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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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看,法具有规作用,规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那么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围。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根本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作用。
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与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
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根底,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
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那么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容、目的决定的。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与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
〔1〕法律是以社会为根底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开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以与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答案补充
评价作用---刑法的条文对行为性质定性
预测----通过看条文可以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而知道自己所实施行为后果
教育----普法功能
强制-----刑法的处分功能
指引----民商法告诉人们如何订立合同,为商业交往提供准侧!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围活动的作用。
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
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认的性质以与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与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
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
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
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疑心,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那么很多。
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那么,它既有国家的强制性,又有普遍的约束性。
它不仅确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那么,引导人们自觉守法,
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那么。
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公共生活规意识,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那么,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评价强制教育作用。
法律规在公共生活中的以上作用可以在案例分析中详尽表达,
案例一:
情急以刀刺人 自残难逃刑罚
有了,矛盾不冷静处理,情急之下刀刃相见,刺伤了别人自己又后怕,悔恨中把自己刺成重伤,不但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自还是难逃法律的处分。
近日,被告人引绪被市仓区人民法院以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二:
本应进考场却进看守所
长安区三学生高考前夕抢劫被捉
三个就要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聚在一起闲聊时觉得抢劫挺有刺激性的,于是乘着酒兴,付诸行动,不想竟然强到了以前的同班同学,当场被同学认出,半天工夫就被民警抓住。
而他们似乎没有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还给民警说自己要参加今年的高考,希望他们早日回去复习功课。
办案民警直叹可惜可悲。
案例三:
无钱上网抢劫出租车司机 身陷囵圄悔恨莫与
2007年4月16日晚,家住市灞桥镇的于某〔18岁〕某〔20岁〕窦某〔21岁〕在灞桥吕家堡村某网吧上完网后,在灞桥边上闲逛。
他们三人辍学后,在附近的建筑工地打工为生。
平时挣的钱不够上网花费,便经常在附近的学校诈骗学生的生活费以供其挥霍。
这时,他们三人决定将“弄钱〞的目标锁定在过往的出租车司机身上。
此后,他们三人用同样的作案手法于4月19日和23日在灞桥附近分别对三名出租车司机实施了抢劫。
共抢走现金2500元,手机4部,赃款赃物被三人平分,供其吃饭上网和挥霍。
事后了解到于某是从小跟奶奶长大的。
一想到奶奶年龄大了,没人照顾,又为自己担忧怕,于某写了一份忏悔书。
——摘自西部法制报2007年5月26日 第八版 案卷再线
以上案例的共同点就是当事人对法律不很了解,没有或不能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或一时冲动〔冲动还是因为自控能力不强,法律意识不强〕没想到自己随后的身陷囵圄。
法律意识淡薄是他们致命的一环。
事后他们都表现为懊悔不已,深深地自责,在自责中自我教育:
他们知道了一些事情也许很刺激,也许能发泄一下自己,能图一时的痛快,但不能做。
这里表达了法律的预测作用与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铁面无情,即使是面临高考的学生,警官们也只有无奈与同情而丝毫不能手软。
这表达了法律的强制性。
当事人以身试法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训,而对他人也是一种警醒。
对别人也是一种间接的教育。
当然了事前控制要优于事后控制,认真地学习法律规,反省自身,自我教育,再好不过了!
法律规明确地告诉你可以做什么,不准做什么,必须做什么。
法律规的引导作用显现在其中。
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就会自觉地应用法律规来规自己的行为并应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采取行为之前就能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从而到达了一种事前控制,
当然了法律手段并不是万能的,需要道德手段的配合。
在高校早已开设了法律根底课的情况下,为什么近几年大学生犯罪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这当中固然有普法意义的教育措施不够得力,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但仅仅依靠普法教育是否能彻底解决大学生的犯罪问题呢?
我认为答案是否认的。
通过剖析一些案例,可以发现,他们中相当一局部人并不是不知道偷窃成心伤害杀人等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办的,而是由于他们人生理想的模糊,价值观的扭曲,信奉享乐主义报复主义等。
当邪欲恶念一旦膨胀到失去理智,冲毁道德堤坝时,再厉害的法律往往也难以阻止滑向犯罪的深渊。
因此在强调法律作用的同时,不能无视道德规的作用。
法律在中国实际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战略决策的实施,中国的法治建立也开创了一个新时期。
这一新时期的法治建立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政府主导的立法进程,即寄予法律制度的完备到达依法治国目的;二是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
但由于对法治核心理念的认知存在缺失,以与政治制度改革严重滞后、传统文化法治供应缺乏,导致这两方面的进程都面临着各自的困局。
本文试从理念和实践层面分析法律在当代中国实际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其面临的“虚无主义〞危险。
最后指出,法律应回归生活,顺应中国人的实践理性传统,方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实现“法治国〞的终极目标。
一、中国法律的信仰困局
1、奉行“乐感文化〞,缺乏信仰传统
“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也是一种理性精神、一种文化意识〞,这种意识“熔铸在总体性文明的各个层面中,自发地左右地左右着人的各种活动。
〞显见,一个民族的文化心理习性决定着该民族的行事方式,并进而对该民族的法治施加着关键性影响。
诚如有学者指出,以历史的角度衡量,我国是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
一中国留学生在美期间,结交了一美国女孩为女友。
一次两人过马路,当时红灯,但四处并无车辆行使,男孩牵起女友的手就欲穿过马路,女孩制止。
男孩不解,并为此起了争执。
假设干天后,此男生被美国女孩抛弃,谓之曰:
一个根本规那么都不能遵守的人,怎能可靠?
!
数年后,该男士学成归国,交一中国女孩为友。
某日,又逢红灯而无车辆行驶期间情形。
此时女孩拉住男士之手即要穿越红灯,吸取教训的男士制止。
女孩困惑,男士解释:
须遵守规那么。
数天后,男士再次被甩,女孩告之:
迂腐这般,怎能指望?
!
故事真实性无从讲究,却也无妨其启示意义。
首先我们可得出的一个信息是在两种不同的文化情境下,一样或相似的行为却将导致截然不同的结局。
也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在我们的国土上树立尊重规那么的心理意识不得不面对的艰巨挑战。
泽厚先生曾将中西文化作一比照,并分别定义为“乐感文化〞、“罪感文化〞。
将西方文化称之为“罪感文化〞甚易理解,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而有人类繁衍,即人是生而有罪的,人在此世即为赎罪。
相信来世才是最大的幸福,庄重的洗礼仪式,每周的教堂礼拜等,塑造了人的敬畏意识。
并随着法律文化的兴旺,最终延伸至对规那么、制度、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而我们那么恰好缺失这一信仰的传统,也就并不具有一个人格神的上帝来管辖人的心灵。
以泽厚先生的见解,“乐感文化〞的关键在于它的“一个世界〞〔即此世间〕的设定,即不谈论、不设想超越此世间的形上世界世界〔哲学〕或天堂地狱。
它具体呈现为“实用理性〞和“情感本体〞。
我们的文化更多的是关注于现世的文化,也即是惟有此岸,而无此岸世界的存在。
我们也会烧香拜佛,但烧的也还是此世的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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