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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投资控制doc
工程建设投资控制
工程建设总投资,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花费的全部费用。
军队工程建设费用是由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及预备费4大项组成。
所谓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就是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承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工程建设中能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军事经济效益。
一、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以设计阶段为重点,控制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
工程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是必须重点突出。
很显然,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前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决策后,控制的关键就在于设计。
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包括工程造价和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经常开支费用(含经营费用、日常维护修理费用、使用期内大修理和局部更新费用)以及该项目使用期满后的报废拆除费用等。
据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工程投资的影响度占75%以上。
由此可见,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效益是至关重要的。
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投资控制,而往往把控制工程投资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审核施工图预算、结算建安工程价款,算细帐。
这样做尽管也有效果,但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
要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投资,就要坚决地把控制重点转到建设前期上来,当前尤其应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一般说来,对建设项目的工期、投资和工程质量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应根据具体的要求及建设的客观条件进行综合研究,实事求是地确定一套切合实际的衡量准则,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控制理解为目标值与实际值的比较,以及当实际值偏离目标值时,分析其产生偏差的原因,并确定下一步的对策。
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这样的工程投资控制当然是有意义的。
但问题在于,这种立足于调查——分析——决策基础之上的偏离——纠偏——再偏离——再纠偏的控制方法,只能发现偏离,不能使已发生的偏离消失,不能预防可能发生的偏离,因而只能说是被动控制。
自70年代初开始,人们将系统论和控制论研究成果用于项目管理后,将“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地采取决策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以至避免目标值与实际值的偏离,这是主动的、积极的控制方法,因此被称为主动控制。
也就是说,工程投资控制,不仅要反映投资决策,反映设计、发包和施工,被动地控制工程投资,更要能动地影响投资决策,影响设计、发包和施工,主动地控制工程投资。
(三)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投资最有效的手段
要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应从组织、技术、经济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从组织上采取的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投资控制者及其任务,明确管理职能分工,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视设计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包括动态地比较投资的计划值和实际值,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采取对节约投资的有力奖励措施等。
应该看到,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投资最有效的手段。
长期以来,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与经济相分离。
工程技术人员缺乏经济观念,设计思想保守,设计实施过程中没有考虑如何降低工程投资,只把它看作是与己无关的概预算人员的职责。
而概预算人员也较少考虑工程进展中的各种关系和问题,往往单纯地确定工程造价,难以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
为此,迫切需要解决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为目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把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正确处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把控制工程投资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之中。
二、工程变更价款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时不可避免地要对项目要求进行修改或由于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变化,因此经常产生工程变更等问题。
由于这多方面变更,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合同中的争执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致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
工程变更常发生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处理不好常会引起纠纷,损害投资者或承包商的利益,对项目目标控制很不利。
首先是投资容易失控,承包方为了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建设市场,通常在合同谈判时对价格让步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索赔来补偿;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承包方的索赔等,都有可能使最终投资超出原来的预计投资,所以应密切注意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
其次,工程变更容易引起停工、返工现象,会延迟项目的动用时间,对进度不利;第三,变更频繁还会增加工程师(业主方的项目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协调会议、联系会的增多);另外对合同管理和质量控制也不利。
因此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所谓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改变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一)工程变更的控制程序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因哪一方原因造成工程变更,都会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变化,为了有效地控制造价,无论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当工程变更发生时,要求工程师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
一般过程是:
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向业主提交变更评估报告)确认工程变更。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通知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发包人办妥上述事项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变更通知并按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人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其控制程序如下图所示。
具体规定如下:
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分担或分享。
工程变更中除了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工程进度计划变更之外,施工条件的变更往往较复杂,需要特别重视,否则会由此而引起索赔的发生。
对于施工条件的变更,往往是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的自然条件,即在施工中实际遇到的现场条件同招标文件中描述的现场条件有本质的差异,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施工单价和施工时间的变更要求。
在土建工程中,现场条件的变更一般出现在基础地质方面,如基础下发现流砂或淤泥层,隧道开挖中发现新的断层破碎,水坝基础岩石开挖中出现对坝体安全不利的岩层走向等。
在施工实践中,控制由于施工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主要是把握施工单价和施工工期的科学性、合理性。
因为,在施工合同条款的理解方面,对施工条件的变更没有十分严格的定义,往往会造成合同双方各执一词。
所以,应充分做好现场记录资料和试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使以后在合同价款的处理方面,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
(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或顺延工期。
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变更价款,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处理,主要有: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站)调解。
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三、工程价款的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一)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对于以上3种主要结算方式的收支确认,国家财政部在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中做了如下规定:
