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人民政府公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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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人民政府公报
惠城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
第1期
惠城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年第1期
(总第1期)
惠城区人民政府主办2012年4月30日出版
目录
【区政府文件】
关于表彰惠城区2011年度先进农业龙头企业的通报
(惠城府〔2012〕2号)••••••••••••••••••••••••••••••••••••••••••••••••••••••••••••••••••••••••3
印发惠城区现代产业50强重点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城府〔2012〕13号)••••••••••••••••••••••••••••••••••••••••••••••••••••••••••••••••••••••5
印发惠城区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城府〔2012〕14号)••••••••••••••••••••••••••••••••••••••••••••••••••••••••••••••••••••••8
关于表彰惠城区2011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单位的通报
(惠城府〔2012〕21号)••••••••••••••••••••••••••••••••••••••••••••••••••••••••••••••••••••••13
【区府办文件】
印发惠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城府办〔2012〕2号)••••••••••••••••••••••••••••••••••••••••••••••••••••••••••••••••••••••14
印发惠城区建设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城府办〔2012〕4号)•••••••••••••••••••••••••••••••••••••••••••••••••••••••••••••••••••25
印发惠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城府办〔2012〕10号)••••••••••••••••••••••••••••••••••••••••••••••••••••••••••••••••••••31
印发惠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惠城府办〔2012〕11号)•••••••••••••••••••••••••••••••••••••••••••••••••••••••••••••••••••••35
印发惠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城府办〔2012〕12号)•••••••••••••••••••••••••••••••••••••••••••••••••••••••••••••••••••••38
印发惠城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城府办〔2012〕13号)•••••••••••••••••••••••••••••••••••••••••••••••••••••••••••••••••••••41
关于惠城区2011年政务公开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惠城府办〔2012〕15号)•••••••••••••••••••••••••••••••••••••••••••••••••••••••••••••••••••••45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的通知
(惠城府办〔2012〕16号)•••••••••••••••••••••••••••••••••••••••••••••••••••••••••••••••••••••48
关于公布第九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惠城府办〔2012〕18号)•••••••••••••••••••••••••••••••••••••••••••••••••••••••••••••••••••••51
【区情资料】
惠城区经济运行简况(2012年1—4月)••••••••••••••••••••••••••••••••••••••••••••••••••••••••53
【人事任命】
人事任免(2012年1—3月)•••••••••••••••••••••••••••••••••••••••••••••••••••••••••••••••••55
关于表彰惠城区2011年度先进
农业龙头企业的通报
惠城府〔2012〕2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迅速,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产品深加工及农业标准化生产、创立农产品品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增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根据《惠城区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惠城府办〔2009〕48号)、《惠城区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方案》(惠城府办〔2009〕70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对惠州市海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16家先进农业龙头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企业发扬成绩,再创佳绩,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为促进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惠城区2011年度先进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及奖励资金安排
惠城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
惠城区2011年度先进农业龙头企业
名单及奖励资金安排表
单位:
万元
先进农业龙头企业名称
级别
奖励资金
备注
1、惠州市海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国家级
5
2011年新评为国家级龙头企业
2、惠州市金种家禽发展有限公司
省级
5
2011年新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惠州市盈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省级
4
4、惠州市盈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省级
4
5、惠州市广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
省级
4
6、惠州市潮记食品有限公司
市级
3
7、惠州市财兴实业有限公司
市级
3
8、惠州市国建农贸有限公司
市级
3
9、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市级
2
2011年新评为市级龙头企业
10、惠州市隆瀚经济林开发有限公司
市级
2
2012年新评为市级龙头企业
11、惠州市金华农贸有限公司
市级
2
2013年新评为市级龙头企业
12、惠州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市级
1
13、惠州市环通贸易有限公司
市级
1
14、惠州市绿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市级
1
15、惠州市民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市级
1
16、惠州市澳华饲料有限公司
市级
1
区农业局工作经费
8
用于申报、考核、总结会议等
合计
50
备注:
惠州市金种家禽发展有限公司的“金种麻黄鸡”通过国家农业部新品种审定。
印发惠城区现代产业50强重点培育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城府〔2012〕13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城区现代产业50强重点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城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惠城区现代产业50强重点培育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现代产业50强重点培育项目(下称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的统筹管理,根据《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11〕5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具产业龙头性、示范性和发展潜力,并经建设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区政府审定的重大项目,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和现代农业、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等行业。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三条申报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项目单位为惠州市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能力。
(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支持范围(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实际定期调整支持范围)。
(三)项目具一定规模、品牌知名度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四)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第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的申报工作。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申请报告书,申请报告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度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单位组成惠城区现代产业50强重点培育项目评审委员会,按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公布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名单。
第六条已列入“省500强及市100强重点培育项目”的,原则上列入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范围。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优先支持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申报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并将其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范围。
第八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局等部门优先支持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申报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
第九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惠城区现代产业50强重点培育项目专项资金。
2012年起至2015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共2000万元),用于扶持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建设。
第十条推进银企合作,金融机构优先解决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的银行贷款;优先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获得信用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优先支持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申报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优先支持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享受区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优先推荐其参与市、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和科学技术奖评选。
第十三条优先支持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单位参加省、市、区大型会展活动,积极支持企业招商引资、产品推广和企业宣传。
第十四条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领导责任制度。
明确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的主管领导、协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领导和责任人要加强对挂钩负责项目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十六条建立部门分工合作制度。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环保分局、区金融办、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能,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对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的服务。
第十七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单位应设立联络员,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建立日常检查制度。
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制度。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执行上述管理制度的督促指导。
第十九条建立考核奖评制度。
每年开展一次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项目单位,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资格及享受的优惠政策,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实行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动态管理,结合已经建成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施的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以及符合条件可增补为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的实际情况,每两年对区50强重点培育项目名单作一次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印发惠城区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城府〔2012〕14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惠城区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城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惠城区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及《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惠府〔2008〕1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镇(街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
政府和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本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部门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行政职责权限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取消的依据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八)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九)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一)对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十二)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十三)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四)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所列内容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拓展政务公开内容,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镇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
包括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受益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二)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农业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等。
(三)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
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对本级机关干部和职工公开的事项。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对居民、社区、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
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
包括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受益情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二)对社区居民公开的主要内容。
街道社区公益设施规划,住房改造或新区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情况,计划生育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优抚情况,组织的公益性事业活动及经费收支情况等。
(三)街道办事处和派驻部门公开的事项。
包括工作职责、服务项目、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同时,在街道办事处机关内公开第八条(四)的内容。
第十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不予全部公开的政务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公开可以公开部分的政务内容。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解释、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一级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务公开目录由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务公开栏;
(三)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四)政务公开热线电话;
(五)新闻发布会;
(六)新闻传媒;
(七)宣传资料;
(八)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九)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报本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三)政务公开制度建设、落实、考核和监督情况;
(四)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电子政务工作进度情况;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信息。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未履行本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如需要延期答复的,需经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投诉。
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表彰惠城区2011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先进单位的通报
惠城府〔2012〕21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全区各级、各部门以及各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惠城”为核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较好解决了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011年,我区69宗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建成了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预备重点项目也取得重大进展,有力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并为后续发展储备了充足的力量。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区政府决定对在2011年全区重点项目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江北街道办事处、小金口街道办事处、三栋镇、汝湖镇、三栋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区卫生局等6个先进责任单位和ASM太平洋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华贸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4个先进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继续发挥在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排头兵作用。
全区各级各单位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学习,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为开创我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新局面,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惠城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印发惠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城府办〔2012〕2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水务局反映。
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惠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
以区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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