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款转资本公积涉及哪些税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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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款转资本公积涉及哪些税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
应付款转资本公积涉及哪些税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
20XX年资产评估师《财会》知识点:
专项应付款/20XX年资产评估师《财会》知识点:
专项应付款知识点:
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家指定为资本性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如属于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拨款等。
该科目应当按照拨入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收到资本性拨款时,借:
银行存款贷:
专项应付款2.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
在建工程贷:
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教师提示:
此时无需考虑专项应付款。
待工程完工后再考虑。
3.工程项目完工,形成固定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固定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投资者;而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较多采用现金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保证股东收益的稳定性。
纳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近期,某上市公司20XX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
以本公司现有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转增3股,方案实施后,其财务人员特别提出咨询,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涉及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XX年〕18号)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的解释,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着限定性条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资本(或股本)溢价属于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
因而在税收的层面上而言,涉及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的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年〕79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基于国税函〔20XX年〕79号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对投资者而言包括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不用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也无须履行相应的扣缴义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上市公司而言,对于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上市公司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用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及投资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缴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缴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情况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
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列举说明如下。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年]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
实收资本(股本)。
二、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本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时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
某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账面净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1200万元。
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
长期股权投资1200贷:
固定资产清理1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该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应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正确的会计处理:
借:
长期股权投资1200贷:
固定资产清理1000营业外收入200这样处理,评估增值部分就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若未进行调整就转增注册资本,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违规转增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以下属于按会计准则正确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部分,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是不能转增资本的,若违反规定转增注册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根据新准则规定,如转让该被投资单位股权,则应将该项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会计账务处理:
①所有者权益变动时借:
长期股权投资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
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会计部函[20XX年]5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贵部上证上函[20XX年]109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
会计账务处理:
①公允价值变动时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金融资产时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
投资收益。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根据准则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
①转换时借:
投资性房地产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
投资收益。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
考虑日后行权时应转出,该项资本公积在行权前不得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
①资产负债表日借:
管理费用等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行权时借:
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
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金融资产重分类产生的差额,根据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
①重分类时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
持有至到期投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金融资产时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
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情况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
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列举说明如下。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年]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
实收资本(股本)。
二、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本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时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
某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账面净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1200万元。
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
长期股权投资1200贷:
固定资产清理1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该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应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正确的会计处理:
借:
长期股权投资1200贷:
固定资产清理1000营业外收入200这样处理,评估增值部分就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若未进行调整就转增注册资本,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违规转增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以下属于按会计准则正确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部分,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是不能转增资本的,若违反规定转增注册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根据新准则规定,如转让该被投资单位股权,则应将该项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会计账务处理:
①所有者权益变动时借:
长期股权投资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
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XX年]5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贵部上证上函[20XX年]109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
会计账务处理:
①公允价值变动时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金融资产时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
投资收益。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根据准则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
①转换时借:
投资性房地产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
投资收益。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
考虑日后行权时应转出,该项资本公积在行权前不得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
①资产负债表日借:
管理费用等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行权时借:
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
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金融资产重分类产生的差额,根据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
①重分类时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
持有至到期投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金融资产时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
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目前,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第28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年〕118号具体分析如下:
一、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个税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另外有个批复可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一)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是一种特殊的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产生于权益性投资,包括创建时的初始投资和经营后的利润积累。
资本公积是投资人投人企业资金的另一种形式,是一种准资本或资本的储备形式,因其产权性质、日常管理上的特殊性,它既不同于实收资本,也不属于留存收益,会计上要单独设置资本公积账户进行核算。
——资本公积核算要执行准备金制度,设且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当资本公积增加时,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外,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直接增加资本公积,能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金,暂记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1.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在未转让或收回投资前只能暂记在2.接受实物资产捐赠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入,将其暂记在现金捐赠,则可直接计入该科目。
3.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当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评估增值等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本企此要按持股比例计算出应拥有的数额,暂记享有的份额转人4.资产评估增值,在未实现时,暂记入科目。
(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
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
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XX年]64号),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除上述外,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均可用于转增资本。
另外有点需要注意:
拨款转入是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拨款转入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所以属于“财政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因而是符合免税规定的。
(三)企业转增资本的涉税分析1、股东为自然人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第289号,198号文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资本溢价外,其他的如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年〕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这里,虽然没有规定用资本公积转增利润需要做纳税处理,实际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本质上也是股权权益的收回,因为清算时候,只有实收资本和部分来源于股东本身投入的项目(如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不纳入清算收入的。
同时,国税发[20XX年]118号文也提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及不能用于转增的项目除外)转增资本,实质上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并无不同,也应视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所以理应计入投资所得。
企业按118号文规定以取得的股票票面价值计入投资所得后,将来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作为投资的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年〕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目前,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第28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年〕118号具体分析如下:
一、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个税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另外有个批复可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一)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是一种特殊的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产生于权益性投资,包括创建时的初始投资和经营后的利润积累。
资本公积是投资人投人企业资金的另一种形式,是一种准资本或资本的储备形式,因其产权性质、日常管理上的特殊性,它既不同于实收资本,也不属于留存收益,会计上要单独设置资本公积账户进行核算。
——资本公积核算要执行准备金制度,设且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当资本公积增加时,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外,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直接增加资本公积,能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金,暂记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1.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在未转让或收回投资前只能暂记在2.接受实物资产捐赠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入,将其暂记在
(二)企业转增资本的涉税分析1、股东为自然人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第289号,198号文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资本溢价外,其他的如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年〕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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