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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有利于地方改革创新的统一大市场
构建有利于地方改革创新的统一大市场
2013年07月18日 来源:
金融四十人论坛2013年6月8日 作者:
李波、魏加宁
一、引言
过去三十年我国中央地方关系经历了一系列变革: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调动地方改革积极性,我国实行了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行政分权改革,向地方下放了大量的财权和事权;1980年-1993年期间进行的三次财政体制改革的内容也都围绕“包”字;1994年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分税制”变财政包干制为在划分事权基础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
实践经验证明,不同时期的中央地方关系改革是顺应当时体制转型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对完善我国公共管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上一轮财税改革已经过去20年,原有的中央地方关系已难以适应现在的经济结构,具体表现为:
一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顺。
中央集中较多财政收入,地方承担较多支出责任,导致中央向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过多,以公式为基础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过少,随意性强,透明度低。
二是土地财政下城镇化面临掣肘。
事权和财权不匹配造成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卖地收入,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妨碍了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同时,现有土地管理体制下,土地使用效率的下降和供应的不足,难以保障城镇化的需求,可能影响到粮食安全,而且土地财政自身的可持续性也存在问题。
三是社会保障的财务可持续性堪忧。
由于人口老龄化等多种原因,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收支失衡在一定时期后将会出现,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成本的提高,医疗保障的资金来源也会成为一个巨大的财务问题。
四是下一步改革需要突破口。
目前各界关注的各项改革,包括民生领域(养老、医疗、教育等)和城镇化领域(土地供给、房地产税等)的改革,均面临相互关联、错综复杂的挑战。
如果缺乏正确合理的方案和路径,改革的成本可能巨大。
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在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中寻求突破。
考虑到改革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中央搞一刀切的风险和成本可能很高,可以考虑在中央确定的原则和框架内,鼓励地方进行各项改革方案的探索,寻找改革突破口,通过地区间适度竞争,优化趋同。
综上,在新形势下,需要抓紧研究优化中央地方关系,正确处理地方改革创新与全国性统一大市场的关系,寻找改革的突破口。
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推动改革的最重要动力之一。
(一)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农村改革。
我国的农村改革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由推行责任制开始,经过广大农民群众在生产实践中的创造,形成了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即“双包制”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村改革初期,包产到户是中央禁止的,地方政府一般都不敢违反中央的规定。
但随着思想逐步解放,部分地区出现了包产到户的支持者,他们“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的意愿,支持农民的创造性实践,并向中央反映群众的要求,引起了中央的注意并得到回应”。
改革过程中,由于各方原因,各地进展很不平衡。
邓小平1980年5月讲话和中央“75号文件”初步肯定包产到户后,“双包制”逐渐从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覆盖至包括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京津沪郊区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黑龙江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
2.发展外向型经济。
地方的积极努力和争取在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大致来讲,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特区作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在特区内探索对内、对外双向开放,寻找改革的突破口;第二阶段是进一步开放沿海14个港口城市和海南岛,以及包括长三角、珠三角和闽南三角地区在内的沿海经济区;第三阶段是形成不断深化沿海地区开放,进一步开放沿边城市,沿江和内陆城市逐步开放的“三沿”开放格局,将对外开放辐射和延伸到内陆地区。
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对外开放取得重要成果。
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历程是根据历史原因和实际条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沿海地区作为突破口,先行先试,取得经验,然后以点带面,逐步向全国范围推广。
3.“自下而上”的金融改革。
从我国金融改革的实际进程看,自下而上的改革比较多,一方面是由于地方和基层的改革积极性很高,很多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一些机构都积极要求进行改革试点。
