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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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的思考
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的思考
自安然事件爆发以来,我国每年关于审计失败的案件层出不穷,可令人惊讶的是,在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企业居然拿到了由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作为有着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在利益的驱使下,不禁与上市公司合谋,让整个社会为之寒心。
而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根本性的原因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缺失。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在现如今已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在执业过程中,任然存在着各种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导致着注册会计师缺少了审计独立性。
例如:
一些盈利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金钱的诱惑,对企业的舞弊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对自己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不负责任,丧失了职业道德。
1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
笔者认为审计独立性的缺失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
审计关系的失衡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自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便表现出独大的特点,第一位的股东有很多都持有30%的股份,有些甚至会有50%以上。
同时,大股东很多都是法人股以及国家股,公司的控制权基本上受管理层掌控着,公司由内部人员所控制。
这样一来,管理层就由审计的客体变成了审计的委托人,并且注册会计师的聘请、续聘以及收费等事宜由管理层负责。
如此而来,管理层实际上掌握了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力,而会计师事务所则处于一种从管理层手中收取审计费用的很不好的情况。
很明显,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样的状态下有时候不得不服从管理层的意见。
对于管理层而言,不论公司实际上的经营业绩如何,他们都是想让具有专业能力的注册会计师披露对公司有利的信息,从而让投资者心甘情愿掏腰包。
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营利性的经济实体,这样一来,就算审计人员掌握了公司舞弊行为的证据,也极有可能在会被解聘的压力下屈服于上市公司,从而发表不真实的审计意见,甚至共同舞弊。
这类委托人出钱委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财务数据的行为,必然使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使审计失去了客观公正性。
1.审计市场需求不足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产生了审计,而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其根本原因。
然而,在我国推动审计行业发展的根联盟本动因是政府,而不是市场中各种信息相关者。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只是应政府监督管理的需要,并不是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从事审计、验资等法定业务和咨询管理等非法定业务,但是目前依旧以法定业务为主,其目的也是为了满足政府部门的需求。
平心而论,我国的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不是为了改善自身经营,而是为了应对政府部门的审查,将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看作一种“过关”的程序。
因此,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选择独立性比较低、更容易与本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1.法律制度环境不佳
法律制度环境对审计独立性构成直接的强制约束性。
首先,要制定相应的条文来规范和约束审计业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对那些违反规范和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惩罚,提高违规成本,最终起到震慑的作用,并且加强了审计的独立性。
但是我国在实际的操作中,立法机关对查处相关的审计人员还不够严格,通常是民事赔偿为主要方式,刑事立案为辅助方式。
而且,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如果发现中介机构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算是犯罪,可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是“情节严重”,这就为提供量刑的过程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
并且,民事处罚一般偏重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对个人的处罚较轻,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审计人员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审计独立性,在犯案时心存侥幸。
1.非审计业务的提供
会计师事务所不但提供了审计业务,同时还提供一些非审计业务。
而当事务所对某一家公司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的时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则会受到牵连。
非审计服务的高额收费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
目前很多企业希望利用注册会计师丰富的专业知识帮助其规范会计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其高额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企业产生高度的经济依赖。
一方面,在事务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收入比审计服务的收入高的情况下,当此事务所审计这家公司的时候,就很有可能因害怕失去这样一个大客户而不顾审计原则,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严重影响审计独立性。
另一方面,在非审计服务的收费比审计服务的收费高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会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非审计服务上,而降低审计服务的质量。
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业务会出现自我评价的悖论。
若某家事务所帮助其客户编制财务报表,最后又对此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的话,就会出现事务所自己审计自己编制的财务报表的情形。
在这样的情形下,审计独立性就不复存在了,审计也失去了它自身的意义。
再者,若事务所对客户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就会把注册会计师调到管理者的位置上,这时候处于管理者的审计人员也就不会公正地来评价客户的活动和交易性质。
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服务会降低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
对于公众而言,他们之所以相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是因为事务所多年来建立了一系列的职业准则,尤其是优秀的职业行为准则、公认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
但是,随着非审计业务的增多,注册会计师关于职业准则和自认体系的构建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所以注册会计师事的声誉受到了损害。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管理层的密切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
毫无疑问,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提供非审计业务的同时,注册会计师会与客户之间形成一种密切的关系。
这样一来,当其在进行审计业务时,被审计的单位和注册会计师之间将形成一致的局面,会让其忽略掉他们应该站在社会公众的利益上去思考问题。
假设注册会计师经常对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也提供非审计服务,那么这种长久的合作关系会让注册会计师无法公开的发表审计意见。
关于如何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政策
针对上文提到的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本文将一一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此来加强审计的独立性。
重塑审计委托模式
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
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鉴证的职能,就需要重新塑造审计委托模式,比较典型的是审计委员会模式。
对国外很多国家而言,建立审计委员会是对上市公司的必须要求。
