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消防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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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消防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招标文件
消防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
招标人:
编制日期:
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招标人
2
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3
工程名称
4
工程地点
5
招标范围
6
现场条件
具备施工条件
7
质量标准
工程验收标准合格
8
施工工期
工期:
日历天
9
资金来源
自筹
10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
11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12
工程计价方式
详见《第四章投标报价说明》
13
工程量
各投标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
14
图纸
电子版图纸(需保密)
15
投标有效期
为: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6
踏勘现场
组织踏勘时间:
另行通知
踏勘集中地点:
另行通知
17
递交投标疑问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前
18
投标预备会
召开时间:
如召开,另行通知
召开地点:
如召开,另行通知
19
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现金或投标保函金额:
万元(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
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20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2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点:
联系人:
电话:
1.
总则
1.1.工程名称:
XXX项目消防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
1.2.工程概况:
【简要介绍工程名称、地点、四至范围、工程规模、主要组成及功能、建筑面积、建筑总层数、檐高等该项目有关信息以及本招标范围内有关的主要技术信息,如:
系统名称(消火栓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消防分区及消防水泵房位置等】。
1.3.承包方式与范围
1.3.1.承包方式:
【范例:
专业承包,包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竣工验收等。
】
1.3.2.承包范围:
XXX项目消防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详见施工图纸目录)
1.3.3.工作内容:
【范例:
招标施工图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联动、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广播系统设备及安装工程,整个消防、喷淋、火灾报警系统的消防检测、消防验收、二次精装修图纸的消防报审以及消防施工的验收工作等全部内容。
】
1.4.工期及保修期
1.4.1.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2年
1.5.工程质量
本工程验收标准为合格
1.6.投标人资格要求
1.6.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范围内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法人,并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范围,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投标人应有类似的业绩及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并提供投标产品相关高新技术产品(如有)及售后服务获得的证书;
(3)投标人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
(4)投标人须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
1.6.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7.费用承担
1.7.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8.保密
1.8.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9.语言文字
1.9.1.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中文。
1.10.计量单位
1.10.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1.踏勘现场
1.11.1.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的,其行为视为对现场状况已了解且默认,中标后不再提出任何有关现场状况的其他要求;
1.11.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1.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1.4.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应对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进行了解,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其可能给施工带来的问题。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2.投标预备会
1.1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2.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2.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评标办法;
(3)合同条款;
(4)投标报价及说明;
(5)图纸;
(6)技术标准及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2.2.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2.2.2.任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达招标人(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人认为确需答复的内容将于召开答疑会时一并进行答复,并形成答疑文件分发给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投标人不参加答疑会议,对投标结果造成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在招标答疑会之前,不论是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的答复,招标人均有权以修改文件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修改文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或签字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文件,否则,招标人将视同投标人已收到修改文件;
2.2.4.招标期间招标人发出的招标修改文件与本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2.5.投标人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则视为投标人认同招标文件内的所有要求。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对招标文件的疑议,以招标人的书面答疑文件为准,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和理解均不负任何责任。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墨水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还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2.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3.2.1.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详细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及要求》;
3.2.2.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详细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说明》。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方可参加投标。
未中标者,招标人全额返还其保证金(不计息);中标者如果放弃该工程,招标人将全额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4.2.投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未中标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公司收款收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法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人(以下简称法人授权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3.4.5.中标人在按照本招标文件第7条的约定向招标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再办理投标保证的金退还手续,具体要求与3.4.4款相同;
3.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与技术标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商务标”或“技术标”字样。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4.投标文件无论是否中标,均不予退还。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开标
5.1.1.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开标。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6.2.评标原则
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担保
7.2.1.招标人【要求/不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若中标人届时未提交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则将被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承诺无论合同生效与否均有效。
7.2.2.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履约担保期限为至本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28日历天。
7.3.废除授标
7.3.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仍然可以废除授标:
(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2)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3)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
7.3.2.中标人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中标顺序依次选择下一投标人作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7.3.3.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至少将要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价若高出弃标人的中标价,其差价部分视为弃标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弃标人应赔偿该部分损失。
