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重收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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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计重收费方案
附件:
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和鼓励合法运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安全,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适当降低合法运输业户的运输成本,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路桥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
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计量收费,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确保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
2.鼓励合法装载原则
以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为目的,确定计重收费费率标准,保证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保护其合法利益;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
3.引导发展的原则
通过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利用经济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于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
4.鼓励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业发展原则
为鼓励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继续对装载国际海运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予以适当优惠。
5.渐进试行、稳步推进原则
分阶段实施,逐步调整超限收费调节系数,以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的稳定。
6.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
确保实施计重收费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二、实施范围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我省高速公路公路,均实行计重收费。
在我省高速公路行驶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车),均适用计重收费的有关规定。
各类客车的收费办法不变,仍按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计重收费的实施时间
2010年择机在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对载货类汽车开始试运行计重收费。
四、计重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载货类汽车按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分级连续收取的原则,制定我省计重收费标准。
(一)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1.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结合目前国内动态称重设备对单轴、联轴以及轮胎个数的判断经常出现错误,影响相同轴数车辆超限值判定的准确性的实际,本着实施方便、操作简单以及与邻省较好衔接的原则,确定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如下:
——2轴货车17吨;
——3轴货车27吨;
——4轴货车37吨;
——5轴货车43吨;
——6轴及以上货车49吨。
2.对单纯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限值的确定
根据不同规格的国际海运标准集装箱(IAA型,即40英尺;IC型,即20英尺)的限载值、运载车辆和装载方式,确定我省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限值,具体如下:
——4轴车辆运输1个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4吨;
——5轴车辆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
——6轴及以上车辆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其它装载方式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3.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以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二)核定收费标准
1.计重方式下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试行)
根据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在按车型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核定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实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①基本费率为0.07元/吨公里。
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以吨为单位,精确到百公斤,即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其余部分舍去)为依据,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5吨至35吨(含)的车辆,5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5吨以上部分,按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5元/吨公里计收;35吨至49吨(含)的车辆,5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5吨至35吨(含)部分,按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5元/吨公里计收,35吨以上部分,按0.03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25元/吨公里计收;49吨以上的车辆(按规定方式运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5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5吨至35吨(含)部分,按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5元/吨公里计收,35吨至49吨(含)部分,按0.03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25元/吨公里计收,49吨以上部分,按0.025元/吨公里计收。
车货总重在5吨以下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按5元计。
费率曲线如下图:
(分)
7.0
3.5
2.5
53549(吨)
②对车货总质量低于10吨的两轴货车在通行长春至营城子、长春至吉林、吉林至江密峰、江密峰至延吉、延吉至图们、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时按普通车辆计费标准的80%计收。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①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②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
(2)条第①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
③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
(2)条第①款计收;30%~100%(含)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费率曲线如下图:
6M
3M
M
G1W130%W200%W
说明:
M为基本费率,即0.070元;G1为优惠区间起始吨位,即5吨;W为车辆承载能力限值。
(3)此收费标准为计重收费试运行期间的收费标准,试运行结束后,将根据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运行情况和车型收费标准,重新对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方式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
3.通行费计算方式
根据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算的数学模型(见附件)。
4.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我省高速公路在计算车辆通行费费额时个位数按5元或10收取,按以下办法取整:
费额零头小于2.49(含)元时,舍去;费额零头在2.50(含)元至7.49元之间时,归5.00元;费额零头在7.50(含)元至9.99元时,归10.00元。
5.有关优惠政策
(1)绿色通道车辆
对未超限的、整车并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货车,给予按照普通车辆计费标准的75%收取通行费的优惠。
对超限的车辆,未超限部分按照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不再予以优惠;超限部分按照基本费率计收。
(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车辆
对未超过国际标准集装箱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给予按照普通车辆计费标准的75%收取通行费的优惠;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计重收费,不予优惠。
(3)国家出台高速公路通行费相关政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4)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五、逃费车辆的处理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对倒卡、换牌、驳载、闯关、设法减轻车辆称重重量以及采取其它手段逃缴通行费的车辆,依据《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确定如下处理办法:
(一)对在收费站发现的采用各种手段逃缴、少缴通行费的车辆,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按我省高速公路微机收费系统自动设置的,距本站最远的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路程补收通行费,并加收一倍通行费;对非收费站区域发现的采用各种手段逃缴、少缴通行费的车辆,由收费单位按我省高速公路微机收费系统自动设置的,相距最远的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路程补收通行费,并加收一倍通行费。
(二)对于U型行驶和超时的车辆(正常通行时间为:
出入口收费站之间路程除以车辆最低时速,最低时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60公里/小时计算),除能够提供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维修、住宿发票等凭证的正常超时车辆外,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依据《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按出口站至联网收费路网中最远距离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可以加收一倍通行费。
(三)对无卡、坏卡(即在出口站无法提供有效的车辆通行费IC卡)的车辆,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依据《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按出口站至联网收费路网中最远距离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费,同时可以加收一倍通行费,并补收车辆通行费IC卡工本费60元。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收费车道的通畅和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所有计重车辆只进行1次称重测量,一律不予复称,并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称重数据为准,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对称重质量有异议,可向质监部门申诉。
(二)客货两用车属载货类机动车,按计重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于不可解体大件货物总重超限及超宽、超高的车辆,须依法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
在计算车辆通行费时,对车货总重未超限部分按正常车辆计算通行费,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算通行费。
(四)我省货车车型判别收费标准,作为实施计重收费后的备用标准,当计重收费设备或计重收费软件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即可启用车型判别收费方式和标准,确保收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实行计重收费仅是调整和完善货车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计征方式,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其它规定(如收费年限等)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组织实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
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组织实施。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成员的全省计重收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领导、协调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建设,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建议方案的提出,计重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省计重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会议的召集,以及牵头组织计重收费紧急预案的制定。
省物价局:
参与计重收费费率标准的测算,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我省实施计重收费的基本原则,审核计重收费费率标准。
省财政厅:
负责制定适合计重收费工作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会同省物价局审核计重收费费率标准。
省公安厅:
参与计重收费应急预案的制定,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实施计重收费后,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加大宣传力度,贯彻《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负责计重收费站的计量认证和定期检定称重设备、处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对称重计量的争议或投诉等相关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以上各成员单位要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广泛宣传教育
对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为此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由交通厅牵头,制定系统的宣传计划,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开辟报纸专栏、系列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实施计重收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他们了解计重收费、接受计重收费、支持计重收费。
(三)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和治超执法的关系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把实施计重收费与治理公路“三乱”、治超执法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交通、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要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同时开展,相互促进,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要依法严管,坚持卸载、劝返并严厉处罚,遏制其行驶公路,以保护公路完好,保证交通畅通。
不能因为实行计重收费而弱化治超执法工作,同时也不能因为治超执法而忽视计重收费工作,实现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互动互补。
从而实现从行政、经济两个方面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双重监控。
(四)制定应急预案
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逐步过渡、顺利推进”的原则,制定实施计重收费应急预案。
一是在实施计重收费的同时,保留原有收费系统及按车型收费标准,一旦计重收费设备或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及时启动原有收费系统或备用方案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在实施计重收费的初期,在收费站部署一定的公安、交通执法人员,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三是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点,建立向交通、公安部门的信息报告机制,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五)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根据实施计重收费后,全省超限超载运输比例的实际发展情况,分阶段加大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道路损害的经济补偿力度。
八、本方案由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通行费计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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