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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飞机保险条款汇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殊风险保险条款目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
第1项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
1.1责任范围
1.1.1飞机:
本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保险金额以内的、由被保险人拥有或经营的飞机,包括因修理、维修而临时从飞机上拆卸下来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标准部件的损失或灭失,除非上述拆卸下来的零件已由其它同类部件替换。
1.1.2零备件及设备:
本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拥有、经营或负责的、已被拆离飞机且被其它同类零备件更换下来的零备件,包括被保险人在飞机上装运的零备件或作为零备件的外挂发动机。
1.1.3飞机失踪:
如果被保险飞机起飞后失去联络,并且在十天内无任何消息,则构成失踪。
飞机失踪后,本公司将按全损情况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除非在本公司支付赔款以前,该被保险飞机被重新取得。
本公司支付赔款后,如果被保险飞机被重新取得,该飞机将作为残值归本公司所有。
如果事后证明此次失踪属于本条款所附《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项下规定的损失,本保险单并不负责保障,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赔款。
1.2扩展责任
本公司也负责赔偿以下费用及损失:
1.2.1无论飞机是否受到损坏,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判断失误导致飞机降落在无法再次起飞的地点而引起的拆卸飞机的费用,以及将飞机从着陆点运往最近的可起降机场并重新组装的费用。
但此项费用不得超过该飞机的保险金额。
1.2.2不论本公司是否已按全损金额赔付,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事故发生后为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而进行防护、保护、保存和修复飞机过程中产生的合理的和必要的施救费用及人员运输、救助费用。
但此项费用不得超过该飞机保险金额的10%。
1.3定义
1.3.1“飞机”:
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金额的飞机的机身、机器设备、仪表和其它全部设备。
对于正被拆离或安装至飞机上的部件应当按照下列定义被视为飞机的一部分:
“拆卸过程中的部件”──从该部件由飞机上拆卸时起,直到其完全与飞机分离,并安全地接触地面、平车或专用支架时止。
“安装过程中的部件”──从该部件脱离地面、平车或专用支架时起,到被安装到飞机上止。
1.3.2“零备件和设备”:
指未安装到飞机上的标准部件,包括被保险人所投保的列明价值的飞机发动机、零备件和飞机上的服务用品,但不包括因维修或修理而临时从飞机上拆卸下来的而且没有被其它同类备用件更换的部件。
1.4修理费用
1.4.1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本公司负责赔偿与修理受损部分有关的、合理的、必要的修理费用,不论是由谁进行修复都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飞机的修理费用包括维修所需的有关人员、材料、工具和设备的往返飞机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以及受损飞机部件运往或运离修理点的运输费用。
上述运输应采取最经济可行的方式。
1.4.2飞机的修理费用还包括必要的试飞及重新取得适航证的费用。
1.4.3如果被保险人自己修理受损飞机(包括进行1.4.1款中所述的工作),可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支付工时费。
材料费用应为材料实际成本并加上合理的运输、存仓费用。
1.4.4如果修理工作由其它公司来承担,修理费用应包括实际修理费用加上被保险人合理的监修费用。
1.5委付
在发生损失或灭失时,被保险人不能将受损飞机或零备件委付给本公司。
1.6推定全损
当修理费用加上施救费用及从事故地点运往修理地点及返回经营地的运输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75%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推定全损,本公司将按飞机的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赔付给被保险人。
残值可由专家来确定或经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双方一致同意通过拍卖的形式确定。
1.7除外条款
在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项下,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
1.7.1机械故障、自然磨损、渐进损坏、内在缺陷和失灵造成的损失。
在本除外条款中,推进系统应当被看作是一个完整的单位,包括发动机及必要的附属设备。
推进系统内部的任何失灵、机械故障及推进系统内的后果损失等都属于除外责任(不包括坠落丢失部件)。
但此除外条款不适用于由于机械故障、自然磨损和渐进损失、缺陷和失灵而导致的该被保险飞机的其它部件的意外损失。
1.7.2由于吸入石子、砂砾、尘土、沙子、冰块等造成的发动机逐渐的损失将被认为是“自然磨损及渐进损失”;但吸入引起的一次单一可辨认事故所造成的突然损失,并迫使发动机从运营中立即撤出,这种吸入为本保险单所负责。
1.7.3零备件保险应适用下列除外条款:
1.7.3.1被保险财产在任何加工过程中以及直接因加工引起的损失或灭失。
1.7.3.2由于不明原因的失踪、不可解释的丢失或在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1.8免赔额
1.8.1飞机
除飞机的全损/推定全损/安排全损外,本公司对每次损失只负责赔偿超出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的部分。
但是,若一次事故涉及一个以上免赔额,则以最高的免赔额作为这次事故中所有损失的累计免赔额。
