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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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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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范本
江苏X市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05年3月版
目 录
一、招标文件
1、投标须知前附表1
2、投标须知前附表2
3、投标须知前附件
4、投标须知
5、招标要求
6、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8、开标、评标、定标
9、施工合同
附件一:
评标定标办法
附件二:
工程量清单评标实施细则
二、投标文件格式
1、综合标
2、商务标
3、技术标
三、合同(略)
四、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详见图纸)
五、图纸(另附)
六、工程量清单(以复核后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
序号
条款
号
内 容
规 定
1
1.1
招标人
2
1.2
招标代理机构
3
1.3
招标方式
4
1.4
工程名称
5
1.5
建设地点
6
1.6
工程规模
及特征
7
1.7
设计单位
8
1.8
项目批准文件
9
1.9
承包方式
10
2.1
招标工程内容
11
2.2
标段划分
12
2.3
招标人指定分包工程
13
2.4
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14
2.5
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5
4.1
投标人资质
要求
16
4.2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7
4.3
投标人的确定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投标人:
①资格预审;②资格后审
18
8.1
投标保
证金
金额为投标总价的 %(1%以内)或 万元
19
8.2.2
投标保证金提前缴纳地点
20
12.1
工期要求
招标工期 日历天
21
14.1
履约保
证金
金额为投标总价的 %(10%以内)或 万元
22
15.1
工程造价
计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23
17.1
投标最高限价
投标最高限价为:
①工程参考预算价;②工程参考预算价下浮 %
24
20.8
参考材料价格
《某市工程造价管理》 年第期建筑材料指导价
25
20.9
工程类别
26
20.10
取费标准
27
21.1
开户行
28
21.3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采用招标文件第21条中 条款方式
29
41.1
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种方法评标(具体见附件一):
①合理低价法;②综合评分法A;
③综合评分法B;④
30
46.1
合同签订
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2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9
17.3.1
发放招标文件、图纸
地点:
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2
6.1
投标人踏
现场
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10.1
17.3.2
投标人报送书面疑问
地点:
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4
11.1
17.3.3
发放书面答疑、初步工程量清单及初步工程参考预算
地点:
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5
17.3.4
投标人报送初步工程量清单及初步工程预算调整意见
地点:
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6
17.3.6
招标人公布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参考预算价
地点:
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网址:
“某建设工程信息网”()
7
31.1
投标文件递交
地点:
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前
8
34.1
开标
地点:
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
年 月 日 时
三、投标须知前附件
招标文件中的其它内容与本章节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
四、投标须知
1. 工程概况
1.1 招标人: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项。
1.2 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2项。
1.3 招标方式: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3项。
1.4 工程名称: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4项。
1.5 建设地点: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5项。
1.6 工程规模及特征: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6项。
1.7 设计单位: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7项。
1.8 项目批准文件及文号: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8项。
1.9 承包方式: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9项。
2. 招标工程内容
2.1 招标的工程项目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0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2 招标工程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1项。
2.3 招标人指定分包工程见前附表1第12项,并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
招标文件没有确定指定分包工程的,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由招标人通过招标确定。
指定分包合同由承包人和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
2.4 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设备及暂定价见前附表1第13项,并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暂定价的最后确定通过后期招标或询价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设备的价差部分调整,其他部分包干,不予调整。
2.5 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见前附表1第14项,并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对于按规定不需招标的暂定金额工程,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应当首先按照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工程正式预算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该暂定金额工程的项目单价。
总包人拒绝按本条款确定的价格承包暂定金额工程的,由发包人另行组织招标确定该部分工程的分包人,并由分包人与总包人签订总分包合同。
3. 资金来源
3.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本工程已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现采用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资质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5项,投标人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6项。
4.2 投标人的确定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7项。
4.3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4.1和4.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4.3.2 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
4.3.3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3.4 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代表人,由联合体的各成员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代表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4.3.5 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4.3.6 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
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其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3.7 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5. 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概不承担。
5.2 投标文件除有关证书及证明原件外,其余一概不退。
6. 踏勘现场
6.1 招标人将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踏勘时间、地点见前附表2第2项。
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7. 投标有效期
7.1 本工程投标有效期为90天(日历天),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之日起算。
7.2 特殊情况下,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文件第8条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8. 投标保证金
8.1 投标人应提交一笔不少于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8项规定数额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递交:
8.2.1 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综合标密封递交招标人;
8.2.2 投标人可以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但必须将投标保证金收款凭证或收据复印件随投标文件综合标密封递交招标人。
投标保证金提前缴纳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9项。
8.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其退回图纸等资料时予以退还(无息)。
8.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予以退还(无息)。
8.5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8.5.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8.5.2 投标人拒绝按本文件第38条规定修正标价;
8.5.3 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8.5.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
8.5.5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9. 招标文件的组成
9.1 本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和所有按第11条发出的补充通知等。
9.2 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以招标人发出的书面材料为准,口头答复一律无效。
9.3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自负。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0. 招标文件的澄清
10.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解答的形式分发给所有投标人及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编制单位。
10.2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11. 招标文件的修改
11.1 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和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编制单位。
11.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1.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注明)。
五、招标要求
12. 工期要求
12.1 本工程招标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20项。
13. 工程质量
13.1 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3.2 黄砂采用中粗砂,水泥使用散装水泥,并使用预拌商品砼。
13.3 本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所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进场前必须报监理和招标人认可。
14. 履约保证金
