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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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
镇江新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三年行动方案
为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镇江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镇政办发〔2018〕8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镇江新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实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总量双控制,以“禁养区严格禁养、限养区逐步削减、适养区合理配置”为基础,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原则,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严格执行禁养区禁养制度,2019年底前关闭禁养区内养殖场和散养户;治理和关闭结合,到2020年非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率达到100%,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适养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养殖行为;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畜牧业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工作
(一)关闭新划定禁养区内养殖场户
严格执行禁养区禁养制度,2019年底前关闭《镇江新区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方案》(镇新办发﹝2018﹞3号)划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散养户。
养殖场户与所在镇(街道)签订关闭协议书,拆除圈舍等养殖设施,生产房参照重置价补偿方式予以补贴(违章建筑除外),严防复养。
逾期不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二)全面推进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养殖场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整治和关闭结合,2018年完成中型以上规模养殖场以及长江沿岸1公里范围内小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2019年完成全部家畜(猪、羊、牛)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2020年完成全部家禽(鸡、鸭、鹅、鹌鹑)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
1.建立治理和关闭清单。
2018年9月10日前,各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列出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治理和关闭的清单,明确规模养殖场治理或关闭计划。
2.推进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
按照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及有关检查认定要求,按照“一场一策”的原则,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实行限期治理。
治理方案要明确养殖场粪污收集、处理、利用(排放)模式和标准,配套设施建设种类和规模,配套消纳粪污农田面积等。
列入年度治理计划的规模养殖场,要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每年5月和11月,按照《镇江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现场检查认定工作方案(试行)》,由社发、环保、财政等部门,联合开展治理检查认定,合格一批,认定一批。
3.治理和关闭结合。
对紧靠村庄或村庄中间的养殖场,设施陈旧简单、不具备整治条件的养殖场,环境影响大的养殖场(包括散养户),以及未按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或未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关闭。
鼓励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关闭后拆除圈舍等养殖设施,拆除标准参照禁养区的拆除政策执行。
(三)建立健全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
1.加强巡查管控。
推行污染防治网格式监管,层层落实区、镇(街道)、村(社区)、用地单位监管责任,责任到人。
相关部门要配合镇(街道)、村加强对畜禽养殖行为动态监管,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和设施运行情况加强巡查监管,严控流转的土地超使用范围发展养殖,防止出现违规养殖。
切实加大污染治理执法力度,对限期治理不达标或多次监督检查仍整改不到位的养殖场,依法实施取缔。
2.建立准入机制。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限养区内的养殖场不得进行除污染治理设施以外的设施建设。
适养区内新(扩)建的养殖场必须达到存栏生猪1000头(或相当量)以上规模,并严格履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它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设施用地备案等手续后方可建设,污染治理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新(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照《镇江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方案》(附件3)履行申办手续。
3.规范养殖行为。
推行健康安全养殖方式,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无害化处理不到位的“泔水”饲喂畜禽。
对已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严格核定最大生产规模。
督促规模养殖场完善合法手续。
对2017年、2018年已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在符合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农业部门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部门实施环评备案登记(审批),国土和农业部门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对2019年、2020年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在符合办理条件的前提下,要在检查认定后2个月内完善相关合法手续。
(四)全面提升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以发展新型种养结合模式为重点,以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基础,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推进规模化标准养殖。
按照生产源头减量化、过程控制无害化、终端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在规模场逐步推进精准饲喂、环境智能调控等先进的养殖工艺和动物营养调控技术,提高智能化、标准化生产水平,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
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提升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
2.推行农牧结合种养循环。
因地制宜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酵床等养殖模式,引导养殖场通过发展规模种植经营或与规模种植经营户签订粪污利用协议等方式,实行粪污全量收集就地就近科学还田利用,规范档案记录,建立粪污综合利用信息档案,详细记录粪污还田或生产有机肥信息,构建农牧循环利用体系。
支持在田间地头合法合规建设储粪(液)池和输送管网等基础设施,解决粪肥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问题。
3.创新综合利用机制。
鼓励规模养殖场应用高温菌种发酵生产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粪污水净化中水回用等技术;推动建立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和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和扶持建立服务小规模养殖场的收集、粪污处理中心,并建立受益者付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
三、奖励政策
对关闭的养殖场户存栏畜禽、规模养殖场改(建)造排污配套设施,区财政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1.奖励范围。
按期关闭的养殖场户,对存栏的畜禽区财政给予奖励,畜禽数量以各镇、街道2018年补充调查上报的数据为参照,按实补差。
限期完成整治的规模养殖场予以定额奖励。
逾期未关闭整治的养殖场户、规模养殖场,区财政不予奖励。
2.奖励标准。
关闭奖励:
关闭的养殖场户存栏畜禽按以下标准定额奖励:
禁养区内参保能繁母猪2000元/头,育肥猪200元/头,蛋鸡8元/羽,肉鸡5元/羽,鸭10元/羽,鹅20元/羽,羊200元/只;非禁养区内参保能繁母猪1600元/头,育肥猪200元/头,3月龄仔猪100元/头,蛋鸡7元/羽,肉鸡5元/羽,鸭10元/羽,鹅20元/羽,羊150元/只。
改造奖励:
非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改造排污沟、建造配套的三格式化粪池和封闭式集粪池,通过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联合验收并稳定运行一年后,予以定额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家。
3.资金拨付。
区财政奖励资金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时限、成效相挂钩。
计划关闭的养殖场户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拆除,并通过区农业、环保、财政部门验收后,区财政按年度拨付关闭奖励资金。
