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_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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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访谈将于9:
30正式开始。
[2009-06-0209:
19]
[主持]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09-06-0209:
31]
[主持]欢迎您廖司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跟网友们打个招呼。
[2009-06-0209:
34]
[廖体忠]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的主题是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题目可能会涉及许多其它的业务,但考虑到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交流仅限于这两个题目。
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09-06-0209:
34]
[主持]廖司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2009-06-0209:
35]
[廖体忠]好的。
[2009-06-0209:
35]
[网友yoyo]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
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2009-06-0209:
36]
[廖体忠]答:
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次访谈的主题是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建议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处咨询。
[2009-06-0209:
36]
[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
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2009-06-0209:
37]
[廖体忠]答:
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
享受协定待遇申请也可由纳税人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
[2009-06-0209:
37]
[网友85174]总局领导好:
请问:
国税发[2009]2号文
第九条
(二)借贷资金总额指是什么?
(八)家族 、亲属关系如何判断呢?
第十四条
(一)1、企业集团的含义
[2009-06-0209:
39]
[廖体忠]借贷资金总额就是企业债权性投资总额,债权性投资总额按照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具体计算。
家族、亲属关系是指与企业股东或相关负责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企业集团通常是指因股份控制等控制关系而形成的企业总体。
[2009-06-0209:
39]
[外企会计]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利息已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当地缴税,是否还要追回?
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否则就是双重征税?
[2009-06-0209:
41]
[廖体忠]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应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
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可以处未扣缴税款金额0.5--3倍的罚款,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如我国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税收协定,其同一笔利息收入被双重征税时,纳税人可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没有征税权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退税,或申请启动相互磋商程序,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2009-06-0209:
41]
[果子]缴税后的税票(缴款书)缴款单位该填列哪方?
1.境外代付行
2.境内银行(扣缴义务人)3.境内申请代付的企业(最终税款承担人)
[2009-06-0209:
43]
[廖体忠]答:
税票(缴款书)缴款单位,如属于由支付人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则应填列支付人名称,这个例子中似应为境内银行。
[2009-06-0209:
43]
[夏至]境外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在缴纳税款时,是否要还原为含税价格后作为税基?
[2009-06-0209:
44]
[廖体忠]你所说的境外报价是何含义?
是利息吗?
如果是,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不含税价格应换算为含税价格。
[2009-06-0209:
44]
[C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
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2009-06-0209:
47]
[廖体忠]《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只要是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而不区分具体项目。
因此,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应属于关联交易。
此类项目无须税局开具免税证明,无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
[2009-06-0209:
47]
[网友8533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1、非居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但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很多情况下不一致,并且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售付汇证明。
向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非居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现在的做法,办理税务登记需要营业执照,可是很多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只是临时到国内经营,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2009-06-0209:
50]
[廖体忠]向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这也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的一个有效手段。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居民来华临时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也应该办理税务登记,遵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009-06-0209:
50]
[网友85307]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提到的“同期资料准备”,企业应准备到什么程度,因为是第一年,大多企业不知道该怎么做,能否有模版可以参考?
[2009-06-0209:
53]
[廖体忠]《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对同期资料应包括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几个方面,企业可从这几个方面准备同期资料。
[2009-06-0209:
53]
[网友85286]是否所有的反避税案件均需要报总局立案?
如果是内资企业简单案件是否也必须报总局?
谢谢!
[2009-06-0209:
55]
[廖体忠]目前,全国各地审核处理的所有反避税案件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监控管理,包括内资企业的案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项所得税管理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统一加强对各种类型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包括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对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等于或低于境内关联方税负,通常不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为相应调整会使企业的补税等于或少于关联方的退税,国家总体税收不变或减少;二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应按照该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
[2009-06-0209:
55]
[网友8171]非居民企业派其雇员至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如果我国与该非居民企业所属国间没有签订协定,该如何征税?
要区分构成常设机构与否?
是统一按25%的税率征税,还是按10%的税率征税?
[2009-06-0209:
57]
[廖体忠]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通常构成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2009-06-0209:
57]
[网友85427]能否介绍一下我国反避税立法方面的情况?
[2009-06-0209:
59]
[廖体忠]目前,我国反避税立法有三个层次:
一是法律,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至五十六条);三是财政部或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税发[2009]2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和财税[2008]121号文(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规定)等。
[2009-06-0209:
59]
[网友85334]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但实际在中国工作的时间只是三十天。
在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是看哪个时间,是合同期限还是实际在中国的天数?
[2009-06-0210:
00]
[廖体忠]按照有关规定,判断承包工程是不是构成常设机构,应按承包工程的持续时间进行认定,其中临时性或季节性停工不减少工程持续时间。
[2009-06-0210:
00]
[网友85397]关联企业间的一些代垫费用,即代收代付,是否需视为关联交易准备同期资料?
[2009-06-0210:
03]
[廖体忠]只要是关联企业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代收代付行为也属于关联交易。
至于准备同期资料,只要企业不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的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三个条件,都应该准备同期资料。
[2009-06-0210:
03]
[微微安]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涵盖的范围,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了上述所得可减免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又规定,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此的疑问是,第十九条第三项的“其他所得”是否有更进一步的明确?
是否包涵了非居民企业派员提供劳务所得?
原先只有预提所得税是按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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