1.8.2零备件
对于零备件的每一次损失,本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的部分。
但发动机运转时发生的损失应适用安装此发动机的飞机的免赔额。
第2项法定责任险(旅客、行李、货物、邮件、飞机第三者和航空综合第三者责任)
2.1责任范围
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明细表所述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因下述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2.1.1涉及飞机或飞机零备件的事故;
2.1.2与被保险人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相关的事故。
2.2扩展责任
本条款也承担由于下列原因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1根据同邮政当局签订的有关邮件运输合同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2.2对不持机票与被保险人无雇佣关系但乘坐被保险人飞机的有关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3附加费用
本条款扩展赔偿被保险人下述费用:
2.3.1清理残骸费用及清理残骸过程中引起的责任所产生的费用;
2.3.2搜索和营救工作引起的费用;
2.3.3无论是否实际发生事故,被保险人为了减少被保险飞机事故的损失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跑道上使用灭火泡沫而支付的费用或依法应承担的费用。
每次事故上述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所列飞机保险金额的10%。
2.4辩护、赔案处理及相关费用
2.4.1被保险人因保险单所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而被提起诉讼的,本公司有权利自付费用代表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抗辩,无论此诉讼请求是否是毫无根据、错误或有欺诈性质的。
在事先得到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负责赔付被保险人为上述诉讼或其它法律行为应承担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但这部分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雇员的正常工资支出和正常行政费用。
2.4.2本公司负责支付为解除被保险人财产扣押所需的担保金,此金额最高不应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相应的责任限额,并负责任何类似抗辩过程中要求的保证金。
2.4.3本公司负责赔付在上述诉讼或法律程序中对被保险人征收的费用和从判决到本公司支付、提供或预付法庭判决金额期间产生的利息。
2.4.4在发生本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在法律责任项下可获得赔偿的事故后,本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食品、急救、住院和医疗护理、殡葬及将尸体和受伤人员运送回国及其它人道主义行为的合理的费用。
2.4.5发生保险事故导致飞机迫降后,按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向旅客出售的空运合同中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把旅客从迫降地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运抵上述空运合同所述目的地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其它地点。
本公司负责此项运输费用。
2.5责任限额
本公司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责任限额,除非有批单对此进行批注。
2.6免赔额
以保险单明细表规定为准。
2.7除外条款
在法定责任险项下,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下列责任:
2.7.1被保险人拥有、租借、租赁、借贷或占用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2.7.2被保险人雇员在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时所受的伤害,但被保险人雇员作为普通旅客时,不
适用此条款;
2.7.3任何由被保险人生产、建造、改装、修理、处理、销售、供应或分发的货物、产品或者
其中任何部件产生的责任,但是此除外条款不适用于整架飞机;
2.7.4因错误或不完善的操作、设计或说明书造成的损失,但此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本条款项下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7.5因财务过错或无力偿付债务而引起的索赔;
2.7.6因被保险人的错误行为而引起的个人责任;
2.7.7因受信托人或受托管理人的行为而引起的责任;
2.7.8因被保险人的雇佣或解雇员工引起的索赔;
2.7.9由被保险人从事或在其指使、知情并同意下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或不诚实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2.7.10被保险人拥有或经营旅馆引起的责任;
2.7.11被保险人在机场范围以外的场所或与航空运输业务无关的场所因拥有或经营餐饮服务而引起的责任;
2.7.12由被保险人拥有或经营娱乐场所、公众俱乐部及体育设施而引起的责任;
2.7.13因广告活动而引起的索赔;
2.7.14由于宣传或赞助性活动而引起的索赔;
2.7.15因经营商店和餐馆引起的索赔,但此条款不适用于机场内由被保险人拥有和经营的商店、餐馆。
2.8定义
2.8.1本条款中的“被保险人”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的雇员。
2.8.2事故