另一方面,改革对巩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本地的各种创新,维护本地的社会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几个典型的地方金融改革例子包括:
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试点,在珠三角、深圳前海地区开展的以金融对外开放和粤港澳金融合作为重点的改革试点,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推出的以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改革创新为要点的试点,浙江温州推进的以发展民营金融、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等为要点的金融综合改革试点,等等。
除了上述地方性局部改革为代表的自下而上改革试点,还有一些是从局部的金融产品或组织形式开始推行的改革试点,比如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改革试点,外汇管理服务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的改革试点,金融支持“三农”方面的改革试点,以及比较具体的农业银行推行“三农”事业部改革试点,等等。
(二)维护统一大市场
1.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地方保护很难普遍发生。
张军扩等(2004)认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的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行政分权改革,在调动地方政府改革和发展积极性的同时,使地方政府产生了追求地方利益的动机,在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出现了地方保护。
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确立的今天,地方保护主义仍时有发生:
2009年4月,新医改方案出台,各地以省为单位开展了有关基本药物的招标和配送商的选定,部分省市出台一些外地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合理限制性条件;2011年,一些省份受“电荒”影响,为保证省内电力用煤供应,通过征收或上调价格调节基金等方式限制煤炭出省;等等。
2.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刘凤委(2007)发现,地方保护虽然提高了公司收入,但降低了要素资本(包括劳动力和原料)流动,导致微观组织经济效率较低;余东华(2008)发现,地方保护并不能够提高区域产业竞争力,反而有碍于区域竞争优势的形成和产业竞争力的提高。
刘凤委等(2007)发现,地方保护程度越严重,该地区企业劳动工资率越高,冗员越严重,企业生产成本也就越高,最终导致企业经济绩效越差。
从长远看,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无论对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还是本地区企业的长远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3.维护统一大市场的做法。
面对各种地方保护行为,国家层面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治:
199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2001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不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此外,中央还通过成立检查组、整理整顿办公室等方式检查和治理地方保护行为,对地方保护主义起到一定震慑和纠正作用。
三、统一大市场的三种模式
(一)财政相对集权的统一大市场:
美国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宪法把政府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但三级权力并不均衡。
经济发展使得财权向联邦一级集中,因此美国属于财政相对集权的模式。
从居民视角看,联邦社保体系提供的社会保障有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但其支付能力可能面临入不敷出的境地。
美国社会保障是典型的三支柱体系,包括联邦(中央)政府主导的公共社保计划和社会救助、雇主发起设立的企业年金和个人积累及商业保险。
联邦政府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计划主要指强制征收联邦社保税及现收现付的社保收支体系。
联邦统一的社保体系有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同时,美国联邦养老及老年医疗计划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府计划,占美国联邦预算的23%。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趋势,尤其是战后“婴儿潮”一代即将开始大量退休,美国联邦养老及老年医保体系将面临较大缺口。
预计联邦社保基金2017年达到收支持平后,将出现入不敷出。
从企业视角看,美国的税收主要集中在联邦政府,但各州推出的鼓励公司投资的政策也能发挥一定作用。
在美国联邦和州两级征收的所得税总额中,联邦所得税占86%以上,经济影响力较大的税收集中在联邦一级,保证了联邦政府从宏观方面调控经济发展的能力,而州和地方的征税权和经济调节权侧重于对地区经济的微观调节。
虽然如此,各州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可以在营业税、所得税、原材料购置税等方面为鼓励发展的产业提供一定的免抵扣额度,对企业投资可以产生一定的拉动或吸引作用,也导致部分美国公司因为地方税收差异而迁移总部。
从政府视角看,美国联邦政府较强的财权集中是与其拥有的较大事权相匹配的。
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是个人、企业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税。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大致保持在60%左右。
与之对应的,联邦政府承担了主要的经济发展和调控职能以及部分司法职能。
