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千分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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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千分考核细则
xx街道党工委
xx街道办事处
关于转发《诸城市二OO九年度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千分考核细则》的
通知
各村(居)党支部(党委、总支)、村(居)委会,街道辖各部门:
现将《诸城市二OO九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千分考核细则》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OO八年六月
诸城市二○○九年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千分考核细则
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证和促进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全面完成二○○九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根据《诸城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诸城市二○○九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市委、市政府已下达《诸城市二○○九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基本分为1000分。
(一)组织领导和责任体系、工作机制(100分)
1、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实行党(工)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工)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科室)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记20分。
未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此项不得分;人员变动后,未及时调整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的,扣10分。
2、领导班子对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责任目标明确,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记10分。
未签订责任书的,此项不得分。
3、根据党政班子成员分工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按“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个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记10分。
未建立岗位职责或职责不落实的,此项不得分。
4、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20XX年度工作总体规划,结合本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记10分。
未制定实施意见的,扣5分;未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的,扣5分。
5、领导班子积极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每季度研究一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相关记录和材料齐全,记20分。
每少研究一次扣5分。
6、建立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制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记10分。
未制定考核细则和责任追究相关文件的,每缺一个文件扣5分。
7、对下属单位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督导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相关材料和记录齐全的,记20分。
未对下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不得分;有督导检查但相关检查记录和材料不全的,扣10分。
(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120分)
1、认真贯彻落实《潍坊市经济发展软环境优化标准》、《潍坊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惩治处理标准》和市委关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部署要求,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效果明显,未发生“三乱”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工作效率低下等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记30分。
发生“三乱”等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此项不得分,且每发生一起扣30分。
2、按照市纪委召开的“行风在线”工作会议要求,认真组织好上线直播,严格落实部门“一把手”上线制度,现场认真受理并解答群众提问,下线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群众反映的问题全部得到及时处结并向群众反馈的,记30分。
部门“一把手”由其他人员代替上线的,扣10分;上线时接听群众电话态度冷漠或有意推诿、拒不解答的,扣10分;对群众反映的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处理不到位,导致重复、越级投诉的,每起扣10分。
3、对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监察中心转办的每一件投诉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没有重复、越级投诉,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查处情况及相关案卷材料,记20分。
虽结案但超过了规定期限的,每起扣5分;经“两个中心”督办催办、久拖不决的,每起扣20分;因查处措施不力,导致重复、越级投诉的,每起扣20分。
4、对潍坊和我市组织开展的企业“双评”活动,积极搞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企业参评率达95%以上,记10分。
企业参评率低于95%的,扣5分。
5、积极配合两个中心调查案件的,记10分。
推诿扯皮,影响调查的,此项不得分。
6、严格执行《关于严明纪律支持保护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未发生《实施办法》中所列违纪行为的,记20分。
发生《实施办法》中所列违纪行为的,此项不得分,且每发生一起扣20分。
(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100分)
1、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完成上级统一部署的廉洁自律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记40分。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此项不得分,且每出现一件次扣40分。
(1)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
(2)领导干部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3)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4)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5)私设“小金库”;(6)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7)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小汽车。
2、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签订《廉政承诺书》并督促执行,未发生违反廉政承诺行为的,记30分。
未组织签订承诺书或组织签订承诺书但有干部发生违反廉政承诺问题的,此项不得分;签订《廉政承诺书》人员不全的,每缺一人扣5分。
3、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列入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加以整改,记30分。
未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此项不得分;会前未与上级纪检、组织部门联系的,扣10分;会后未报送有关材料的,扣10分。
(四)纪检监察信访举报(100分)
1、对上级转办和交办的信访案件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查处情况及相关案卷材料,记30分。
虽结案但超过规定期限的,每起扣5分;经市纪委督办催办仍久拖不决的,每起扣30分。
2、对各类信访问题处置措施及时到位,到市以上含本市的初信初访一次结案率达95%以上,记30分。