“事故”指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一次意外事故,或者一次连续的或者反复发生的事件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些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既不是被保险人能预见的,也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除非是为保护人身和财产而采取的有意识的行为。
2.8.3人身伤亡
“人身伤亡”一词指任何人身遭受的身体伤残、疾病或死亡。
2.8.4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一词指有形财产的损失、损坏或灭失。
第3项保险条件
3.1赔偿限额
3.1.1机身和零备件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准。
发生部分损失时应扣除修复或更换该受损部件而产生的增值。
3.1.2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的规定为准。
3.2保证条款
3.2.1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随时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事故发生。
3.2.2当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3.2.3被保险人必须保证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
3.2.3.1从事民航运输的飞机,必须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批准的标准客票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其它格式客票规定运送所有旅客。
3.2.3.2必须按照本公司认可的航空运单的规定运送货物。
3.2.3.3每次飞行前,被保险飞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机关签发的适时有效的适航证或其它具有同等效力的飞行许可证,飞机应在各个方面适航。
3.2.3.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民用航空的一切法律和规定,若被保险飞机飞经或飞往其它国家和地区,则应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3.2.3.5被保险飞机须按照其适航证中所规定的载重限额运营。
3.3保险单除外条款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
3.3.1本保险单所附《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所规定的战争及相关风险;
3.3.2本保险单所附《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规定的核风险;
3.3.3本保险单所附《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规定的噪音和其它污染;
3.3.4本保险单所附《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AVN2000)》所规定的日期识别风险;
3.3.5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3.3.6被保险飞机用于非法目的,或用途不符合保险单明细表的规定;
3.3.7被保险飞机的飞行范围不符合保险单明细表的规定,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情况除外;
3.3.8飞机驾驶员的条件与投保人的告知情况不符;
3.3.9被保险飞机被运输工具运输,但发生保险事故后,该飞机被运送者除外;
3.3.10所保飞机起飞或降落的地点或试图进行起飞或降落的地点不符合飞机制造商的要求,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情况除外;
3.3.11被保险人在未经保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但若无此合同被保险人仍需承担该责任情况除外;
3.3.12飞行时乘客数量超过飞机的最大载客量;
3.3.13地震。
3.4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将有可能在保险单项下引起索赔的事件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日内将事故的书面报告连同已收到的要求、通知、传票及其它法律文件尽快递交本公司。
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的合理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协助,并不能以任何形式影响和损害本公司利益。
3.5不得承诺
除非另有约定,没有本公司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诺、许愿、提出赔款建议或支付赔款。
本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直接与第三者处理赔款和赔偿等事宜,有权处理诉讼和赔款,并有权放弃诉讼和赔款。
3.6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负责的损失涉及其它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3.7管辖权及仲裁条款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如果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对保险单的解释产生争议或在其它有关事宜中因权利发生争议,应将此争议提交给两位仲裁人,再由这两位仲裁人在进行仲裁之前选定一名裁决人。
仲裁人作出的决定,或当他们产生争议时裁决人的决定应为决定性的,对双方有约束力,且不得上诉。
争议各方须在委任仲裁人之后一个月之内将争议的有关文件交给仲裁人,仲裁人必须尽早地作出书面裁决。
若一方未能在对方提出要求后一个月之内委任仲裁人,另一方应任命两位仲裁人,他们将按上述规定履行仲裁程序。
第4项保险费
4.1除已规定的注销条款外,如被保险人未能按约定缴纳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以批单或其它形式终止其为被保险人和其它有关方提供的保险保障。
但终止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时间按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计算)。
