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剧本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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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剧本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挪用资金罪
模拟法庭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注意:
这里不用念出来)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
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
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
你叫什么名字?
被:
####
审:
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
没有。
审:
出生年月?
被:
1966年10月17日
审:
民族?
被:
汉。
审:
籍贯?
被:
江西景德镇
审:
文化程度?
被:
大学。
审:
有无固定职业?
被:
原先担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审:
家庭住址?
被:
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
审:
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
没有。
审:
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
6月12日。
审:
何时被逮捕?
被:
7月6日。
审: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
收到。
审:
何时收到?
被:
十天前。
审:
南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何芳、##、人民陪审员###组成,由何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朝亚、余松出庭支持公诉,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德城、王朝霞出庭为被告人岑明灿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
听清楚了,
审:
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
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
(站)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起诉书内容详见书面材料)
审:
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岑明灿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岑明灿是否需要陈述?
被:
不需要。
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
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担任福兴公司的副董事长的?
被:
2004年11月。
公:
主要负责公司的什么工作
被:
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公:
请具体介绍下你所指的日常工作
被:
也就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和对内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公:
那么你动用公司的100万元资金到安义购买土地是否经过了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被:
因为股东许文礼被海关审查,而另一名股东洪家庆远在香港,当时不方
便与他及时取得联系,所以我就代表公司做了这一个投资决定。
公:
也就是说你并没有取得另外两位股东的同意就自作主张动用了资金
被:
不是没经过同意,而是根本就无法和他们取得联系,更不可能及时亲自获得他
们的意见,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我是出于公司利益的考虑而代表公司投资了
安义那块土地
公:
你在南昌市聆江花园购买商品房一套所用16万元资金是不是从福兴公司中取
出来的?
被:
是从公司中取出来的,但是那16万元是我从公司中取回我已经替公司垫付的
资金,也就是从公司中取回我自己的钱,那16万元实际上是我自个儿的钱。
公:
讯问完毕。
审:
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
没有。
审:
控辩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
没有。
审:
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
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许文礼到庭(注意:
此时许文礼与被告都在庭上以进行当庭对证)。
审:
本庭准许传证人许文礼到庭。
(注意:
此时法警将许文礼带至被告右侧附近某一位置处,并准备好一条凳子给他坐)
审:
你叫什么名字?
证:
许文礼。
审:
年龄?
证:
38岁
审:
职业?
证:
福星(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许文礼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
能。
审:
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
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
你认识被告人岑明灿吗。
证:
认识,是通过洪家庆介绍认识的,后来我和岑明灿、洪家庆在南昌市小蓝工业
园注册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岑明灿被聘任为副董事长。
公:
当时岑明灿在安义县投资购买土地一事你是否清楚?
证:
不清楚,当时我根本就不知道岑明灿动用了公司100万元质保金用于投资
公:
那你是什么时候得知上述事实的
证:
我是因为2006年2月份的时候岑明灿的妈妈打电话要求我在司法部门调查时
帮助他们说我已经知道在安义县投资的情况,那时我坚决地表示了拒绝。
公:
那么你知道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在江西的使用情况吗?
证:
知道一些,据我所知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在2004年5月份就被
洪佳庆拿走了而没有再在江西使用过。
公:
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
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
你是怎么知道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的使用情况的
证:
因为印章的保管人是我的妹夫,他将印章拿走的时候就是从我手中拿走的,我
当然清楚了
辩:
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
被告对于以上证人证言有无疑义
被:
没有
审:
证人可以退庭。
审: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
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万欢到庭(注意:
此时万欢与被告都在庭上以进行
当庭对证)。
审:
本庭准许传证人万欢到庭。
(注意:
此时法警将万欢带至被告右侧附近
某一位置处,并准备好一条凳子给他坐)
审:
你叫什么名字?
证:
万欢
审:
年领?
证:
35岁
审:
职业?
证:
无业。
审: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许文礼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
能。
审:
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
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
万欢,你认识被告人吗?
证:
认识
公:
你们是什么关系
证:
我是他的未婚妻。
公:
在南昌市聆江花园8栋25B室商品房是你出资购买的吗?
。
证:
不是,是我的未婚夫岑明灿给我买的
公:
在安义县投资的环洋酒店是你和岑明灿共同投资的吗?
证:
名义上是以我和岑明灿的名义投资的,但实际上是由岑明灿实际出资投资的
公:
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
辩护人对证人有无发问?
证:
没有发问,但是对于证人的证言的证明力和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证人万欢系被告人的未婚妻,双方在本案当中存在一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其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其证明力应当大打折扣,甚至不应当予以采纳其证言。
审:
辩护人还无其他异议
辩:
没有
审:
被告人对于上述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被:
有,(非常气愤的说)万欢分明就是在一派胡言,她这个臭婆娘分明是见我现在身陷囹圄就落井下石,她的证言明显都是假的,她这叫见利忘义。
根本不可以相信她的狗屁证言
审:
请被告保持冷静,禁止在法庭上发表侮辱他人的言论。
被告还有无其他异议?
