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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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6
▪第二十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债的保全概
第二节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四节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概述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一节 债的保全概述
◆二、债的保全的作用
◆1.有利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消极与积极减少。
(1)消极减少-代位权:
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2)积极减少-撤销权:
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
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题]:
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3.有利于防止债务人实施各种不正当行为逃避债务。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一)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
(二)性质
▪关于代位权的性质,学者争论比较大。
▪有认为代位权属于实体请求权——代理权?
▪也有学者认为是一种形成权?
▪也有学者认为是一种到期请求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所以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
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3、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虽与形成权相类似,但不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的效力,只是按照实行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所以它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
5、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法定的权利、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优先偿权、代理权、不是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不是形成权。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法源:
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的债权
✓
(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
(2)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已确定或能够确定。
✓(3)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全面履行债务;但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除外。
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属于何种权利?
债务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怠于使用、收益(房屋的出租、土地的耕作等)?
对有利合同(赠与)的承诺能力或者有利商业机会的利用?
登记请求权?
严格来说并不能被归类到债权之中。
债务人乙购买丙的房屋,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仍然在丙的名下。
若债务人乙不积极请求丙登记,丙通过二重买卖就能把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于丁,债务人乙就得不到房屋的所有权。
▪专属权利
▪专属权利,指债务人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该权利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
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例如,监督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
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
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让与的权利
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
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且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何谓怠于行使?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
如何理解?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合同法73条没规定,司法解释13条作了补充)(在撤销权,合同法及司法解释都没要求)
▪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例外:
▪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
▪例如,第三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等,因为此类行为对债务人并无不利。
债权人得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前行使代位权。
▪4、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标准:
债务人无资力
▪因为代位权是以保全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
▪例如,若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为清偿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自可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观点是否全面?
▪例外:
▪需要区分主债权是特定物之债还是非特定物之债。
▪若是特定物之债,由于合同的目的是取得该特定物,所以和债务人的一般财产状况无关,只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有可能导致债权人之债权内容无法实现的,不管债务人是否无资力,均可以行使代位权。
▪若是非特定物之债,特别是金钱之债,债权之实现和债务人的整体财务状况有关,则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债务人无资力为条件。
▪思考题
◆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
甲便对好友丙说:
“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
”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
?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获得的价值,应与所需保全的债权的价值相当即可。
如超出保全范围的,应分割债务人的权利行使(合同法司法解释一22条:
剩余部分债务人可单独提起诉讼)。
不能分割行使的,方可行使全部权利,多余部分可折价返还债务人。
▪2.在我国,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传统民法中的代位权不必须以诉讼为之,诉讼外之方法亦无不可.
▪
▪【比如我国‘‘台湾民法”第242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
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在我国大陆地区?
▪理由:
▪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
▪另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充抵自己的债权。
▪
▪3、诉讼管辖。
按照《合同法解释
(一)》第14条的规定: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地位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均可以行使代位权。
在发生代位权诉讼时可作共同原告。
▪次债务人为主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适用合同法的解释
(一)》第16条规定: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经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次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是:
▪
(1)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
(2)债权人要求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享有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诉讼担保民诉93条)。
▪次债务人应负的义务是:
(1)代位权有效成立的,负有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债权人胜诉的,负担诉讼费用的义务(但实际上最终还是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合同法73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大陆法系债法理论: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使之成为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入库原则),债务人的所有一般债权人均能就此取得利益(利益均沾)。
▪《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这就使得债权人取得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损害债权平等原则?
▪理由如下:
▪
(1)激励原则:
▪
(2)强制执行程序理论:
▪(3)严格条件:
代位权的行使在现实中本来就不常见,其适用条件也很严苛,应当使权利人权利落到实处。
▪(四)代位权行使在诉讼时效方面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18条一)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
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
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
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及利息。
请回答以下93—97题。
◆93.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答案及解析:
ABD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②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③债权人代位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解释
(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4.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案及解析:
ACD依《合同法解释
(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前者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后者仅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95.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答案及解析:
ABCDA、B项正确,依合同法解释
(一)第18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正确,依合同法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D正确,依合同法解释
(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96.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该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答案及解析:
B依合同法解释
(一)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7.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答案及解析:
D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制度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称为废罢诉权,又称为保罗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须于审判上行使,但其为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关于撤销权为何性质的权利,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等不同的学说。
▪司法考试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不属于形成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对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
▪
(1)强调债务人放弃的债权为到期债权。
▪
(2)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必已届清偿期。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的行为,除保存行为外,债权人应在履行期届满方可行使代位权。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到债权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
▪
(一)客观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
(1)非到期债权的放弃,不能撤销,日本法也是这样规定,似有些太严格;
(2)不再需要主观要件,(3)还需要债务人第三人恶意这一主观要件)
▪不能撤销的行为:
▪
(1)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不得予以撤销。
▪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子女收养、终止收养关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即使这些行为会间接地影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也不能撤销;
▪
(2)以不作为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使使债务人可得利益减少,也不得撤销;
▪(3)对于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也不得撤销。
▪(4)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如对赠与要约的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拒绝、继承或者遗赠的抛弃,债权人不得撤销。
▪因为这些行为虽然没有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甚至使债务人能够得到的财产没有得到,但并没有使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减少。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
▪仅仅是对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
▪但是资产流动性下降?
▪
(二)主观要件
▪1、对于无偿行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的撤销仅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可,不以主观上恶意为必要。
▪
▪2、在有偿行为中,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则不得撤销他们之间的法律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
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已的名义依诉讼形式为之。
▪1、撤销权诉讼的地域管辖
▪按照《适用合同法的解释
(一)》第23条的规定:
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
▪撤销权诉讼的原告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撤销权诉讼的被告,依《适用合同法的解释
(一)》第24条的规定: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如果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以及《适用合同法的解释
(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4、撤销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75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依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解释
(一)》第8条的规定:
其中的“一年”、‘‘五年”,为不变期间(即除斥期间),不适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还没有依该行为给付的自然不必再行给付,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受益人应将受益财产返还债务人,如债务人对返还财产不行使请求权的,债权人得行使代位权。
▪2.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解释26条新增)。
▪在优先受偿问题上,与撤销权的区别?
▪3.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取得的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
债权人按债权额比例分别受偿。
▪事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
▪事例2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
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一次的3000元抚养费。
李代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事例3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
后乙告诉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
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
▪在几个事例中,债务人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使自己原本应有的财产不当减少,以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这严重危及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事例1中,甲公司一直无力偿还乙公司的债权,却放弃其到期债权,已经危害到乙公司债权的实现;事例2中,李女有请求抚养费的债权,林男有支付抚养费的债务,林男在既无职业又无收入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其弟弟,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已经危害到李女债权的实现;在事例3中,债务人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仅有的彩电冰箱等转让给知情者丙,符合我国《合同法》第74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已经危害到乙的债权的实现。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债权人均可行使民法上赋予其的撤销权,通过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减少个人财产致其债务无法清偿的行为。
▪在事例1中,乙公司起诉应在甲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
事例2中,李女应在林男住所地法院起诉。
在事例3中,乙应在甲住所地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思考题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
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
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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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 保全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