而州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销售税及少量所得税,其职能也相对单一。
市一级政府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以房地产税为核心的财产税,其职能也较单一。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像美国这样财政相对集权的国家,近几年也更多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美国当前面临债务不断累积、人口加速老龄化、基础设施日益老化、规章制度多如牛毛、税收体系错综复杂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美国的竞争力。
而由于深受财政危机的影响,美国联邦政府正面临功能失调的困境,两党政治也使联邦议会陷入僵局。
但是,地方并没有坐等联邦政府的拯救,而是着手解决被联邦政府和议会搁置的难题,一场“自下而上”的改革正在进行。
地方政府正在预算制约下想办法,找出路,结合本地情况推进改革,提高竞争力。
路易斯安那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准备取消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堪萨斯州已经设立了一个叫做“撤销者”的政府职位,专门废除繁琐的官方手续,同时为获得某些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的高中生设立了一笔奖学金;俄亥俄州已经将其经济发展部门私有化;弗吉尼亚州也对汽油税体系进行了改革;为了翻新改造老旧街区,芝加哥市创建了一个专门的信托基金来吸引私人投资;为了修路,印第安纳州开始求助于民营资本;38个州开始将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学生的考试成绩相挂钩,42个州允许政府出资学校进行自主经营。
在各地,创造性的政策革新正在试图解决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无法解决的问题。
(二)财政分权的统一大市场:
欧盟
欧盟是一个典型的财政分权的统一大市场。
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后,欧盟内部逐步实现了产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形成了统一的大市场。
虽然欧盟目前在内政、国防、外交上还接近独立国家所组成的同盟,各成员国拥有财政政策的制定权,其财政相对独立和完整,但欧元区各国已不再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并已交出主要的金融监管,特别是金融危机后对银行的监管正在走向统一;同时,在财政方面,欧盟正在加强对成员国的财政平衡约束。
在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欧盟层面的“协调性”政策为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巩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居民视角看,欧盟层面的“协调性”社保政策为各国间劳动力自由流动作出了安排。
一是兼容差异,维持各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
欧盟允许每个成员国自行决定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包括保障对象、项目设定、资格条件、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等,因此欧盟成员国无需改变其财政体制、基金筹资与管理模式,但须改变支付方式。
二是按期限累加、比例分担等原则保障了流动劳动力的权益。
为使流动劳动力免受社会保障损失,“欧盟社保法令”在不同国家社保体系基础上建立相互联结的期限累加制度,即各国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程度与劳动者在该国的保险期限、工作年限和居住期限相关,劳动者在不同成员国所经过的时段可以合并计算。
三是渐进式制度安排给成员国和流动劳动力一定的适应期。
目前欧盟成员国已经扩大为27个,社会保障与福利政策的调整是与人员自由流动的开放程度联系在一起的。
人员自由流动是逐步实现的,其社会保障与福利政策也是如此,为成员国留下政策调整余地,也给流动劳动力一定心理预期。
从企业视角看,欧盟各成员国独立税制带来吸引投资的竞争。
欧盟税制的特点表现在各成员国基本有着其自己的税收制度自主权,虽然这要求企业须在各成员国设立子公司以向有关政府上缴增值税,但是企业的投资已经比较自由。
欧盟规定成员国的税收制度都要遵守劳工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和公司自由设立等非歧视性原则,而且在现实中各国倾向于利用税收来吸引外国企业、影响本国企业的投资决策。
欧盟成员国的税收竞争为企业选择投资地点和投资项目带来了更多的选择。
资本流向税后收益更大的地区和行业,市场资本配置更为有效率,各成员国也努力通过改善公共服务来吸引投资和人才。
从政府视角看,欧盟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较为匹配。
事权方面,欧盟各成员国仍保留了各自主要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司法等职能,在欧盟中央层面上主要是部分外交、军事和金融调控职能,欧盟自身在财政上并不具有强大的管辖权。
财权方面,欧盟既不具有征税的权力,也不能发行公共债务,因此无法获取主要的公共财政资源,而各成员国则保留了主要的征税权力和税收收入。
(三)向财政适当分权转变的统一大市场:
日本
日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行政区分为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
上世纪末以来,日本开展了一系列地方分权改革,逐步从战后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转向适度分权的财政体制。
从居民视角看,日本社会保障“一体化改革”面临考验。
“高度集权的福利行政”因财政压力举步维艰。
上世纪60年代日本实现了统一的国民皆保险、皆年金的社保制度,但历经半个世纪后,老龄人口的增加直接导致了医疗费等社会保障费支出快速上升,社保财源不断告急,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因此,日本提出以消费税为核心的“一体化改革”思路。
因消费税不偏向某一世代,因此日本“一体化改革”提出将消费税收入全部用于充实和稳定社保财源。
但是,改革进展并不顺利。
