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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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共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共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共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共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众开放用于开展化体育活动的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共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众开展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共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共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化知识,开展明健康的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共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共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共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共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共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共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益性机构或者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化体育设施向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共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共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共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共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共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共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以及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共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共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共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共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共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共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共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共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
重新确定的共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使用和服务第十六条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共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共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明健康的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共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共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众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
共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日向众示。
第十九条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共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化活动。
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
但是,因举办益性活动或者大型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众在使用共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共秩序,爱护共化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共化体育设施。
第四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四条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共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众布共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共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众安全。
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共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共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共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共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zd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重新建设的共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共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众开放的;
(二)未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共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共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元以下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共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共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共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附则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化体育设施向众开放的,由国务院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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