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974717
- 上传时间:2022-10-14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9.19KB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docx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
试验室管理,规范其质量行为,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质量,
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 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
业的专项试验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
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有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
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
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
第四条混凝土企业必须设立专项试验室,并严格管理。
二级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需通过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现场能力确认,三级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需要通过所属省辖市、
— 1 —
省直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具体内容见
附件 1)。
监督机构应根据要求,对现场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
试验室,不予核发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混凝土企
业试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试验室属混凝土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
分,仅对本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出具试验数据,此数据只能用
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依据,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
据。
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接试验任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试验室的试验能力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2011)中对原材料及混凝土的检验项目要求。
第八条试验室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对
出具的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切合实际的质量
管理体系,具备自我纠错和持续改进的能力。
第三章试验能力
第十条试验室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 2 —
(一)试验室配备的试验人员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的要求,
且不应少于 8 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
称的不少于 3 人;
(二)试验人员应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经历并经过专业
培训,经考核并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从
事相关工作;
(三)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
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5 年以上检
测或试验工作经历,试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应具有 3 年以上
检测或试验工作经历;
(四)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通过省级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由预拌混凝土企业任命;
(五)试验室实行试验室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
配合比设计通知单、试验报告等必须由试验室主任或技术负责
人签发;
(六)试验室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
续教育。
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 24 学时;
(七)试验室应建立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个人履历表
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证、继续教育证、人员任命文
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八)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应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 3 —
门备案。
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试验室;
(九)试验室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
保险。
第十一条试验设备的使用:
(一)试验室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要求的试验设备,
且应合理布置摆放,并确保设备完好;
(二)试验室应建立试验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记录试验设
备使用过程中的各类相关信息。
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履历表、
说明书、操作规程、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证书、维护保养记录、
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等;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后方可使用。
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计划,按期到法
定部门检定(校准);
(四)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在用的所有试
验设备均应有统一的状态标识,标明试验设备的编号、试验(校
准)的有效期、使用状态;
(五)试验室应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试验设备编制使
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后授权使用。
第十二条试验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室的工作场所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并满足试验
设备布局及试验流程合理的要求,其中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
应不少于 40 平方米;
— 4 —
(二)试验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对有环境要求的试验工作场所应配备相应控制设施,并按规定
记录环境条件;
(三)试验工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试验工作无关的人员
不得随意进入试验工作场所;
(四)试验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配备必
需的消防器材,确保人员、设备及被测试件的安全。
第十三条试验室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
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应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
书等质量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管理体系要求严格执
行。
试验室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
安全、可靠;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有关试验信息与建设
主管部门互联互通。
第四章试验过程
第十四条原材料复验过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室在原材料进厂后应对其产品标识(如品种、级别、
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严格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的取样方法及取样数量进行取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才能进行试
配及生产;
— 5 —
(二)所有原材复验应建立登记总台帐和不合格台账。
第十五条样品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室应有独立的样品室,并确保安全、密闭、防潮,
能满足样品存放;
(二)试验室应有样品管理程序,对样品的接收、标识、流转、
储存、保护、留置和处置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样品的完整
性、代表性和有效性,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复验取样时应留
置备用样品并标识、封存。
留样应采用专用留样筒密封保存,留
样标识应标明样品的试验编号、名称、品种、级别、取样日期、
取样地点、取样人等信息。
留样的封存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
封存期后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室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的要求进行,并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
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设计要求。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
须进行试配。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
出具混凝土配比通知单或报告;
(二)试验室可根据常用材料设计出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备
用,并应在启用过程中予以验证或调整。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 对混凝土性能特殊要求时;
— 6 —
2.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
变化时;
3. 使用非本企业原材料时;
4. 该配合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5.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能
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三组标准养
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时应根据需要由试验室派专人
制作不同龄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件,作为混凝土质
量控制的依据。
对有抗渗、抗冻等特殊性能要求的混凝土,按照
相关标准规定,要留置相应的标准养护龄期试件,进行相关性
能试验;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时,取样频率和试件留置组数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必须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
定;
(五)试验室应对配合比设计试验的混凝土试件和生产控制
的混凝土试件分别进行标识。
试件编号应按年度连续唯一编号,
并登记台帐。
第十七条试验原始记录应确保信息齐全,能够实现试验
过程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应规范填写,并及时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试验设备故障导致原
始数据异常时,由试验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书面说明,由技术
— 7 —
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更改。
第十九条试验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报告宜采取统一的格式,并按年度连续唯一编号;
(二)试验报告应由试验操作人、报告审核人签字、试验室
主任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试验专用章,多页试验报告应
加盖骑缝章;
(三)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
定。
第二十条试验档案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室应建立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设置档案室,
档案室条件应满足文件的长期存放要求;
(二)档案管理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专(兼)职档案员具体
管理;
(三)试验室的试验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其他管理类、体系运行类资料档案应至
少保存 5 年;
(四)保管期限到期的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并经技术
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应长期保管。
第五章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项
— 8 —
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试验室能力确认有效期内试验室变更名称、
地址,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或试
验室所属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 30 日内持有关批准
文件、人员任免文件、岗位证书及其他资料告知当地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然后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不定
期对专项试验室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
隐患和技术人员失职行为予以通报,责令整改。
对违规情况严
重或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试验室或个人除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
档案外,吊销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或个人岗位证书,两年内不
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相关工作。
附件:
1.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需提供的资料
2.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
登记表
— 9 —
附件 1
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需提供的资料
一、试验室能力确认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
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任命文件、身份证、
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交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
五、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应包含:
岗位责
任制、体系文件、持证上岗、人员培训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原材
料进场检验制度等);
七、试验室房屋使用证明和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并注明各
室的设备位置、名称、数量及面积;
八、主管部门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试验室每次能力确认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试
验室应在有效期满 30 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
手续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原
— 10 —
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 2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
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登记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月日
— 11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使用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省 商品 混凝土 生产 企业 专项 试验室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