14.1 工程定标后一周内、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工程按中标承诺的工期、质量等级完成,竣工结算时保证金如数返还,否则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4.2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5. 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15.1 本工程采用的计价方式: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22项。
15.2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指按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自主报价,按规定评标办法评审中标(确定合同价格)的计价方式。
15.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由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经投标人核对后,随工程参考预算一同发出。
15.4 工程量清单格式。
包括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
15.5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包括封面、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规费计价表、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
16. 投标报价
16.1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
16.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要求,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量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工程投标报价。
16.3 投标报价按综合单价法计价。
投标报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和规费、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主材费、管理费、利润以及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投标人漏报或少报,招标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16.4 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单价及合价,投标人未填写单价及合价的项目,招标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16.5 投标文件不得改变或者遗漏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6.6 投标文件不得改变或遗漏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费用、预留金、暂定价材料及设备、暂定金额。
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人指定的材料规格或者型号等特殊要求,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清单逐项注明材料生产厂家、产地、品牌及投标报价。
投标人未注明生产厂家、产地、品牌的材料,一旦中标,则必须使用招标人指定的产品,并且价格不予调整。
16.7 投标报价应包括措施项目费和其它项目费用,除重大设计变更或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技术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外,措施项目费用和其它措施项目费用不予调整,投标人漏报或少报,招标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之内而不予支付。
招标人、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认为中标人的施工方案、措施等不能保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及施工工期时,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对方案和措施进行完善和修改,但费用不予调整。
16.8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费、建筑管理费、税金等。
投标报价应按规定标准计取上述费用,不得让利或随意调整计算标准。
16.9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核定制度,建筑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安装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市政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列入其他项目清单的预留金中。
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工程主体竣工前,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搭设情况进行核定。
17. 投标最高限价
17.1 招标人设立投标最高限价作为本工程投标报价的上限,见前附表1第23项。
17.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最高限价,具体要求如下:
17.2.1 投标总价不得高于投标最高限价总价;
17.2.2 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工程参考预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17.2.3 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不得高于工程参考预算中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
17.2.4 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费单项费用金额不得高于工程参考预算中措施项目费相应价格。
17.3 工程参考预算价的确定程序:
17.3.1 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分发给投标人,发放时间和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第1项。
17.3.2 投标人对招标人发放的招标文件及图纸等如有疑问,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2第3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给招标人。
17.3.3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的疑问,按投标须知前附表2第4项的时间要求,向所有投标人发放答疑、初步工程量清单和初步工程参考预算。
17.3.4 投标人核对招标人发放的初步工程量清单和初步工程参考预算,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2第5项的时间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报送调整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容及施工图纸等,对工程初步预算中所列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等进行核对,对初步工程量清单和初步工程参考预算中存在有任何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数量、遗漏项目等错误或误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投标人对工程量数量有异议的,需提供详细计算过程,投标人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等金额有异议的,需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书面调整意见需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投标人对工程初步预算无异议。
17.3.5 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单位按照投标人提出的调整意见复核初步工程量清单和初步工程参考预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参考预算价,调整标准如下:
初步工程量清单和初步工程参考预算中存在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计量单位、遗漏项目等错误或误差的,按实调整;单项清单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且该项调整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不予调整,投标人应将其误差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单项清单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但该项调整金额超过3000元的,按实调整;单项清单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按实调整;单项费用调整金额超过3000元的,按实调整。
17.3.6 招标人向投标人公布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参考预算,公布时间和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第6项。
投标人领取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投标报价风险
18.1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18.2 投标人应考虑包括下列投标风险因素在内的所有风险:
18.2.1 工程参考预算存在的误差;
18.2.2 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
18.2.3 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18.2.4 招标文件要求工程创优和缩短工期等。
18.3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参考预算、图纸及设计文件等资料并自行考虑包括18.2款风险因素在内的所有风险后进行投标报价,一旦中标,投标报价将不会得到调整。
19. 造价调整
19.1 工程价款及工期调整条件:
招标人确认的设计变更。
19.2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由承包人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造价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19.2.1 中标人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报价中已有的价格调整价款;
19.2.2 中标人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报价中类似的价格调整价款;
19.2.3 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招标人确认后执行。
19.3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列出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未列的材料,参考施工期间《某工程造价管理》公布的建筑材料单价计算;《某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价中未列的材料,可由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商定,报某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后作为结算依据。
19.4 招标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实施,现场签证的费用按照零星项目计价。
20. 工程计价参考依据
20.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0.2 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
20.3 2004年《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4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工期定额及省、市建设厅(局)有关调整规定。
20.5 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6 苏建定[2004]290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7 泰建定[2004]4号《关于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20.8 材料价格:
《某工程造价管理》,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24项;
20.9 工程类别: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25项。
20.10 取费标准: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26项。
21. 资金拨付
21.1 开户行: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27项。
21.2 工程进度款采用分段结算与支付方式,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付款方式有下列三种方式:
21.2.1 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一周内预付合同价的10%,基础±0.00以下完成付15%,主体工程量完成50%付20%,主体封顶付20%,内外装饰完成付15%,余额20%中除留5%的质量保修金外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一次付清;
21.2.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工程量完成20%预付合同价的20%,工程量完成50%付30%,主体工程量完成85%再付30%,工程全部竣工交付除扣5%的质量保修金外尾数结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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