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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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路桥区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路桥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路桥区统计局
2008年2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区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普查对象为我区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
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
全区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4千人,填报普查表17余万张。
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区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路桥区农普办和路桥区统计局现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路桥区第二次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0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镇4个,街道6个;305个村级组织,其中287个村,17个居委会,1个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9.36万个住户,其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9.22万户。
一、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区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4.89万户。
其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12.5%。
全区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45个。
表1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数量(户)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计
48859
.
145
.
按行业分
农作物种植业
46309
94.8
41
28.3
林业
764
1.6
54
37.2
畜牧业
590
1.2
12
8.3
渔业
936
1.9
35
24.1
农林牧渔服务业
260
0.5
3
2.1
按乡镇分
路南街道
2708
5.5
路桥街道
528
1.1
路北街道
1752
3.6
螺洋街道
3540
7.3
桐屿街道
6098
12.5
峰江街道
5154
10.6
新桥镇
2638
5.4
横街镇
2378
4.9
金清镇
13529
27.7
蓬街镇
10534
21.6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区农业从业人员2.34万人,其中,男性占62.4%,女性占37.6%。
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0.8%,21-30岁占5.2%,31-40岁占21.3%,41-50岁占26.8%,51岁以上占45.83%;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18.4%,小学占59.2%,初中占20.4%,高中占1.9%,大专及以上占0.2%。
(三)农业机械化
2006年,在耕地面积中,机耕面积占82.5%,机电灌溉面积占81.9%,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分别占0.2%和0.5%。
在播种面积中,机播面积占0.4%,机收面积占57.5%。
(四)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区温室面积11.7公顷,大棚面积921.3公顷,中小棚面积21.9公顷。
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果用瓜197.77公顷,种植蔬菜566.1公顷,食用菌6.8公顷,水果273公顷,园艺苗木44公顷。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为全区10个乡镇(街道)和285个村居(不包括空壳村和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901个自然村。
(一)交通、道路
2006年末,全部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
2006年末,98.2%的村和97.9%的自然村通公路。
88.4%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90.9%的村村内道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79.6%的村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
62.5%的村有列入“乡村康庄”工程改造的乡村公路。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9个乡镇(街道)有邮电所,占90.0%;全部的村和自然村通电;全部的村和自然村通电话。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4个乡镇(街道)有职业技术学校,占40.0%。
8个乡镇(街道)有公园,占80.0%。
97.5%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95.4%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
全部的自然村能接收电视节目,98.6%的村和98.6%的自然村安装了有线电视,98.9%的村能接收广播节目,96.5%的村安装了有线广播,97.5%的村能用ADSL、LAN等宽带方式上网,96.5%的村开通农民信箱。
38.9%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77.5%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87.0%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77.5%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四)环境卫生
全部的镇实施集中供水,50%的镇(街道)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全部的镇(街道)有垃圾处理站。
93%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93%的村从“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中直接受益,86.7%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1.1%的村有沼气池,51.9%的村有公共厕所。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全部乡镇(街道)有医院、卫生院;9个乡镇(街道)有敬老院,占90%。
94.4%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67%的村有卫生室。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7个乡镇(街道)有综合市场,占70%;全部乡镇(街道)有专业市场,占100%;6个乡镇(街道)有农产品专业市场,占60%;4个乡镇(街道)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占40%。
9个乡镇(街道)有储蓄所,占90%。
41.4%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64.9%的村有“千镇(街道)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的连锁超市放心店。
三、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为全区285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所辖地域内居住1年以上的9.22万户家庭户。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65.7平方米。
98.4%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7.76万户,占84.2%;拥有2处住宅的1.26万户,占13.8%;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04万户,占0.5%。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
其中居住楼房的8.70万户,占94.4%;居住平房的0.49万户,占5.3%;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0.03万户,占0.3%。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和砖木结构。
住宅为砖混结构的5.28万户,占57.2%;砖木结构的2.20万户,占23.9%;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70万户,占18.5%;其他结构的0.04万户,占0.4%。
(二)饮用水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8.98万户,占97.9%。
8.34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91.0%;0.58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6.4%;0.22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4%;0.01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0.1%。
有0.07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0.8%。
(三)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煤气或天然气。
其中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8.38万户,占91.8%;主要使用柴草的0.74万户,占7.8%;使用其他能源的0.04万户,占0.4%。
(四)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8.38万户,占90.9%;使用旱厕的0.14万户,占1.5%;使用简易厕所的0.70万户,占7.6%。
(五)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43.5台、固定电话73.7部、手机170.0部、电脑21.1台、摩托车37.5辆、生活用汽车23.6辆。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7.5万人。
其中男劳动力14.6万人,占52.9%;女劳动力13.0万人,占47.1%。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2.4万人,占8.7%;21-30岁5.8万人,占20.9%;31-40岁8.5万人,占30.7%;41-50岁5.7万人,占20.5%;51岁以上5.3万人,占19.2%。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2.1万人,占7.5%;小学文化程度10.3万人,占37.5%;初中文化程度11.8万人,占42.8%;高中文化程度3.0万人,占10.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0.4万人,占1.5%。
农村从业人员24.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0.4%。
其中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8.2%;第二产业从业人员占61.1%;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30.7%。
(二)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2.9万人。
其中,男劳动力1.8万人,占63.4%;女劳动力1.1万人,占36.6%。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5.9%;21-30岁占26.8%;31-40岁占35.4%;41-50岁占20.0%;51岁以上占11.9%。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3.3%;小学文化程度占28.3%;初中文化程度占52.1%;高中文化程度占13.4%;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8%。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占55.0%,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占17.0%,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占7.5%,去省外从业的占20.5%。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占0.9%;从事第二产业的占39.4%;从事第三产业的占59.7%。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指标:
1.乡级行政单位:
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街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0个镇(街道),其中镇4个,街道6个。
2.村级组织:
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285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空壳村和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
指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
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区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业从业人员:
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
包括我区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6.空壳村:
指没有本地户籍人口或本地户籍人口全部外出,且无人居住的村。
7.卫生室:
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
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
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8.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
指2006年末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
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9.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0.实施集中供水的建制镇:
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
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
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1.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建制镇:
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2.有垃圾处理站的建制镇:
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
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3.获取饮用水困难:
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
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14.炊事用能源:
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煤气、天然气或液化气;煤、柴草、沼气、电、太阳能及其他能源。
15.住宅面积:
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16.农村劳动力资源:
指全区285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所辖地域内9.2万个登记户的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17.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
指全区285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所辖地域内本地户籍住户从业人员(不包括普查登记时不在本村、举家外出户中的从业劳动力)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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