一次结案率低于95%的,扣10分;因初信初访处置不当,造成重复上访的,此项不得分,且每出现一起到市的重复访扣5分,到潍坊市的重复访扣10分,到省的重复访扣15分,到中央的重复访扣20分。
重复上访多次的,按相应标准重复扣分。
3、建立有效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各类群体性问题高度重视,处置措施得力,未发生到市以上(含本市)集体上访的,记40分。
发生到市以上(含本市)集体上访的,此项不得分,且每发生一起到市的集体访扣10分,到潍坊市的集体访扣20分,到省的集体访扣30分,到中央的集体访扣40分。
(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100分)
1、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全年自办案件至少达到2起,记60分。
每少查办1起扣30分。
2、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完成2起以上办案目标,并确保当年结案率达到95%以上,记20分。
未办案的,此项不得分;只查办1起案件并当年结案的,扣10分;办案数量虽达到2起以上但当年结案率低于95%的,扣10分。
3、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部署,对党员、监察对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的案件及时处理到位,全年立案率和结案率均达到100%的,记10分。
不如实上报案件线索的,每瞒报、漏报1起扣5分。
4、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记10分。
不积极配合,设置障碍、干扰调查的,此项不得分,且每出现一次扣10分。
(六)案件审理(60分)
1、严格案件审理程序,符合规范要求的,记10分。
不符合案审程序规范的,每起案件扣5分。
2、按期审理处结案件,案审材料齐全,并按规定模式及时立卷归档,记10分。
案件虽处结但超过了规定期限的,每起扣5分;案审材料不全的,每起扣5分;未按规定模式要求及时立卷归档的,每起扣5分。
3、案件审理工作达到“二十四字”方针要求,审理和处理质量高,处分决定执行到位,记40分。
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扣30分;未经市纪委审理把关,擅自作出处理,导致处理失当或发生错案的,此项不得分,且每发生一起扣40分。
(七)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100分)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XX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中对部门的责任分工,对所牵头负责的专项治理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且有相关记录和材料的,记40分。
未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扣10分;虽制定工作方案但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扣20分;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经查属实的,此项不得分。
2、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记30分。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此项不得分,且每出现一件次扣30分。
(1)乱批乱占耕地,在征用土地中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
(2)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
(3)对所辖区域发生的企业违法排污治理不力。
(4)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
(6)对所在区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造成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发生。
(7)贯彻落实上级支农惠农政策不到位,存在小麦种植补贴和大型农机具补助发放不及时、虚报冒领补贴款以及截留、挪用补贴专项资金等问题。
(8)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基层站所发生违规收支等问题。
3、认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记30分。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此项不得分,且每出现一件次扣30分。
(1)对教育乱收费治理不力,出现不认真执行教育收费有关规定,以各种名目乱收费和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行为。
(2)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治理不力,出现医药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问题。
(3)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形式和理由加重农民负担。
(4)对公路“三乱”治理不力以及对所使用的违法违规车辆停车场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出现“三乱”问题。
(5)出现其他不正之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100分)
1、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项制度”,记20分。
“四项制度”未建立和未落实的,每缺一项扣5分。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上级要求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审批收费标准自由裁量权,按最低标准收费;应纳入审批大厅办理的事项全部按规定办理,记20分。
未取消审批收费标准自由裁量权的,应纳入审批服务中心的事项而未纳入的,存在行政审批体外循环问题的每查实一件次扣20分。
3、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落实“票款分离”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没有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记20分。
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每查实一件次扣20分。
4、依法有序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行收费公示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监督保障措施,提高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记20分。
未按要求公开的,每次扣10分。
5、做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工作。
每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至少高标准建设3-4个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要求达到“四有”标准,即有组织、有设施、有场所、有活动,记20分。
在每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抽查2个示范点,达不到“四有”标准的,每发现一个扣10分。
(九)反腐倡廉宣传教育(120分)
1、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宣传工作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的,记20分。
未制定计划或有计划未组织落实的不得分。
2、认真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积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各新闻媒体提报反映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稿件,年内向市纪委提报稿件不少于10篇,记30分。
向市纪委提报稿件未达到10篇的,每少1篇扣3分。
3、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六进”活动有组织、有部署、有成效,结合实际开展具有特色的廉政文化活动,年内至少建设一处廉政文化示范点,记20分。
被评为诸城、潍坊、省级示范点的在此基础上再分别加20分、50分、100分。
没有廉政文化活动相关材料的,扣10分;未建成廉政文化示范点的扣10分。
4、扎实开展“做勤廉表率,促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有组织,有安排,有活动记录,按时间要求(10月15日前)上报活动总结报告和开展“十个一”活动的有关材料,记20分。
“十个一”活动每少开展一项扣2分(以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为证)。
5、按时完成市纪委安排的专题调研任务,积极组织征订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资料,特别是做好《中国纪检监察报》、《党风廉政建设》、《中国监察》两报一刊的征订发放学习工作,按要求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下达的培训任务,记30分。