4.2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应以短期费率(年费率的百分比)承保,具体如下:
保险期限
一个月及以下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及以上
费率(年费率的百分比)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95%
100%
4.3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如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全损,被保险人应补交年保险费与所付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
本保险单不负责由下列原因引起的索赔:
1.战争、入侵、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戒严、军事政权或篡权企图;
2.任何战争中使用的原子武器、核裂变、核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敌对行为的爆炸;
3.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劳工骚动;
4.个人或团体以政治或恐怖主义为目的之行为,不论其是否代表某主权势力,也不论损失是否因意外还是故意行为所致;
5.恶意行为或阴谋破坏行为;
6.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力机构对飞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充公、管制、扣留、占用或征用;
7.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飞机上的人员或团体对飞机或机组人员的劫持、非法扣押或不正当控制,包括企图进行对此种占领或控制。
本保险单不负责当飞机不在被保险人控制期间因上述风险导致的索赔。
当飞机已安全返回本保险单规定地区的机场,归还被保险人、并完全适于运营时,该飞机应视为已恢复到被保险人控制下,这种状态是指飞机已停稳、熄灭引擎,并已不受任何胁迫。
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
1.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直接或间接由下列物质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坏或任何性质的法定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1放射性、有毒、易爆炸或其它有易爆炸特性的核部件;
1.2运输、储存、处理过程中的一切放射性或放射性兼有毒、易爆炸的或其它有害物质的放射;
1.3来源于有毒、易爆炸、有害离子或其它性质离子的辐射或污染。
2.本条款第1.2和1.3款中所述放射性物质或其它辐射源不包括:
2.1放射完毕的铀或自然状态的铀;
2.2科学、医疗、农业、商业、教育、工业用的加工完毕的放射性同位素。
如有下述情况之一,本公司在本条款规定下,不负责赔偿任何财产损失、后果损失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1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同时是其他任何保险单(包括核责任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
3.2无论本保险单是否签发,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有资格得到政府部门补偿。
本公司负责赔偿本条款第1条未除外的核风险所引起的损失及其费用,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4.1任何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储存、处理过程必须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制订的航空安全运输危险物品的技术规定;
4.2本保险单仅适用于保险期限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索赔,且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向被保险人的索赔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三年内提出;
4.3引起飞机损失的放射性污染,其等级应超过下表所列的最大允许程度。
根据IAEA安全和健康规定的放射物
非固定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最大允许程度
贝塔、伽马和低毒性阿尔法放射物
不超过4Bequerels/cm2(10-4microcuries/cm2)
其它放射物
不超过0.4Bequerels/cm2(10-5microcuries/cm2)
本条款所提供的保障可随时由本公司提前7天通知被保险人而终止。
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
1.本保险单不负责直接或间接由下列原因引起的索赔:
1.1噪音(不论人耳是否能听到)、振动、音震及其它相关现象;
1.2任何形式的污染和传染,被保险人出售或提供的产品所引起的污染或传染除外;
1.3电或电磁干扰;
1.4对财产使用的干扰。
但被保险飞机由于上述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本保险单仍负责保障。
同时,由于飞机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上述现象,引起索赔时,本保险单仍负责保障。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没有义务为之调查或抗辩:
2.1第1条除外条款项下的索赔;
2.2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索赔与本条款第1条除外的索赔合并提出的索赔(下文简称“合并索赔”)。
2.3对于“合并索赔”,本公司将依照损失证明和本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按保险单负责的索赔占全部损失金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以上条款不能超越本保险单的《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
日期识别风险除外责任条款(AVN2000)