改造的规模养殖场在限时内达标完成改造,并通过区农业、环保、财政部门验收后,按完成年度区财政拨付改造奖励资金。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管委会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社发局、安环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财政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发局,由社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开展。
各镇(街道)也要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配合协调,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社发局总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督,加强对新建规模养殖场的审核备案管理。
镇、街道作为具体实施主体,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养殖场户的关闭和规模养殖场治理改造,牵头对辖区内养殖场进行定期巡查。
安环局负责督促规模养殖场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科学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整治方案,指导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和环境监测;财政局负责治理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建设局负责对养殖场户拆除的指导;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私搭乱建进行养殖行为的查处和拆违指导;国土分局负责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的管理。
3.强化推进落实。
一是补充调查。
在年初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照新的规模标准,各镇、街道开展养殖场户基本信息补充调查,包括养殖规模品种、圈舍面积、地理坐标、粪污治理配套设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等基本信息,8月底前建立规模畜禽养殖场地理分布图;二是宣传发动。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到广大养殖场户中去,宣传整治政策,宣传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增强养殖场户配合整治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分类施策。
对照整治的标准和要求,在征询养殖户意愿的基础上,非禁养区内根据养殖场的现实情况拟定整治和关闭清单,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四是稳妥推进。
及早筹划,提前发放关闭告知书和整改通知书,明确关闭和治理时间节点,要预留充足的整改和完善时间。
充分运用环保、土地等方面的政策,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4.严格督查问责。
一是定期督查。
定期通报治理进度,由社发局牵头,会同环保、财政、国土等部门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管委会报告;二是重点督查。
对工作不力、进度不快的地区要加大督查频次,必要时由新区督查办进行督查;三是严格问责。
对检查发现的禁养区恢复生产、违规新(扩)建养殖场等行为,以及因工作推进不力或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
1.镇江新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2.镇江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3.镇江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方案
4.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参考标准
5.概念解释
附件1:
镇江新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任务目标
具体内容
时间进度安排
责任单位
落实
单位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开展畜禽养殖场摸底调查
开展畜禽养殖场户信息调查,建立畜禽养殖场清单,制作地理分布图。
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报直联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7月10日前,完成畜禽养殖场信息补充调查调查,明确养殖场整改或关闭计划;
8月中旬前,列出规模养殖场治理和关闭的清单;
8月底前,制作畜禽养殖场地理分布图。
牵头部门:
社发局
配合部门:
安环局
各镇、街道
关闭新划定禁养区内养殖场户
2019年底前,关闭《镇江新区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方案》划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散养户。
10月底前,大港街道关闭禁养区内8家“散乱污”养殖场户。
11月,检查验收。
9月底之前关闭新划定禁养区内养殖场户;
12月前,完成检查验收。
每年开展禁养区“回头看”不少于两次
牵头部门:
社发局
安环局
配合部门:
城建局
财政局
行政执法局
各镇、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场治理改造
分类施策,治理和关闭结合,指导制定养殖场“一场一策”治理方案,实行限期治理,组织实施检查认定。
2020年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达到100%
10月底前完成年初排定的规模养殖场治理任务(10家);
12月底前,完成长江沿岸1公里范围内小规模养殖场关闭治理。
10月底前,完成全部家畜(猪、羊、牛)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和关闭;
11月,检查认定。
10月底前,完成全部家禽(鸡、鸭、鹅等)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和关闭;
11月,检查认定。
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巡查管控。
推行污染防治网格式监管,层层落实区、镇(街道)、村(社区)、用地单位监管责任;严控流转的土地超使用范围发展养殖,防止出现违规养殖。
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巡查,每月巡查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1次以上。
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巡查,每月巡查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1次以上。
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巡查,每月巡查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1次以上。
牵头部门:
社发局
配合部门:
安环局
国土分局
各镇、街道
建立准入机制。
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制订《镇江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方案》(随方案印发);
加强巡查监管
加强巡查监管
丁岗镇
大路镇
姚桥镇
规范养殖行为,推行健康安全养殖方式。
对已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严格核定最大生产规模。
切实加大污染治理执法力度,对限期治理不达标或多次监督检查仍整改不到位的养殖场,依法实施取缔。
加强巡查监管
加强巡查监管
加强巡查监管
完善规模养殖场合法手续
对已经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月份,对已通过检查认定且未办理的养殖场,告知办理程序和要求。
10月份,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对当年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对当年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牵头部门:
社发局
丁岗镇
大路镇
姚桥镇
对已经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督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完成环评备案登记(审批)。
9月份,对已通过检查认定的养殖场,告知备案(审批)程序和要求。
10月份,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施环评备案登记(审批)。
对当年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指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年底前完成环评备案登记(审批)。
对当年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指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年底前完成环评备案登记(审批)。
牵头部门:
安环局
对已经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督促开展设施用地备案。
9月份,对已通过检查认定且未办理的养殖场,告知备案程序和要求。
10月份,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完成备案手续。
对当年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完成设施用地备案。
对当年通过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完成设施用地备案。
牵头部门:
国土分局
配合部门:
社发局
附件2:
镇江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主要任务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落实单位
完成时限
主要目标:
2018-2020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0%、85%、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70%、85%、9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治理率分别达到80%、90%、100%。
构建多元化利用体系
1
制定出台扶持政策,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社发局
财政局
丁岗镇
大路镇
姚桥镇
2018年
2