日本政府2004年曾对包括年金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但经济长期低迷,全球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以及东日本大地震使改革一拖再拖。
同时,日本许多国民对改革表示不理解,甚至反对增税,担心增税会增加国民负担,特别是会使低收入家庭生活更加艰难;同时国民担心增税后税收收入不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反而加剧了经济不景气。
从企业视角看,日本在税制分权改革中优化了地方企业经营环境。
日本税收分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管理。
虽然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较小,但是日本通过一套独特的税收再调整制度,大部分收入由地方政府使用。
此外,日本居民税是东京都、各道府县和市町村对各自管辖的个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地方税的主要税种,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
因此,地方政府管理着大量地方企业的税收,分权有利于鼓励地区间竞争,优化地方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从政府视角看,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同时也承担了更多的自治职能。
财权方面,改革后日本地方税收收入占比从1950年的24.8%上升至2003年的43%,而地方财政支出占比则基本稳定在65%左右。
事权方面,日本通过建立新型地方分权行政体制,中央与地方从“主从、上下”关系转为“对等、协作”关系,同时明确划分各级政府职能和责任范围,扩大地方立法权和自主课税权,并构建地方分权行政体系下的社会参与机制。
四、构建鼓励地方改革创新的中央地方关系
以上一轮财税改革建立的分税体制为基础的我国中央地方关系,及其所包含的激励机制已难以适应现在的经济结构,是非稳态的,无法长期持续。
现有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税制划分、财权事权匹配上不尽合理,更多地基于早期的基数补偿和后加的各种专项转移政策,规则和操作上呈割据、碎片化状态,易导致土地财政等各种扭曲行为,对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也重视不够。
目前养老和医疗存在较大缺口,相关激励约束机制不相容,存在道德风险,可能产生重大风险隐患。
现在对财税体制“该集中的没有集中,该分散的没有分散”的反映比较多,但对哪些该集中、哪些该分散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一)几点考虑
1.可行性。
就经济发展动力而言,现阶段将过多事权上收中央,可能会抑制地方政府竞争和创新,不利于推进改革,也可能会引起地方政府的较大抵触。
从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看,在地方基本保留原有的事权是比较具有操作性的,这既符合历史沿革和路径依赖原则,也符合财政效率原则。
在此基础上赋予地方较多的财权,既有利于地方根据当地需求配置财政资源和推动改革,同时也能降低因过度举债而产生不规范融资的系统性风险,客观上能为土地财政松绑。
2.必要性。
欧盟的经验表明,财政集权不是保证统一大市场的唯一选项,财政适当分权的体制仍然能够通过合适的制度安排实现各种商品、服务、要素的自由流通。
在我国已经具备一个强有力的中央财政的前提下,适度的下放权力不会削弱中央的影响力,反而有利于通过鼓励地方创新,推动各项改革的进程,最后实现优化趋同。
3.可取性。
根据蒂博特模型(TieboutModel),居民通过“用脚投票”表达公共产品偏好。
分权式财政体制有利于各地以最低税收成本,及时对公共产品需求作出反应,促进效率提高,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发展。
目前来看,对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土地等改革存在较多争议,难以形成统一方案,事先也难以准确判断各方案的优劣。
在此背景下,中央直接采取一个全国统一的方案具有较大风险,也不容易下决心。
允许各地方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和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改革方案,有利于尝试和发现各方案的优劣,比较竞争,优化趋同。
(二)继续发挥地方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虽然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及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目前还存在不同意见,但是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凡是地方政府能做的事情,就尽量让地方政府去做,只有地方政府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才由中央政府来做。
这主要基于地方政府在信息配置上的优势,更了解当地居民的需求。
因此,要充分、具体地考虑每项支出责任的历史沿革和复杂性,鼓励地方在多个领域探索不同的改革路径和管理方式,通过地方间适度竞争,寻找最优制度组合,优化趋同。
具体看,在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土地、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模式等领域,应该允许和鼓励地方政府探索不同的改革路径和管理方式。
通过地方间适度竞争,寻找最优制度组合,优化趋同。
可以考虑允许地方政府尝试将个人社保账户做实,尝试对社保账户进行自主管理、委托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委托全国社保基金会管理等模式。
可以考虑允许地方政府自主放开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和教育行业,增加供给,满足多层次的需求。
在城镇化领域,鼓励地方政府尝试不同的城镇化供地方式、房地产税实施方案、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等,探索新型城镇化的最优路径。
在环保领域,鼓励地方政府选择不同模式来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导致的PM2.5。
地方改革创新的前提是不能设置地区间贸易壁垒,不能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
这类似于美国当下进行的“自下而上”的改革探索。
(三)财税改革
