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招聘与劳动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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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与劳动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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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与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招聘与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文件类别:
程序制度
文件编号:
YM-QP-SC-001-A
版次:
A
生效日期:
201X0601
机密等级:
■机密□一般
归口管理部门:
合计页数:
含封面和目录共页
撰写:
XX---网赢项目组
审核:
审批:
员工招聘与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招聘管理2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5
第四章附则19
附件一:
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20
附件二:
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女)33
附件三:
劳动合同书(无固定期限)45
附件四:
劳动合同书(无固定期限女)58
附件五:
劳动合同书(特定期限)71
附件六:
劳动合同书(特定期限女)81
附件七:
劳动合同变更书92
附件八:
劳动合同续订书93
附件九: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奖惩特别约定书9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与员工订立、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所附的相关协议,应当严格遵循本制度及相关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与员工订立、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所附的相关协议,必须取得相关法人的授权,并以法人的名义办理。
第二章招聘管理
第一节职责划分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工作,并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与完善公司招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
(四)提出本部门员工需求,并核定公司员工需求,拟订及实施公司员工招聘计划与方案;
(五)对招录人员实施初步测评,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录用建议;
(六)负责对各单位的员工招聘计划方案及实施结果进行审查或备案;
(七)负责公司员工招聘过程中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事业部负责提出本部门员工需求,并协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员工招聘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员工招聘工作,并向集团公司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节招聘计划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各职能部室和事业部提出的员工需求,拟订年度招聘计划与方案,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员工招聘计划与方案,经本单位同意后,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一十条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和人数;
(二)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如能力素质、学历和年龄要求等;
(三)招聘渠道和信息发布方式、招聘结束时间;
(四)新员工到位时间。
第一十一条各单位需实施年度计划外招聘的,须将员工招聘计划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一十二条严禁无计划招聘或擅自超计划招聘。
第三节招聘实施与录用
第一十三条员工招聘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和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招聘原则。
第一十四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招聘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发布、人员初选、面试、健康检查等工作,对合格人员发出录用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录用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报到的时间、地点;
(二)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报到时需出具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技术职称原件和复印件、离职证明等。
第一十五条各单位招聘工作结束后,应将招聘具体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包括:
(一)计划招聘人数;
(二)实际招聘人数;
(三)各学历层次人数;
(四)男女员工人数;
(五)各专业人数等。
第一十六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录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一十七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新员工接受入职培训。
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1.发展史、现状、发展规划、行业状况;
2.组织架构、人员状况;
3.企业文化、相关规章制度。
(二)部门职责、岗位职责、新员工试用期工作安排及要求。
(三)安全知识。
第一十八条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人员,须及时办理转正手续。
试用人员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所在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将其辞退。
第一十九条聘用员工的薪酬待遇按所在单位薪酬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节职责划分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及集团范围内相关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集团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订公司劳动合同及重要专项协议文本;
(三)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四)协调处理有关劳动合同变动及劳动争议事宜;
(五)负责公司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统计工作;
(七)监督、指导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审查或备案相关协议文本;
(八)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规定的咨询工作;
(九)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二)拟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相关协议,报集团公司审查或备案;
(三)向集团公司提供劳动合同相关统计数据;
(四)协助集团公司处理职责范围内有关劳动合同变动及劳动争议事宜;
(五)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工会及监察、法律等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
第二节文档管理与统计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制定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订统一的劳动合同书、专项培训协议书、竞业限制协议书及其他重要专项协议书的示范文本;各单位应以示范文本为主要参考依据,组织签订相关文本。
用人单位需要拟定其他劳动合同相关协议文本的,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为每位员工分别建立劳动合同档案,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保管。
劳动合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书;
(二)相关专项协议书;
(三)相关证件、证书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文书资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劳动合同统计工作,及时编制和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劳动合同统计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员工人数、员工构成及劳动合同订立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动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纠纷处理情况;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动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劳动力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专项协议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劳动合同书及其他相关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书及相关专项协议书的订立,应严格按照用工计划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
未取得批准的用工计划或未经相关法人授权,不得擅自订立劳动合同书及其他相关专项协议书。
第三十条下列员工的劳动合同书及相关专项协议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专门规定并经法定代表人授权订立:
(一)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二)集团公司规定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集团公司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员工,其劳动合同书及相关专项协议书由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人的授权订立。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招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之前,应采用书面方式向其如实告知以下事项:
(一)相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二)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状况;
(三)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和休息休假;
(四)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等。
招录人员为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如实告知,但属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招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根据录用条件对招录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个人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应将个人资料原件及时退还本人。
对在审查过程中涉及的招录人员个人方面的信息,用人单位及相关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与所招录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与所招录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因特殊情况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所招录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可视具体工作岗位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有关员工订立相关专项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二)员工负有保密义务的;
(三)员工属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或其他重要专业技术人员的;
(四)具有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其他特定事项的。
上款规定需要订立相关专项协议书的员工条件、范围和具体要求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根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员工的需要制作。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员工享有的下列权益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一)有关双休日、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产假等休息休假待遇;
(二)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的医疗期待遇、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五)员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
(六)参加学习培训、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与用人单位按规定逐月缴纳。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员工因下列事由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一)因病、因伤治疗休养的;
(二)因违反劳动纪律,待岗学习的;
(三)女员工按照规定休孕产假的;
(四)具有其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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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 招聘 劳动合同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