加快畜禽养殖场基础设施改造,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化圈舍,完善机械化生产、自动化控制、智能化管理设施。
加大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改造投入力度,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资源化利用设施,打造生态健康养殖场、美丽生态牧场。
社发局
经发局
财政局
2018~2020年
3
建立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和利用网络体系,在养殖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粪污处理中心,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的运行机制。
社发局
安环局
2018~2020年
4
构建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
社发局
财政局
2018~2020年
健全监管和责任体系
5
根据《镇江新区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禁养区内一律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适养区内合理布局畜禽养殖。
社发局
安环局
国土分局
镇、街道
2018~2020年
6
限养区内改造、适养区内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养殖规模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环局
社发局
2018~2020年
7
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安环局
2018~2020年
8
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监管。
安环局
2018~
2020年
9
对种养结合、生态消纳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督促指导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且去向可靠,规范档案记录,强化日常监管。
社发局
安环局
2018~
2020年
10
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管。
社发局
市场监管局
2018~
2020年
11
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针对生态消纳还田利用的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安环局
社发局
2018~
2020年
健全监管和责任体系
12
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抄送省农委、市农委备案。
社发局
丁岗镇
大路镇
姚桥镇
2018年
13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和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
安环局
社发局
2018~
2020年
14
推进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对列入农机补贴目录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
社发局
财政局
2018~
2020年
15
畜牧业规模养殖用地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永久性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和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配套设施用地。
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
国土分局
社发局
经发局
2018~
2020年
建立支撑保障体系
16
在现代农业园区、自有承包地或流转土地内发展的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或大中型生态循环型养殖基地,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按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分局
社发局
2018~
2020年
17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科信局
国电镇江供电公司
社发局
2018~
2020年
18
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
经发局
国税局
2018~
2020年
建立支撑保障体系
19
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技术培训,因地制宜,推广一批新技术、新模式。
社发局
丁岗镇
大路镇
姚桥镇
2018~
2020年
20
成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开展考核。
社发局
安环局
区相关
部门
2018~
2020年
21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大通报力度。
社发局
2018~
2020年
附件3:
镇江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备案
和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镇江新区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方案》(镇新办发〔2018〕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镇江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备案程序和管理工作方案。
一、审批备案流程
在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适养区内新(扩)建的养殖场必须达到存栏生猪1000头(或相当量)以上规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养殖申请。
规模养殖场业主向拟选址所在地村(居、委)书面申请,填写《镇江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阐述发展规划和粪污处理利用方案,村(居、委)应进行公示并广泛征求农户意见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选址审查。
镇政府收到养殖申请表后,由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农业、畜牧、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对申报的畜禽养殖场用地进行联合查勘,提出相关意见报镇政府研究,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3.规划设计。
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业主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和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进行规划设计,并编制规划平面图和施工设计图。
4.环评审查。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其它畜种按标准折算)的大型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用地备案。
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查通过后,应按市国土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镇国土资办发﹝2017﹞101号)文件规定,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6.防疫审查。
畜禽养殖场应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初步审查,提供:
养殖场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拟购置的设备,拟聘请的人员和执业兽医名单。
7.建设施工。
上述条件符合后,规模养殖场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间应接受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设施必须在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畜禽养殖场建成后,养殖场应向社发局提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后方可养殖。
二、日常监管
社发局负责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工作。
安环局指导、监督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负责新建和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国土分局负责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合法合规办理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手续,督查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违章建设的畜禽养殖场。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能分工,行使相关职责。
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
公布非法养殖场监督举报电话。
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镇政府必须及时制止、依法取缔。
三、其他
1.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
换算规则:
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2.本方案由管委会授权社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镇江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备案号:
镇年号
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养殖品种
养殖规模
项目简介:
村(居委)审核意见:
(公章)
审批人:
审查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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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 新区 畜禽 养殖 污染 治理 废弃物 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