1.事权的划分。
在事权方面,不急于改变中央地方之间现有的支出职能划分,除了推动司法权“去地方化”以外,其他地方事权目前可继续由地方掌握。
例如,社会保障、跨省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食品和药品安全等方面的职能都不急于集中到中央。
财政分权的欧盟模式已经证明,尽管欧盟各成员国仍保留了各自主要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职能,但是通过协调性政策和渐进性制度安排,地方在拥有政策调整余地的同时,并不影响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考虑到我国下一步改革的复杂性、历史沿革、地方积极性、地区间竞争等因素,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是要建立鼓励地方改革创新和地方间适度竞争的公共财政体制。
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土地等民生和新型城镇化领域,鼓励地方在适当条件下探索不同的改革路径,创新不同的管理方式,通过地方间适度竞争,寻找最优制度组合,优化趋同。
同时,中央根据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原则,为地方的改革创新制定一定的框架和原则,引导地方间良性竞争;建立和完善地方间的协调政策,例如适当协调社保和医保的跨地区结算。
2.财权的划分。
在地方仍然承担较多事权的前提下,需要赋予其相应的财权。
从长期来看,省一级政府财政收入可以更多依靠增值税、所得税分成或零售税,城市政府收入应更多依靠房地产税等财产税。
由于建立和完善上述地方税体系需要一定时间,近期又面临“营改增”改革导致地方财政收入下降的矛盾,因此在过渡期需要通过加大现有主要税种地方占比等方式,适当弥补和扩大地方财力。
具体来看,在今后三至五年,可以将特别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改为在消费环节征收(两项税收总规模约9000亿元)。
同时,将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提高25个百分点(到50%),将个人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到50%),这可增加地方收入约12000亿元;或者允许地方开征收税率为8%以内的零售税(同时将增值税税率降到12%),假定地方开征的零售税平均税率为7%,则可以增加地方收入约11000亿元。
上述方案组合累计为地方增加约2万亿的新的财政收入来源,在弥补“营改增”导致地方固定财政收入下降的同时,较“营改增”前还能新增约1万亿收入,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财权和事权的匹配。
建立新型地方税体系的一项内容是,赋予地方人大在地方税种方面的立法权,由地方人大决定地方税的具体税种、税率等。
对地方税收合理性的约束,可以通过地区间的竞争实现,局部过高或者不合理的税赋可能导致投资和人才的流失,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区域竞争力的提升。
因此,各地在制定相关地方税条例时,除了考虑征收的可能性外,还将综合分析其对当地投资和人才吸引环境的影响。
3.转移支付改革。
大幅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将相应财力的一部分直接留在地方,其余部分转为一般转移支付。
今后几年,争取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提高到三分之二以上。
将取消的部分专项转移支付和历史遗留的基数返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公式设计中,参考国际经验,以促进地方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客观反映地方自主财力,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透明度。
除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外,其他专项转移支付可大幅减少,相关财政收入可以直接留在地方,增加地方财力。
(四)民生领域改革
1.养老保障体制改革。
评价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好坏,有四个标准:
一是能否维持财务的可持续性;二是能否保持对居民的正向激励;三是能否通过建立社会安全网扩大消费;四是能否与资本市场共同发展、分享经济增长的红利。
关于养老保障体制下一步改革,主要有三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从统账结合模式向供款基准制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转变,通过划拨国有股权及收益等方式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第二种思路是实行记账式名义个人账户。
第三种思路是维持统账结合模式,在此基础上将部分国有股权及收益划入社保基金账户,同时延长退休年龄,并考虑实行包括缴费率、替代率和个人账户规模在内的参数调整。
养老保障体制改革要充分考虑我国养老保障问题的复杂性。
我国人口数量极为庞大,整个养老保障体制的改革将不同于其他国家;同时我国地域广阔,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现实的国情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GDP的水平还较低。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障改革,与后工业化国家所强调的提供统一的高水平保障相比,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不同的。
当前的改革方向应该是与其他经济和社会改革相互配合,例如,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等等。
目前,对各种改革思路还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关于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建议鼓励地方在适当条件下探索不同的改革路径,创新不同的管理方式,通过地方间适度竞争,寻找最优制度组合,优化趋同。
各地的养老保障改革可以在中央统一的指导原则下,因地制宜,针对当前或区域突出问题,通过改革创新寻找最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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