对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资料征订发放工作不落实的扣10分;不能按时完成市纪委安排的专题调研任务的扣10分;未按要求参加上级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扣10分。
(十)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100分)
1、认真组织实施“了解情况谈话、任职谈话、诫勉谈话”三项谈话制度,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记30分。
未实施三项谈话制度的,每少一项扣10分。
2、认真落实述职述廉制度,年内组织一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并搞好民主评廉,记20分。
每少一人述职述廉扣5分;对述职述廉敷衍塞责,书面材料内容空洞、质量不高的,每发现一人扣5分。
3、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的,记20分。
未建立和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此项不得分。
4、在积极配合市纪委搞好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的同时,对所辖范围内的其他干部建立健全廉政档案,记20分。
未建立所辖范围内干部廉政档案的,扣10分;档案不健全的,扣5分。
科级干部廉政档案报送不及时的扣5分;填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出现一人次扣2分。
5、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受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记10分。
未建立和落实报告制度的,此项不得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以上累计得分的基础上加分或扣分
(一)党政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情况
1、对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评廉综合评价“好”票率达到95%以上的,加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2、党政“一把手”民主评廉综合评价“好”票率达到95%以上的,每人次加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人次扣1分。
3、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科级干部民主评廉综合评价“好”票率达到95%以上的,加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二)违反党纪政纪处理情况
党政“一把手”在本年度中受到组织处理的,扣50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100分;受到法律追究的,扣200分,并取消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比表彰资格。
其他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在本年度受到组织处理的,每人次扣25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50分;受到法律追究的,每人次扣100分。
(三)个人及其单位评比情况
在企业“双评”中,被评为“经济建设最佳服务个人”的,每人次加30分;被评为“经济建设十佳服务部门(单位)”的加50分,被评为倒数第一名的扣100分,倒数第二名的扣50分,倒数第三名的扣30分。
(四)本年度反腐倡廉建设有突出成效或有工作创新经验被推广借鉴情况
1、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完成本年度2起自办案件目标的基础上,每多自查1起案件加10分。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自办案件的考核,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类案件。
2、被潍坊市以上(含潍坊市)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纪检监察机关刊物采用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稿件和信息(以原件或复印件为依据),中央级每篇加30分,省级每篇加20分,潍坊级每篇加10分。
被市委、市政府文件和刊物、市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潍坊日报》诸城版、《诸城纪检监察信息(综合专刊)》采用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稿件(以原件或复印件为依据),每篇加5分。
3、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场会和为现场会提供现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每次加50分。
四、“一票肯定”和“一票否决”
(一)“一票肯定”
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被省级以上纪委确定为典型,特色经验被省级以上纪委召开现场会议或正式文件推广,且无一票否决项目的,经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直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向市委、市政府推荐。
(二)“一票否决”
1、在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2、在“企业双评”中排名后三位的;3、被市委、市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4、党政“一把手”在年度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法律追究的;5、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况。
五、考核方法
1、20XX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一年分两次进行。
半年进行检查督导,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责任体系、工作机制运转情况,督导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实情况。
年底重点考核年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组织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
2、考核采取日常动态考核和年底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事宜。
集中考核分单位自查和组织考核两步进行,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情况进行考核,作出综合评价。
3、考核内容部分,单位没有工作任务的项目按基本分得分;某小项扣分累计超过所在大项总分的,该大项得分以“0”分计。
4、对考核内容中所列的十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考核组和市纪委相关业务室(中心)共同考核。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范围,作为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业绩评定、奖惩和使用干部的依据。
2、检查考核结束后,打出分数,排出名次,向市委写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汇报》。
3、根据考核结果和排名,确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向市委、市政府推荐,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对检查考核较差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施责任追究:
(1)向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较差单位下达《党风廉政建设建议书》,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2)对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较差、民主评廉得“差”票25%以上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督促说明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限期作出整改;(3)对需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向组织部门提出建议;(4)对在检查考核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查处理,单独形成书面材料,报市纪委研究处理。
4、考核结果记入廉政档案和干部考核档案。
七、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市纪委牵头,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主题词:
党风廉政建设千分考核细则通知
中共诸城市委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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