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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概要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农机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为贯彻实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印发),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等业务工作,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技术检验岗、登记受理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准许注册登记的机型资料和技术数据,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息,同时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技术检验岗位人员,对申请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因更换整机、发动机及机身申请变更登记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检验合格的,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国产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联合收割机的进口凭证、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核对技术数据。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确定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号牌号码),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将号牌、行驶证交所有人。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存入档案: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的来历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4.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联合收割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8.《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七条 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
按照确定的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录入。
(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按照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暂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住、暂住证明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
(三)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按照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录入。
(四)个人/单位: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
(五)联合收割机类型:
按照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录入。
(六)国产/进口:
国产联合收割机录入“国产”;进口联合收割机录入“进口”。
(七)制造厂名称、联合收割机厂牌、型号:
国产联合收割机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联合收割机按照进口联合收割机制造厂名称和联合收割机厂牌中英文对照录入。
(八)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
国产联合收割机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联合收割机按照进口凭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
(九)机身颜色:
按照红、绿、蓝、棕、紫、橙、黄等归类录入;多颜色联合收割机,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机身装饰线、装饰条颜色,不录入。
(十)出厂日期:
国产联合收割机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联合收割机按照随机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联合收割机时核定的日期录入。
(十一)获得方式:
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其他”等。
(十二)国产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整机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联合收割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按照相应证明、凭证录入。
(十三)注册登记日期:
按照确定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
(十四)联合收割机的技术数据:
1.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
按照整机产品说明书或者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或者测量的数值录入;联合收割机功率单位为千瓦(kw);长度单位为毫米(mm)。
2.燃料种类:
按照联合收割机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柴油”、“汽油”、“混合油”、“其他”等;使用两种(含)以上燃料的联合收割机,分别录入每种燃料种类,燃料种类之间加“/”。
3.转向形式:
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录入“方向盘”,操纵杆自走式(含手扶式)联合收割机录入“操纵杆”。
4.割台宽度:
按出厂合格证明录入;出厂合格证明没有联合收割机割台宽度的,按照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测量的尺寸录入;使用两种(含)以上割台的,割台宽度之间加“/”;宽度单位为毫米(mm)。
5.总质量:
总质量按照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驾驶室乘坐人数:
按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乘坐人数录入,未标明乘坐人的,最多按2人录入;单位为人。
第八条 牌证管理岗按照下列规定签注行驶证:
(一)行驶证主页正面的号牌号码、联合收割机类型、所有人、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厂牌型号、总质量、驾驶室乘坐、注册登记日期,分别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发证日期按照制作行驶证的日期签注。
(二)行驶证副页正面的号牌号码、联合收割机类型、住址,分别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并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九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但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记载的名称签注。
第十条 办理变更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的变更登记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确认联合收割机;属于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的,还需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发动机或者机身的来历证明;核对发动机或者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并查验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改变机身颜色的,签注“机身颜色:
”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3.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的,签注“发动机号码:
”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或者“机身号码:
”和变更后的机身号码。
4.按照签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日期签注“变更登记日期:
”和变更登记的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属于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的,还需收存相应拓印膜和来历证明复印件。
(五)有关岗位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一条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的变更登记业务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提取并复印原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原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交所有人。
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录入变更后的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编号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并签注“机身颜色:
”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签注“发动机号码:
”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签注“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
”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签注“出厂日期:
”和变更后的出厂日期。
3.按照签注行驶证的日期录入变更后的注册登记日期,并签注“注册登记日期:
”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4.按照签注行驶证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变更登记日期:
”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凭证原件、原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和机身号码拓印膜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五)有关岗位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办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管辖区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收回行驶证、号牌;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并查验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录入变更后的住所地址,并签注“住所地址:
”和变更后的住所地址。
3.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并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
”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4.按照签注行驶证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变更登记日期:
”和变更登记的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密封并在档案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联合收割机转入,不得拆封。
”字样,封盖业务专用章。
(五)牌证管理岗销毁行驶证和号牌;将密封的档案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六)有关岗位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办理联合收割机转入业务的具体事项以及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
有关岗位应当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签注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身份证明名称、号码;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关名称;转入日期;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
牌证管理岗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交所有人;并将《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联合收割机登记档案、《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拓印膜留存,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共同所有的合法证明。
属于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管辖区内的,还应当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二)属于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管辖区内的,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录入变更后的姓名,并签注“姓名:
”和变更后的姓名;录入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并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的全称和号码。
3.按照签注行驶证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变更登记日期:
”和变更登记的日期。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变更前和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合法证明复印件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四)属于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有关岗位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六)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后,所有人的住所不在管辖区内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和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后的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转移的相关证明、行驶证;确认联合收割机;查验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有无凿改嫌疑。
属于转移后的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还需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拓印膜。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二)属于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管辖区域内的,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转移登记”。
2.签注“姓名/名称:
”和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3.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和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身份证明的号码。
4.签注“获得方式:
”和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式。
5.按照签注行驶证的日期录入转移登记日期,并签注“转移登记日期:
”和转移登记的日期。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转移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四)属于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办理。
(五)有关岗位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和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转出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核联合收割机档案,不符合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
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对转入的联合收割机有疑问的,应当直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查询。
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七条 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收回号牌、行驶证,录入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按照办理注销登记的日期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注销登记日期,按照注销的原因录入注销信息。
签注注销证明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原件,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五)属于号牌或者行驶证丢失、灭失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其作废。
第十八条 办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收回未灭失、丢失、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二)牌证管理岗对于补、换领行驶证的,制作行驶证并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对于补、换领号牌的,给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签注有效期、核发日期并加盖发牌机关印章。
销毁收回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号牌制作完成后,将号牌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四)有关岗位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九条 签注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核查违章和事故处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按照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打印或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 委托检验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行驶证签注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核查违章和事故处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签注并出具《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
(二)牌证管理岗在委托检验地农机监理机构签注检验合格有效期后,凭《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回执》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回执》存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检验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行驶证签注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按照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行驶证签注检验合格有效期,并签注《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回执》。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回执》寄回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
留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事项更正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核实错误事项,提出更正申请。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更正。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交所有人;需要改变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按照下列规定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登记事项更正”。
2.录入更正后的内容,签注更正的项目名称、“更正为:
”和更正后的内容。
3.属于改变登记编号的,还应当录入改变后的登记编号,并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
”和改变后的登记编号。
4.按照办理更正的日期录入更正日期,并签注“更正日期:
”和办理更正的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存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联合收割机档案,使用规范的档案袋,案卷编号为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顺序存放。
档案按照国际标准A4纸尺寸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联合收割机登记档案。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
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因公办案需要查阅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查询本人的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
档案查询应当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在档案查阅室进行,并且档案管理人员在场。
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
除迁出辖区的变更或转移登记以外,已入库的联合收割机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二十六条 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要求查封、扣押联合收割机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机的各项登记业务,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将公函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原查封机关公函,通知解封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机的各项登记,将解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公函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因意外事件致使联合收割机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档案,打印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档案补建后,应当报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
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核对,并出具核准公函。
经批准补建和核准的档案与原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在办理联合收割机档案转出、转入期间,将联合收割机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联合收割机档案。
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三十条 联合收割机档案从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两年后销毁。
销毁联合收割机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证件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临时行驶号牌等各种证件。
(二)业务专用章,用于受理凭证、不予受理凭证、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及回执、密封联合收割机档案以及出具联合收割机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业务。
(三)检验业务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副页安全技术检验的签注。
(四)个人专用名章,用于《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等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章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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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收割机 登记 工作 规范 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