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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浙江赛区竞赛委员会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浙江赛区)竞赛委员会
浙生竞委(2010)3号
关于印发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浙江赛区)竞赛章程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教研室:
根据浙江省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组委会(简称省学科奥赛委)要求,制定了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浙江赛区)竞赛章程和实施细则,并于2009年12月5日在金华召开了省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根据全国竞赛委员会新的竞赛章程和实施细则又作了修订,经省学科奥赛委批准现正式公布,并于今年开始执行,2007年制定的“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浙江赛区)竞赛条例和实施细则”同时废除。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浙江赛区)竞赛委员会
2010年5月4日
附件: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浙江赛区)竞赛章程和实施细则
主题词:
高中生物学竞赛通知
报送: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省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组委会
抄送:
省科协青少年活动中心,省科协学会部,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省动物学会省植物学会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浙江赛区)竞赛委员会秘书处2010年5月4日印发
附件1: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浙江赛区)竞赛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ChinaHighSchoolBiologyOlympiad简写CHSBO),以下简称全国生物联赛](浙江赛区)竞赛是浙江省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之一,为规范全国生物联赛浙江赛区的竞赛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国生物联赛(浙江赛区)竞赛是一项面向学有余力、有兴趣的学生的竞赛活动,其宗旨是:
向青少年普及生物学知识,激发学习生物学的兴趣和积极性,为他们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促进中学生物学教学改革,提高生物学教学水平;促进中学生生物学课外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生命科学素质;通过竞赛选拔和培养优秀学生,为参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对外称中国生物学奥林匹克(ChinaNationalBiologyOlimpiad,简写CNBO,以下简称全国生物竞赛)]做准备。
第三条参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高中一年级学生可以参加全国生物联赛(浙江赛区)的竞赛,但代表浙江省参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的学生必须是当年高中二年级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浙江赛区)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竞委会)组成以浙江省动物学会、浙江省植物学会为主体,并包括省科协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负责人、各地市教研室教研员。
主管单位为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和浙江省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组委会(简称省学科奥赛委),省竞委会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省竞委会下设秘书处,为省竞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竞委会的职责是:
1.组织本省学生参加全国生物联赛(浙江赛区)竞赛,监督考试,确保公平竞争。
2.负责本省全国生物联赛(浙江赛区)竞赛实验考试的实施和联赛学生成绩的上报。
3.接受全国竞赛委员会委派的工作,积极配合省学科奥赛委的各项工作。
4.组织编写本省与竞赛有关的资料。
5.负责每年参加全国生物学竞赛学生的选拔、培训、组队和参赛工作。
6.负责本省参加全国生物联赛和全国生物竞赛资金的筹集。
7.组织实施省高中生物学竞赛的组织、命题、成绩认定、奖励和惩处。
第三章省高中生物学竞赛
第六条省高中生物学竞赛(以下简称初赛)的目的是激发学生学习生物学的兴趣和积极性,选拔出参加全国生物联赛(浙江赛区)竞赛的参赛学生。
第七条初赛只设理论考试,考试范围均以现行高中生物学教材为重点,其难度与高考试题相仿,考试内容由省竞赛委员会每年11月发布。
试卷由省竞委会命题或组题。
第八条初赛面向高中一、二年级学生,由学生自愿报名,不得摊派和限制。
市级教研室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省竞委会上报本地参赛人数、试场数,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省竞委会不再受理。
第九条初赛考试在每年3月第4周星期日上午统一进行,为确保初赛的保密性,县级(不含)以下不得设考点。
每个初赛考点,市级教研室必须有人在场,负责处理考务事宜,并严格考风、考纪。
如果有违反考纪事情发生,一经查实,该考点所有考生成绩作废,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初赛理论考试结束后,各地市教研室应组织统一阅卷,并在一星期内完成。
务必于4月5日前,将当地参赛人数10%的试卷和复评考生名册送交到省竞委会,由省竞委会组织复评,其余试卷须封存一年,以备省竞委会抽查。
逾期不上报试卷和名册视为自动放弃初赛获奖资格,省竞委会不再受理。
试卷复评后的成绩由省竞委会发布,各地不得擅自提前公布初赛成绩。
第四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浙江赛区)竞赛
第十一条全国生物联赛(浙江赛区)竞赛(以下简称复赛)分理论考试和实验考试,理论考试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命题,考试内容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发布。
省竞委会组织复赛的实施,全国统一理论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第2周的星期日上午9:
00-11:
00。
第十二条参加全国联赛的考生必须经由省初赛产生,由省竞委会按初赛人数的3-5%比例划定最低分数线,加上地市参赛机动名额(77名)和上年度联赛一等奖学校奖励名额(每1个获奖名额奖励2人,每个学校最多为10人),当年全部参赛名额不超过1000个。
为确保全国生物联赛考试的保密性和竞赛的公平、公正,复赛全部集中在杭州举行。
复赛考场要求,依照全国高考考试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赛考生由省竞委会统一编制考号,全省各地考生混编在不同考场内。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后次日完成阅卷工作,阅卷工作应集中进行,省学科奥委会和省竞委会至少有2人在场,对机读卡阅卷结果复核后,按全国竞赛委员会的规定对试卷成绩分别进行T-score计算(计算方法将按全国竞赛委员会当年发布的具体说明进行),T值取4位小数,按T-score后总分排列名次,并在阅卷现场整理出前50名考生的机读卡封装,由省竞会负责人在封条上签名并标注时间。
第十四条阅卷结束后,将全部考生信息、机读阅卷的全部原始成绩、各项T值及T值总分的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由省竞委会秘书处发往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同时将前50名考生机读卡和省竞会工作报告寄到全国竞赛委员会,由其复核上报的联赛机读卡。
