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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标示基本规则
第8章 繪圖標示基本規則
8.1尺度標示
(1)尺度之標示絕不可遺漏,使閱圖者(包括審核、估計數量、施工、管理等人員)可在圖說上讀得相關尺度之資訊。
(2)尺度之標示方法有二種,其一為尺度線標示法,其二為尺度標註法。
(A)尺度線標示法
(a)
尺度線係由一直線,箭頭,界線及尺度數值組成,參見圖8-1.。
圖8-1. 尺度線標示法
(b)尺度線不宜相交。
(c)尺度線兩端所用箭頭其長度約為尾寬之三倍。
(d)尺度界線應與圖體外形線保留一小空隙約2mm,其另端約超出尺度線3mm。
(e)總尺度線應位於分段尺度線之外側。
(f)尺度數值以寫在尺度線上方中央處為宜。
(g)尺度線應離開圖之外形線約15mm,平行之尺度線其間隔應均勻。
(h)尺度線箭頭應避免與界線相交。
(i)
尺度線標示圖例參見圖8-2.及圖8-3.。
圖8-3. 尺度線標示
(二)
(j)建築圖尺度標示法
‧有一連串三個以上之尺度出現時,應標示其總長度。
‧結構平面上應標示柱心至柱心,以及柱心與梁心之尺度。
‧建築平面上應標示牆心至牆心尺度,但外牆與柱心之尺度亦應標示。
‧必要時得以淨距離標示。
‧除因特別需要外,尺度之標示位置如下︰
(i)平面圖標於上方及左方
(ii)立面圖標示每層樓之高度及建物總高度且標示於左方
‧需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其尺度之標示應符合建築法規之規定。
(B)尺度標註法
(a)尺度標註係由箭頭,指線及註解組成。
參見圖8-4.
(b)指線與接近註解處轉折成一水平短線指向註解。
參見圖8-5。
8.2註字書寫方向原則
8.3角度尺度標示法
圖8-8. 弧之尺度標示圖例
圖8-7. 角度尺度標示圖例
8.4弧及弦尺度標示法
圖8-9. 弦之尺度標示圖例
8.5坡度表示法
8.6指標—(圖例參見圖8-10及圖8-11)
8.7剖面圖標示
(1)剖面編號以大寫英文字母A、B、C....之順序用於同一序列之圖中,但為避免與1及0字混淆故不用I及O。
如超過二十四個剖面時,則用A1、B1、C1,....;A2、B2、C2,....。
(2)剖面標示如圖8-12.所示:
箭頭代表剖面視向,圓圈用12mm直徑;圖中上半部註出剖面編號,以英文大寫字母編列,下半部註出剖面圖所在之圖號。
(視向由箭頭表示,字一律水平書寫。
)
圖8-12. 剖面標示法
8.8立面圖
8.9詳圖標示
(1)詳圖標示可用直接冠以名稱之「叫名法」,或以圈示其範圍並放大之「圈示法」來表示。
(a)叫名法:
直接冠以詳細圖之名稱,例如:
人孔蓋詳圖。
(b)圈示法:
以不封閉圓圈或方形框表示欲放大之部位,框線缺口之一端以標線連接一12mm直徑畫出之圓圈,圈內填以阿拉伯數字編列之詳圖編號及詳圖所在圖號,示如下圖。
8.10指北標記
在索引圖、地形圖、平面圖或工程總佈置圖上,均須繪出指北標記。
指北標記通常以置於各該圖之右上角為原則(視圖面而定),式樣標示如下圖8-15.。
8.11物體之剖斷面表示
物體剖斷面之表示法如下:
8.12鋼筋(線)之切斷面表示
8.13尺度標示線末端
因空間所限無法標示於圖上時可使用雙箭頭表示之。
8.14線條之交接
線條之交接應注意其關聯性或一致性(確實交接),參考如下:
8.15虛線之應用
虛線之繪製宜如圖8-16.所示,其間格與短線之比約為1比4,轉角及交叉處連結。
同一物體之平行虛線須相對,而不同物體者則應交錯繪示。
同一物體之平行虛線須相對,如:
不同物體之平行虛線須交錯,如:
圖8-16. 虛線畫法
8.16鋼筋畫法
8.17建築柱線之標示
建築之結構平面圖均須標示柱之縱向及橫向中心線並編號,其編法為縱向自圖面之左方至右方依序用數字1、2、3、、、、、編號。
橫向自圖面之下方向上方依序用英文字母A、B、C、、、、編號。
如下圖所示:
建築結構平面圖除外形線外,梁用虛線,柱用實線繪之(但柱不再向上延伸者可用虛線)。
有時得以細實線表示隱藏之梁柱與結構牆。
8.18結構物開孔之畫法
(1)結構物如有開孔者,孔內應以╳記號表示,如下圖所示:
(2)結構物若為凹槽而未開孔時,如下圖所示:
8.19鋼構造及管線之單線表示法
鋼構造及管線之平面圖或立面圖應如圖8-17或圖8-18儘量利用單線繪示。
8.20高程之表示
8.21剖面紋之方向
剖面紋應用細線以平行45度間隔1~3(mm)而繪製。
兩鄰接件之剖面紋應互相垂直,如有第三件與此兩件相鄰接,則其剖面紋用30度或60度如下圖所示。
8.22鋼件尺度表示法
鋼件尺度以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之公制表示法為原則,見下表。
表8-1.公制結構用鋼材之形狀、符號及標註法–(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
註:
1.N表示所需根數,如為1時,則省略之。
2.表示長度,如不表示時,可予以省略。
3.A、B均為標準尺度。
8.23銲接符號表示法
註:
1.若在箭頭邊銲接,則有關銲接符號標示在基線下方。
2.若在箭頭另一邊銲接,有關銲接符號標示在基線上方。
3.若在兩邊銲接,有關銲接符號於基線上方及下方皆應標示。
表8-2. 銲接符號-基本符號
表8-3. 銲接符號-輔助符號
註:
輔助符號必須配合基本符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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