
提供办学设备
提供其他资产
举办单位意见
年月日
附:
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法人代码证书、帐户资金资信证明
机构名称
举办者总数
(个)
举办者是否接受捐赠
捐赠单位
捐赠时间
捐赠内容
举办单位
金额:
比例 %
金额:
比例 %
金额:
比例 %
举办者个人
金额:
比例 %
金额:
比例 %
金额:
比例 %
材料三之三:
联合举办者情况表
附:
联合举办证明书
材料四:
办学资金情况表
单位:
万元(人民币)
机构名称
办学注册资金
金额
所在银行及账号
注册资金来源
举办人(单位)投入
捐资
其他
资金投入预算
总投入万元,其中办学场所租金万元,学校装修万元,办学、办公设施购置万元,其他支出万元。
验资单位
举办者签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出资额度须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验资报告附后。
材料五:
场所地址
建筑楼层
办学场所位于第层
消防通道
该场所有个消防安全通道
消防设施
所有权
□自有校舍
□租用校舍
用房性质
□商业用房
□居民住宅
总面积
平方米
教室
平方米
办公室
平方米
其他
平方米
备注
办学场所情况表
附:
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办学场所平面图。
材料六:
6.名称核准书
拟办教育服务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区民政局出具)
材料七:
7.同意筹设批准书(由龙湾区教育局出具)
材料八:
学校正式设立申请书
龙湾区教育局:
××××年××月××日贵局同意本人筹设温州市龙湾区××培训机构,并发放同意筹设书。
经过××个月的筹备,学校各项筹设情况如下:
一、学校(培训机构)于××××年××月××日成立理(董)事会,×××为理(董)事。
理(董)事会决定×××为法定代表人,任命×××为学校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
理(董)事会已经通过学校章程,今后学校(培训机构)将严格依章程行事。
二、目前学校(培训机构)已招聘专兼职教师××人,并对教师进行了业务培训,所有教师都具备相应资格;财务人×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三、学校(培训机构)办公及教学场所已装修完毕,现有教室××个,办公室××个,并且通过消防安全验收。
目前学校(培训机构)购置××××设施、设备(数目)等。
四、学校(培训机构)办学资金××万元已全部到位。
五、为保证学校(培训机构)设立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学校已经制订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等制度。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总之,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我校(培训机构)各项筹备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向区教育局申请:
对我校(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进行现场评估,并批准温州市龙湾区××培训学校(培训机构)正式设立。
申请人:
姓名
××××年××月××日(格式仅供参考)
材料九:
许可证编号:
温州市龙湾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申报表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举办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制
培训机构概况:
申办机构名称
申报日期
地址
电话
拟任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开办资金
办学形式
□面授□寄宿□走读
办学范围
文化类、艺术类教育培训
办学层次
初等、中等非学历教育
招生对象
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
办学负责人情况:
职务
专或兼职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工作单位及职别
(校长)负责人
教学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承诺书:
本人保证所有办学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印签)
年月日
审定结果:
主办部门审核意见
(印签)
年月日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印签)
年月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印签)
年月日
备
注
(印签)
年月日
印模及银行帐号备档
名称:
民办教育许可证号:
校章
(印 模)
财务专用章
(印 模)
开户银行:
帐 号:
审验记录:
审验机关(印)
年月日
审验机关(印)
年月日
审验机关(印)
年月日
审验机关(印)
年月日
违章处理记录:
材料十:
温州市龙湾区_______学校(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培训机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学校(培训机构)]。
第二条学校(培训机构)性质:
经龙湾区教育局批准,由出资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培训机构)宗旨:
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学校(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龙湾区民政局;本学校(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机关是龙湾区教育局。
第五条学校(培训机构)住所:
温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平米。
第六条本学校(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办学资金:
元人民币;出资者:
。
(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并附联合办学协议)
第一十条学校(培训机构)办学规模为班;教师名;学校(培训机构)办学层次是[选:
初等、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选:
业余面授、全日制面授、或其他形式];办学类型是[选:
文化类、艺术类]教育培训;业务范围(办学范围)是[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培训机构)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第一十一条学校(培训机构)招生对象:
(选:
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十二条本单位设(选项:
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其成员为人。
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成员有:
XXX,XXX,XXX。
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成员为3-25人;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一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手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一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一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姓名:
XXX。
副理事长1-2名,姓名:
XXX,XXX。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一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一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一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教育教学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姓名:
XXX,XXX。
(或选本单位设监事人。
)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等(姓名)〕
第二十六条学校(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是(选项:
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培训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
(三)修改学校(培训机构)章程和制定学校(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培训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批准学校(培训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决定学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决定学校(培训机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召开的第届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二○○年月日
〔注:
本章程须经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盖章核准〕
材料十一: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章程核准表
机构名称
办学许可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会议形式
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同意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需
说
明
的
主
要
问
题
(要说明章程修改的原因以及修改的主要条款)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机构盖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核准意见
年月日
附:
办学章程(签章)2份
材料十二:
办学设施清单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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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 学历教育 培训 机构 设立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