此保险单不负责由(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以下原因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性质的索赔、损失、伤害、费用的补偿或赔偿责任(无论是源于合同、民事侵权行为、过失、产品责任还是误告、欺诈等导致的责任):
1.任何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归被保险人还是第三方所属)不能准确或完全处理、交换或转换与以下年、日期或时间有关的数据或信息:
1999年到2000年的转换;和/或
1999年8月21日到1999年8月22日的转换;和/或
任何其它年、日期和时间的转换
无论在以上年、日期或时间转换时还是之前、之后。
2.任何为保证上述年、日期或时间准确转换而实施或试图改变或修改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归被保险人还是第三方所属)或任何与这种改变或修改相关的意见或服务;
3.任何与以上年、日期或时间转换有关的由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行为、行为失败或决定导致任何类型财产或设备的不能使用或不可利用。
保险单中关于保险人有义务调查或抗辩索赔的条款不适用于以上被除外的索赔。
航空责任扩展保障范围批单(AVN52E)
1.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扩展责任战争险(AVN52E)的附加保险费,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对于保险单第2项法定责任险的保障不再生效,但AVN48B条款的第
(2)条仍保留,即“任何战争中使用的原子武器、核裂变、核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敌对爆炸”仍为除外责任。
2.如因战争或AVN48B条款第
(1)条所述其它原因发生索赔时,本批单仅负责由于使用飞机直接引起的责任。
3.本批单所提供的扩展保障范围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3.1当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中任何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针对AVN48B条款第
(1)(3)(4)(5)(6)(7)条的扩展保障范围自动终止:
3.2发生核爆炸时,包括战争中使用的原子武器、核裂变、核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敌对爆炸,不论这种爆炸发生在何时、何地、也不论被保险飞机是否卷入,针对AVN48B条款第
(1)条的扩展保障范围自动终止:
a)当被保险飞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被征用时,针对AVN48B条款第
(1)(3)(4)(5)(6)(7)条的扩展保障范围自动终止:
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被保险飞机正在飞行,则本批单所提供的保障将持续至此飞机第一次降落且所有旅客离机,除非本批单因其它原因而取消、中止或暂停。
4.本公司根据本批单所承担的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为准,但最高不超过5000万美元。
5.更改和撤消
5.1本公司可以发出通知更改保险费和/或保险地域限制。
此通知在发出当天格林威治时间23时59分起满七天时生效。
5.2发生任何形式的核爆炸后,本公司可以对本批单发出通知而终止。
此通知在发出当天格林威治时间23时59分起满48小时生效。
5.3本批单所扩展的保障范围可由本公司或被保险人发出通知而终止,此通知在发出当天格林威治时间23时59分起满7天时生效。
5.4通知:
这里所指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通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飞机机身战争险条款
第1项:
飞机的损失
鉴于被保险公司已支付机身战争险的保险费,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本保险单负责赔偿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飞机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但在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保险单中除外的损失。
1.1战争、入侵、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戒严、军事行为、篡权或篡权企图;
1.2罢工、暴乱、民变或劳工纠纷;
1.3个人或团体的政治或恐怖行为;
1.4恶意行为或阴谋破坏行为;
1.5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力机构对飞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充公、管制、扣留、占用或征用;
1.6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飞机上的人员或团体对飞机的劫持、非法扣押或不正当控制,包括企图进行此种占领或非法控制。
另外本保险单还负责被保险人无法控制飞机时,在机身险及零备件一切险项下除外的、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事故导致的索赔。
当飞机在保险单规定地区内的机场安全归还被保险人之后,该飞机应被视为重新回到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这种状态是指飞机已停稳、熄灭引擎,并已不受任何胁迫。
第2项勒索和劫持的赎金等费用
2.1本保险单负责在保险期限内处理下列事件产生的合理支出:
2.1.1对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飞机或其旅客、机组人员发出的威胁;
2.1.2对上述人员的绑架或勒索。
2.2本保险单负责飞机因没收等(如第1.5项所述)或劫持等原因(如第1.6项所述)而产生的必要的额外费用。
2.3本保险单负责所保风险产生的下述合理费用:
2.3.1被保险飞机在超过估算的耐久飞行限度之后被定为失踪或下落不明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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