被:
没有了
审:
证人可以退庭。
审: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
现在向法庭提供5份证人书面证词(此时,由法警将以上材料先交给被告查阅,之后再交给辩护人查阅,最后交给审判长):
第一份是证人郑国印、黄金荣、罗林平、赵忠华···(详见判决书第4页第2分证据);第二份是证人王金平的证言,证实他得知李思洋付了100万元人民币土地出让金给安义县人民政府;第三份是证人施能直的证言(详见判决书第4页);第四份是证人黄永军的证言,证实(详见第5页第10项);第五份是证人黄建辉的证言(详见判决书第5页第14项)。
鉴于以上书面证词的内容庞大,所以公诉方不在当庭一一念出书面证词的内容。
审:
(传阅完毕)被告对上述书面证词有无异议
被:
没有
审:
辩护人对上述书面证词有无异议
辩:
有异议,因为上述证人证言均是书面证词,相应的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其真实性值得怀疑,请求法院不要予以采信。
审:
辩护人还无其他异议?
辩:
没有了
审:
请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
下面向法庭出示6份书证:
第一份是书证《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3份(详见第4页第5份证据);第二份书证是《安义县龙津镇人民政府文【2004】27号、28号、31号及《安义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款通知书》3份,证实被告人(详见4页第6项);第三份书证是《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详见第4页第7项);第四份书证是《公司设立登记表申请材料》、《公司登记审核表》及《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等工商档案材料,证实被告人···(详见第5页第9项);第五份是《终止合同协议书》(详见第5页第11项证据);第六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详见第5页第12项证据)(由法警交给被告人查阅,然后交给辩护人查阅,最后交给审判长查阅)
审:
(传阅完毕)被告人对于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
没有
审:
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
没有
审: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
下面向法庭出示最后两份证据:
一份是江西天剑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06】第(010)号物(判决书第5页第8项);另一份是被告人岑明灿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详见第6页第15项证据)。
(由法警交给被告人查阅,然后交给辩护人查阅,最后交给审判长查阅)
审:
被告人对于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
没有
审:
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
没有。
审:
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
举证完毕。
审:
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
没有。
审:
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
没有。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
作为公诉人,就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为维护公民和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擅自挪用资金侵犯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也为了教育被告人,特发表以下公诉词:
被告人岑明灿作为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本应积极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财产权益,但是其非但没有做到这一点,反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以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
被告人是自行辩护吗?
被:
不是
审:
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详见辩护词)
审:
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
经过取证,公诉人认为。
《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签约的经办人虽然是被告人岑明灿,但是岑明灿是假冒复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身份并以该公司的假印章与安义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的合同,这本身反应了投资在安义县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根本不是公司而是岑明灿个人的行为。
《?
终止合同协议书》是被告人岑明灿以环洋酒店管理公司的名义与安义县人民政府签订终止《兴建安义大酒店合同书》,并约定将从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给安义县财政局的人民币100万元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退还给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这本身与足以说明动用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人民币买地是为了兴建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而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以岑明灿个人及其未婚妻作为股东,而且是根据《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约定的有关投资方在二个月内成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二登记设立的,所以进一步说明在安义县投资100万元购买土地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和终止《兴建安义国家大酒店合同书》都是被告人岑明灿的个人行为。
审:
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
有,(念补充辩护词)
公:
证人黄永军是直接负责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完全可以在其日常工作中直接接触到本案中涉及到的安义县投资一事;至于其以书面证词的形式作证而没有出庭是考虑到其本人出差在外地且是在充实公务,不方便出庭,而且证人没有出庭也得到了法庭的准许,其书面证词有其亲笔签名,以上理由足以说明黄永军的证言是可以采信的;而至于辩护人所说的《终止合同协议书》与本案被告人岑明灿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公诉方认为,正是由于被告人假借代表福兴公司的名义在安义县进行投资,本来是可以掩人耳目的,但是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是由于其在《终止合同协议书》和《兴建安义国家大酒店合同书》中假冒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进行非法活动,才露出了马脚,暴露和证明了其挪用资金的真实目的。
审:
辩护人还有无其他辩护意见
辩:
没有了
审:
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辩护的?
被:
没有。
审:
法庭辩论终结。
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和陈述。
被:
谢谢审判长给我这样一个发言的机会。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位普通公民,在市场经济的大洪流中,我本着一颗积极向上的心,在市场中打拼,本想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为公司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自己也能在这样的财富创造中淘到属于我自己的合法财产。
可没想到,今日却被公诉机关和不知真相的人推上了这冰冷的庭审,残酷的现实面前,我深表冤枉和委屈。
对于案件中的事实,天知、地知、我知,还有正义和法律知晓,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充分说明我并未有那挪用资金之意。
倘若正义的光辉无视我悲凉的冤情,那么法院的最后判决就完全期待着各位在座的法官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给以我这无力的弱势公民一个正义的结论。
我不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无罪是我现在和将来都会信守的态度。
我的发言完毕。
审:
现在休庭,带被告人岑明灿退庭。
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
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
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
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
现在进行宣判:
(从本院认为开始念起,即从判决书第6也念到最后一页)
判决如下:
(书记员说:
请全体起立,法官站起)
(继续念判决书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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