①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
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②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③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
即:
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4.目标结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目标结款方式下,承包商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承包商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这意味着承包商拖延工期,则业主推迟付款,增加承包商的财务费用、运营成本,降低承包商的收益,客观上使承包商因延迟工期而遭受损失。
同样,承包商积极组织施工,提前完成控制界面内的工程内容,则承包商可提前获得工程价款,增加承包收益,客观上承包商因提前工期而增加了有效利润。
同时,因承包商在界面内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业主不予验收,承包商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可见,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目标结款方式中,对控制界面的设定应明确描述,便于量化和质量控制,同时要适应项目资金的供应周期和支付频率。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二)建筑工程价款结算
1.工程预付款
承包人承包工程,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这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
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
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需备料款限额,可按下式计算: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在实际工作中,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
例如,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要高,因而备料款数额也要相应提高;工期短的工程比工期长的要高;材料由承包人自购的比由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的要高。
对于只包定额工日,不包材料定额,一切材料由发包人供给的工程项目,则可不预付备料款。
(2)备料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冲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
扣款的方法有2种:
①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②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3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当发包方一次付给承包方的余额少于规定扣回的金额时,其差额应转入下一次支付中作为债务结转。
发包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第21条享有权力。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
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年度施工,预付备料款可以不扣或少扣,并于次年按应预付备料款调整,多退少补。
具体地说,跨年度工程,预计次年承包工程价值大于或相当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可以不扣回当年的预付备料款;如小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应按实际承包工程价值进行调整,在当年扣回部分预付备料款,并将未扣回部分转入次年,直到竣工年度,再按上述办法扣回。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承包人在旬末或月中向发包人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工程师审查签证。
为简化手续,多年来采用的办法是以承包人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通常所称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步骤,见下图。
图工程进度款支付步骤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要求:
(1)工程量的确认。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①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方不参加计量,发包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②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③工程师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合同收入的组成。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对合同收入的组成内容进行了解释。
合同收入包括2部分内容:
①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②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3)工程进度款支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做了如下详细规定:
①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②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③发包方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贷款利息。
④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保修金(尾留款)的预留
按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留金),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
有关尾留款应如何扣除,一般有2种做法:
(1)当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金额达到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95%~97%左右)时,停止支付,预留造价部分作为尾留款。
(2)国家颁布的《招标文本范本》中规定,尾留款(保留金)的扣除,可以从发包方向承包方第一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始,在每次承包方应得到的工程款中扣留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作为保留金,直到保留金总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4.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
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保修金
四、索赔费用的确定
(一)索赔的概念
关于索赔的定义,在Longman辞典中是这样写的:
“索赔――作为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利提出的有关某一资格、财产、金钱等方面的要求。
”通俗地说,索赔就是要求取得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也是要求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
对于工程承包施工来说,索赔是维护施工合同签约者合法利益的一项根本性管理措施。
其实质是通过承包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对合同价进行适当公正的调整,以弥补承包商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
(二)索赔的分类
目前国内外常见的索赔类型如下:
1.按发生索赔的原因分类
根据工程施工索赔实践,按发生原因提出的索赔主要有:
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地基变化索赔;工期延长索赔;加速施工索赔;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工程范围变更索赔;合同文件错误索赔;工程拖期索赔;暂停施工索赔;终止合同索赔;设计图纸拖交索赔;拖延付款索赔;物价上涨索赔;业主风险索赔;特殊风险索赔;不可抗力索赔、业主违约索赔;法令变更索赔等等。
此外,还会有一些别的原因引起的施工索赔。
在这么多不同名目的索赔中,其发生的频率大不相同。
根据工程施工索赔的经验,最常见的主要有4种,即工程范围变更索赔;工程拖期索赔;施工现场变化索赔,或称为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加速施工索赔。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
就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
(2)费用索赔:
就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承包商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
具体地说,施工费用超支的原因,主要来自2种情况:
一是施工受到了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由于这2种情况所增加的施工费用,即新增费用或额外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
因此,经济索赔有时也被称为额外费用索赔,简称为费用索赔。
承包商在论证自己的经济索赔要求时,首先是在工程项目合同条件中寻找进行经济补偿的条款根据,这就是所谓的“合同规定的索赔”。
其次,有时在合同条款中找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条款,但根据合同条件中的某些默示条款,承包商还应得到经济补偿,这就是所谓的“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按照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凡是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工期索赔应该和经济索赔分开申报索赔文件,最好是先报送工期索赔报告,然后报送经济索赔报告。
因为,每一种索赔都要进行合同论证和计算工作,并附有大量的证据资料。
但是,归根结底,这2种索赔最后都会反映到经济补偿问题上,为承包商维护自己合法合理的经济利益服务。
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内索赔:
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
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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