第十五条成绩上报后经全国竞赛委员会审核,由其向我省公布一等奖获奖名单后,省竞委会按照各项T值后的成绩排序,公布二、三等奖获奖名单,其获奖人数分别为100人和200人。
其余试卷、机读卡封存一年以上,以备全国竞赛委员会抽查。
第五章参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选手的产生方法
第十六条获当年联赛一等奖前20名的高二学生有权进入省队选拔程序。
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每个学校最多可有5人参加,若入选学生自动放弃选拔培训的权利,则由名次稍后的学生替补。
在同样情况下,在以往生物学竞赛中获奖(包括国际获奖)数量较多学校的学生优先入选。
第十七条经相关实验、理论的考核,以及对选手整体素质和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包括选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艰巨的比赛考试任务,心理素质良好,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选拔出代表浙江省参加全国竞赛的选手4人,每个学校最多可为2人。
第十八条培训选拔试卷不公开,学生和学校也不得复制试卷。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省初赛获奖名额,依据各市一级重点中学(A组)和非一级重点中学(B组)参赛人数的1%、2%和3%分别设定一、二、三等奖,并由各市根据复评后的初赛成绩确定获奖学生,并上报省竞委会。
学生获奖证书及一等奖学生的指导教师奖(限壹名)证书,由省竞委会颁发;联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人数由全国竞赛委员会下达,所有获奖学生和每位一等奖学生的指导教师,由全国竞赛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
以学校为单位,统计该校复赛获奖学生的前5名成绩加权,评出团体优胜奖,共10名,奖牌由省竞委会颁发。
第二十条每年第四季度由省竞委会主办颁奖大会,承办单位原则上为当年全国联赛(浙江赛区)第1名学生所在的学校。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省初赛和复赛的公正性、权威性,省竞委会成员在工作中如出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其以后参与此项活动的资格,同时取消有关学生的考试成绩、获奖证书。
第二十二条被处罚的行为包括:
参赛学生违规、赛场工作人员失职、省竞委会负责人失职、竞委会组织机构失职。
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或失职:
1.参赛学生违规行为是指,在规定参赛学生应独立解题(或独立完成任务)的场合:
(1)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监考人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竞赛题目或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3)赛前及赛中为其他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未经许可通过用各种途径和介质将竞赛答案带入考场;
(5)不遵守赛场规定并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
2.赛场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观察学生独立解题时:
(1)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制止、不上报;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不按规定为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有关的信息;
(4)不按规定保存和上交竞赛结果;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
(6)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3.省竞委会负责人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未经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4)发现赛场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不制止且继续聘用;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或成绩;
(6)不按规定上报竞赛结果;
(7)对于发现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不向全国竞赛委员会和省学科奥赛委报告。
4.省竞委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学校;
(2)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3)竞赛命题人员在命题后为参赛学生辅导;
(4)未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竞赛委员会和省学科奥赛委;
第二十三条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惩罚
1.在省初赛中发现选手违规行为,取消该选手当年成绩,以后不得再参加省初赛。
2.在全国生物联赛中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取消该选手当年成绩,从当年起最长三年内不得参加省五项学科竞赛中的任何一项竞赛。
3.有失职行为的赛场工作人员将立刻失去监考者资格,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学科竞赛相关的工作。
4.有失职行为的省竞委会负责人,省学科奥赛委将立刻撤消其负责人资格,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再聘任该职。
5.发现省竞委会集体失职,全国竞赛委员会有权取消本省两年内参加竞赛的资格,并通知省学科奥赛委。
6.上述1-5舞弊行为均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和省学科奥赛委记录在案,其中4、5舞弊行为将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向各省发出通报,同时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7.省竞委会成员(包括命题者)如有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1、2、3中行为,由省竞委会取消当事人参与竞赛工作的资格,并通报省学科奥赛委和本人工作单位。
第七章投诉及申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竞赛的投诉及处罚的申诉,应逐级进行。
任何与竞赛有关的个人与单位都有权向省竞委会进行投诉和申诉。
投诉和申诉必须具有事实依据,表达清晰,签署实名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向省竞委会递交。
如投诉对象为当地竞委会委员或相关单位,可直接向省竞委会秘书处投诉。
竞委会秘书处确认投诉有效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省竞赛委员会的答复不满意,可向省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组委会继续投诉。
如投诉对象为省竞委会成员或单位可直接向省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组委会、或全国竞赛委员会投诉。
第二十五条对有以下情形的投诉,省竞赛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1.缺乏事实依据,仅凭道听途说或猜测的;
2.捏造事实,对工作人员恶意攻击的;
3.未签署真实姓名或联系方式无效的;
4.同一问题已经处理且已给出答复,再次投诉且无新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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