通过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公司的管理层可以有效地独立起来,由审计委员会聘任和支付审计人员,以减少管理层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独断权。
并且,审计人员可以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直接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如此一来,审计独立性得到了保障。
我国在成立审计委员会的时候,要注意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尽量减少审计委员会趋于形式化。
通常情况下,审计委员会要在董事会之下,由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专家组成,审计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完成其在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会计政策以及审计独立性等方面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以及很强的专业背景,并且委员会中的会员要有长期的聘任期,不许无故解聘,委员会中的成员要有负责有关外部审计的权利。
披露审计人员变更信息。
为了最大程度地限制管理层任意变更审计人员,有三点变更信息内容需要被披露:
第一,审计人员变更事项。
不管是公司聘请新的审计人员,还是解聘当前审计人员或是审计人员自动退出审计,都应该进行披露,这种披露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对审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行评价。
第二,审计人员变更理由。
也许披露所有的变更理由反而会掩盖管理层与审计人员之间的重要分歧。
这样一来,如果为了避免披露而继续维持并不满意的现状,可能会阻碍审计人员的变更。
因此一般建议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披露。
第三,管理层与审计人员的分歧。
通过披露管理层与审计人员的分歧,投资者可以获取更多财务报表呈报者和审计人员关系的信息,也可以让投资者更清楚审计人员变更背后的真相。
除此之外,后续的审计人员也可以通过了解分歧而认识到审计的风险所在,降低管理层左右审计意见的可能。
重视监事会的作用。
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正常有序地进行,确保领导层可以有正确的决策以及正确地执行公务,减少滥用职权的现象,危机公司、股东或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明确规定在公司中设置检查人或监事会。
可是监事会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得那么有效。
为了解决审计委托模式的弊端,必须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独立作用。
目前公司法规定,监事一般由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组成。
然而因为特殊的股权结构,以及国有股的控股地位和人格性主体的缺失,使董事、监事由同一个上级委派,负责的对象也是同一个上级,因此并没有对整体股东负责。
所以,监事对于董事而言,独立性并不强而且出现了利益趋同的现象,监事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也会尽量避免与董事之间出现冲突。
所以在监事的设置上建议仿照独立董事的思想,设置独立监事来提高其独立性。
为了使监事在审计中发挥作用,应该赋予监事更多的权利,扩大其职责范围。
比如当上市公司决定聘任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时候,监事有权进行监督并了解具体情况;当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监事有权提议变更审计人员等。
这样一来,至少可以缓解管理层操纵全局的现象。
2.增加对审计的自愿性需求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实施国有股减持,最终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我们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经之路。
然而完成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完善公司整治结构的基础,则是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和透明的财务。
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会帮助审计的自愿性需求得到加强,同时也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较高的审计业务水平,这将有效地帮助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提出公正客观的审计意见。
培养成熟的投资者
应该明确的是,自愿性需求市场的主体应该是成熟的投资者,而不应该是政府监督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与证券市场的健全水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特别是投资者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相对而言,由于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投资者并不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导致上市公司在年度报表审计之时,并没有聘请“高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压力。
反而,为了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上市公司会故意选择“低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
而且,如果投资者能够关注企业运营的市场价值,理性地运用上市公司所提供的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在签订各种契约之时,将代理成本转由经理人承担,迫使管理层在主审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自愿聘请“高独立性”的事务所来进行审计工作,以此来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除此之外,还应该鼓励机构投资者,其具有的经营风险性会使其更注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从而成为证券市场中制约上市公司行为的有效力量,使我国上市公司产生对独立审计的自发需求。
完善经理人市场。
建立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是运用市场行为对管理层进行约束。
如果经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审计需求不足,损害到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时,要在经理人市场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让其不能再继续从事高层管理职业。
考虑到高额的机会成本,管理层不得不产生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来降低自己的潜在风险。
2.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针对法律体系在审计方面的漏洞,建立起以民事赔偿制度为主的事后惩罚机制并对重大舞弊案的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是相当必要的。
正确划分民事责任主体,面对公司造假行为,不能够只对事务所进行处罚而忽略对审计人员的处罚。
对案情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舞弊行为,应该增强刑事处罚。
这样一来,自然会震慑到抱有侥幸心理的投机分子。
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行业监管,健全行业互查、公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并且完善相关法规,一方面,完善现有法律中关于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内容,使相关法规更容易操作。
另一方面,加强对独立审计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独立审计的执业环境。
毫无疑问,这也包含独立审计自身的法制规范化。
而且,面临《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于独立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法》、《税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不衔接的现状,更要尽快完善起审计执业规范。
2.规范非审计业务
规范非审计业务的提供。
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尽力避免对同一家企业既提供审计业务也提供非审计业务。
即使这样的情况发生,也要禁止提供审计业务和提供非审计业务的人员是同一批。
而且,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也要披露其所提供的非审计业务的类型及详细信息,指出为什么提供这些业务没有影响到审计独立性。
除了这些,还应专门成立委员会或调查小组对其提供的非审计业务进行调查。
除此之外,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其独立性水平。
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中,独立性被视为价值核心,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增加其自身价值,会积极采取行动来维护其审计独立性。
非审计服务之所以能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是因为其并没有从观念上认识到审计独立性对其自身乃至整个行业发展的重要价值,在执业过程中往往带有消极服从色彩。
因此,我们必须在不断完善制度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深职业道德意识,让注册会计师以更积极主动的态度去看待审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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