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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时的合同制工人
篇一:
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
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
正式职工,是指在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办理过手续的职工。
这些职工享有探亲假。
被录用者一般实行学徒制或经过半年和一年的熟练期,学徒期和熟练期满,经考核试用合格才能转为固定工。
1985年以后招收固定工制逐步被劳动合同制所取代。
固定工是指1986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自从1995年实行《劳动法》以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依法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即国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也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
篇二:
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
三亚市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
名称
性质
地址
电话
法人
代表乙方(工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籍贯省市(县)户粮性质家庭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收
同志为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安》(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期、试用期及工种
合同期从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为期年。
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同,可续订合同。
乙方如是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实行试用()期个月(即从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日止);安排学徒工种的,实行学徒期,其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期满后十五天内,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考核,逾期不考核,视为合格。
合格的给予定级,不合格的可延期三个月,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承担工作。
因生产(工作)情况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种。
如乙方认为难予适应甲方调整的工种,可以申请辞职。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一)在政治待遇、企业管理、文化学习、技术培训、住房及生产(工作)条件等方面,乙方享有与甲方原固定工一样的待遇。
甲方必须为乙方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乙方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必须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
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甲方制订的各项有效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3、爱护甲方财产,不得无故损坏,不得贪污、盗窃甲方财物;4、听从指挥,服从分配,不得打架、吵闹,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满、不需续订的;2、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十五条规定的;3、双方一致同意的;4、经有关部门批准,到国外或港澳定居的;5、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经市劳动局确认无法调剂的富余人员。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含辞职)或是否续订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或续订合同手续。
(三)由于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和加班费等,均与甲方同工种、同级别的原固定工的待遇相同。
乙方的工资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至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知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必须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上述保险基金,乙方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补充养老费,由甲方按月从乙方工资中扣缴。
第五条双方另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立即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乙方被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和劳动福利。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擅自离职,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经过专业培训,还应赔偿培训费。
第七条其他
(一)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四个《暂行规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三)本合同经市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
一九年月日一九年月日
合同鉴证
亚劳鉴合字(19号)
经审查,同意鉴证。
鉴证人签证机关(盖章)
一九年月日
篇三: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答案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这笔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描述:
刘玉国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在刘玉国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刘玉国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
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求,但老板说,自己这里是私营企业,不像国有企业,不承担办理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同时老板还说,如果想上保险,就自己去上,公司不管这件事。
王晓听后很疑惑。
问题:
1、需要强制城镇私营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吗?
请说出理由(3分)答:
实行强制办理养老保险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刘玉国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刘玉国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
供销社认为:
刘玉国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刘玉国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
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
双方争执不下,刘玉国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玉国的请求。
刘玉国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
1、如果你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如何裁判?
请说出理由。
(3分)答:
正确。
本案中,刘玉国于1985年4月成为供销社的职工,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依据《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之第8条规定,刘玉国有权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事实上,供销社所扣的月工资总额的3%的款项,便是刘玉国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对于单位应缴纳的其余15%。
供销社依法必须缴纳,否则违反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6条之规定,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设计原则是什么?
(6分)答: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自然衰老而
3、该案例中涉及的是什么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与养老保险金缴费模式?
(6分)答:
现收现付式与给付既定模式
案例分析:
在城镇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能参加养老保险吗?
案例描述:
河南籍的农村小伙子江之平和他的四个伙伴从201X年到北京某大学的食堂工作已经快6年了,他们分别担任厨师、小工等工作。
201X年6月,该大学的后勤工作进行改革,需要辞退一部分由学校的后勤部门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伴都在辞退范围。
在办理辞退手续时,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伴发现,6年以来学校没有给他们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
所以办理离职手续时,江之平代表其他伙伴向学校的后勤部门提出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学校后勤部门的负责人认为,学校是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江之平等工人只是学校临时雇佣的农民工,没有义务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
江之平等人一方面向学校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一方面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学校和江之平等农民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将江之平等6年来应缴纳的保险费用一次性补偿给江之平等人,双方以此解决了争议。
问题:
1、试结合本案例分析养老保险的广覆盖原则?
(3分)答:
教材P175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6分)答:
教材P171-172
3、我国企业职工选择哪一种养老保险责任承担模式?
(6分)答:
责任分担型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是要强制办理吗?
案例描述:
王晓于201X年6月受聘于一家私营企业,担任会计工作。
但是工作至今企业都没有给他办理养老保险。
王晓很担心,询问同事是否办理了养老保险,大家也都表示企业没有给自己办理。
于是,王晓就代表该企业的其他同事向老板提出了希望办理养老保险的要
第3条明确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对于这些单位而言,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是强制办理的,否则就要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对于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职工而言,他们也有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险费。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6分)答:
教材P171-172
3、请说明养老保险设计中的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6分)答:
教材P176案例分析:
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描述:
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供销科科长。
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销科任销售。
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
潘强回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
同年12月,潘强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
1996年1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除名为由,拒绝报销医药费用。
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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