(2)承担因此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其它损失。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招标人原因而无法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7.4.3.自中标之日起直至工程全部完工止,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分包工程,否则立即取消中标资格,已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与其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100%承担。
第二章评标办法
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1.1.本次招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1.2.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评标过程的保密
2.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资格后审
3.1.招标人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
5.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5.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5.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6.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6.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6.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7.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7.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7.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4.评标方法和标准
7.4.1.本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7.4.2.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科学、合理评标原则。
(3)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4)贯彻对本招标项目招标的各项要求和原则。
7.4.3.为保证评标的准确和公正,提高评标活动的效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投标文件属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被评标委员会拒绝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视为废标,不再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包括下述具体内容: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打印或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者签字齐全,如投标人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印鉴或者签字齐全,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4)按要求填报了投标书。
(5)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交或填报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7.4.4.评标规定及有关说明
(1)投标人投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a)凡投标的内容属实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
b)投标袋、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c)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的;
d)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e)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f)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内容有疑问的部分,可以向投标人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技术标、经济标独立评标,并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报送招标人,最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合同条款
【以下为合同范本,实际应以OA中标准化合同版本为准】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建筑面积: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系统名称、与其它专业(如给水系统)的分界点、主要工作内容等信息】
2.2承包方式:
【范例:
专业承包,包材料及设备采购供应、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竣工验收交钥匙工程等。
】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具体以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单》为准)
3.2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3.3合同工期总天数日历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4.2本工程应以国家及市地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进行施工。
当上述各类标准及规范相互之间产生不一致时,在满足市消防验收标准的前提下,按要求较严格的执行。
第五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5.1合同总价(大写):
元整(人民币)
(小写):
元(中标预算书附后)
5.2付款方式:
(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谈判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5.2.1本工程无预付款;
5.2.2承包方每月25日前提报本月月完成产值,经监理审核后上报发包方审核确认,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按月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进度款;
5.2.3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且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验收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扣除未施工部分)的70%;
5.2.4待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2.5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两年期满并且经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发包方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5.2.6付款同时,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供等额的发包方认可的合法发票,因未提供发票而产生的延期付款,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2.7当工程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条件时,承包方应首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5.3工程量确认
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月末25日提报本月月完成产值,经监理审核后上报发包方审核确认,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的工程量只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第六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本工程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3、投标书、投标承诺函及附件;
4、图纸及相关技术方案;
5、国家标准、规范、施工技术要求、验收标准、施工工艺等有关技术文件;
6、工程预算书。
第七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7.1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7.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地方验收标准、各行业颁布的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图纸
8.1发包方提供图纸:
发包方提供3套施工图(含制作竣工图2套);
注:
标准图集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8.2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双方应组织、管理好本工程的保密工作,对涉及本工程的图纸、资料及发生的特殊情况有保密的责任。
因保密工作疏忽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若未经发包方允许私自泄密,发包方有权追究承包方责任,并要求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1发包方工作
发包方现场代表:
职务:
电话:
9.1.1负责在施工中发生变化及时协调承包方及设计单位予以解决;
9.1.2发包方有权对安装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对承包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严重的有权要求其离开施工现场;
9.1.3发包方协助承包方与其它施工队伍的配合协调工作;
9.1.4 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9.1.5负责协调承包方施工用水源、电源等接驳点,由承包方自行连接,单独挂表计量,并承担费用。
水电费由承包方自行缴纳,电讯等由承包方自行负责解决;
9.1.6发包方员应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检验、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工作。
9.2承包方工作
承包方现场代表:
职务:
电话:
9.2.1 必须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9.2.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时,应向发包方提出,并负责协调组织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9.2.3承包方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实际完成工作量以及下月计划完成工作量报送总包、监理、发包方现场工程师;
9.2.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
9.2.5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9.2.6承包方负责保护并承担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
9.2.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文明施工条例执行,竣工验收前,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承担相应费用;
9.2.8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在交付之前发生损失的费用。
接受发包方对已完部分工程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2.9确保工作人员安全作业,做好文明施工,安装现场做到场清料清,施工中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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