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执法业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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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执法业务工作规范
农机安全执法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执法规定
第四章执法检查
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农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执法人员开展农机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农机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农机执法人员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地方法规、规章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第五条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文明、便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和自身的安全。
第六条农机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执行。
第七条农机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留档保存。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扣押机械或者证件的,应当全过程录像,存档备查。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行政执法工作。
农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实施。
第九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化主管部门配合的,有关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农机所有人、使用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章执法规定
第十二条农机执法人员在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穿着统一的行业标志服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执法用语(规范用语见附件),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十四条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不得抽烟、饮食。
第十五条当事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耐心细致,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周边群众及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移动通信工具、移动执法终端、音(像)记录设备等。
第十七条执法用车应当喷涂执法标志,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酒精检测仪等装备。
装备应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应当定期检查执法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正常使用。
第四章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和要求,检查执法装备和防护装备。
在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作业现场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第二十条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确需农业机械停机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查机械或者处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安全的地点进行,并设置避让标志,不能影响其它机械安全作业;
(二)指挥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
(三)遇有当事人拒绝停机的,不得站在机械前面强行拦截,或者强行扒蹬机械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停机;
(四)遇有当事人驾驶机械逃跑的,可采取记下牌号、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以便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公安部门协助缉查。
第二十一条农机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指挥当事人立即靠边停机,可以视情要求当事人下机;
(二)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
(三)说明目的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四)请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
(五)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
(六)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二条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的,按照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机执法人员处理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指出农业机械的安全隐患或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告知拟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标准;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行政处罚相关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对未造成影响安全的后果且当事人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批评教育后放行。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农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按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后,立即交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处罚或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法履行义务的期限和地点。
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和途径。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权利、时限和途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农机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
农机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扣押农业机械或证件的,应当由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农业机械、证件扣押通知书》。
《农业机械、证件扣押通知书》应当载明扣押机械的牌号、厂牌型号、出厂时间、发动机号、机架号、挂车型号和挂车架号或者证件的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信息,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扣押农业机械时,不得押留机械所载货物,应通知当事人妥善处置机械所载货物,或者协助当事人处置所载货物。
第二十九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依法扣押的农业机械和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保管费用。
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毁或丢失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违法行为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扣押的机械或者证件。
第三十条农忙季节或者农业机械运载鲜活物品的,不宜采取扣押机械措施,应记录当事人住址、姓名、机械类型以及违法行为,由当事人签字后予以放行。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农机执法人员在记录单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后予以放行,事后再予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一条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押农业机械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二)依法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故意为难当事人;
(五)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执法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坚决查处农机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对违反规定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机执法档案,健全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农机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常用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1、你好,我们是××机关的农机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你的支持。
2、请你出示你的驾驶证和拖拉机行驶证。
3、你好,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条规定,你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请你在×日内到××农机局监理站办理××业务。
4、你的(列举××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罚款××元,或者扣押你的证书、牌照或者农业机械)。
5、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6、请你在行政处罚书上(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15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到××农机局监理机构接受处理)。
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到××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请保持冷静!
我们是хх执法机构的农机执法人员,我们正在查处违法行为,我们的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妨碍公务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谢谢大家配合!
8、感谢你的支持(或配合),请你慢行(或祝你一路平安)。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农机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农机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危害程度、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自主权限。
第三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实施农机安全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农机行政处罚幅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专业性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四)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未先责令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
第八条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如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低档幅度从轻处罚。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三)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指使、胁迫他人或者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七)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十三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裁量规范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第十四条实施农机行政处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对照《裁量标准》,在案件调查材料中对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具体处罚幅度提出建议,并明示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对调查人员未按照规定说明裁量理由及事实依据的,审核人员应当将案卷退回,或者要求有关人员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种类、幅度或者履行方式作必要说明,并书面记录,存入卷宗。
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八条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的;
(二)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的;
(三)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部门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农机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地方法规,对《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补充。
第二十条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附件: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处罚标准
1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轻微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的
一般
罚款200元
拒不停止使用,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
较重
罚款400元
拒不停止使用,暴力抗法的
严重
罚款1000元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特别严重
罚款2000元
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的
轻微
罚款200元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一般
罚款400元
使用涂改、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
较重
罚款1000元
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或牌照的
严重
罚款1500元
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或者年检合格标志的
特别严重
罚款2000元
3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轻微
罚款100元
拒不改正的
一般
罚款200元
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
较重
罚款300元
暴力抗法的
严重
罚款400元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特别严重
罚款500元
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轻微
责令改正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一般
罚款100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一般
罚款200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一般
罚款300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较重
罚款400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严重
罚款500元
5
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轻微
予以批评教育
拒不改正
一般
无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较重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6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农机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作出处罚。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
”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
严重
吊销其操作证件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
特别严重
吊销其操作证件,同时做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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